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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聊灵活用工模式,企业省成本、减税负的小妙招

    最近一直在关注灵活用工这个话题,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和实践经验。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是老板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灵活用工是如何在这两方面发挥作用的呢?:

    1.灵活用工,降低人力成本

    传统用工模式下,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支付固定工资等,成本相对较高。而采用灵活用工,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随时调整用工人数,避免人力浪费。比如,在业务高峰期,我们可以招聘兼职或短期合同工,有效降低人力成本。但是要防范把老员工转成灵活用工,一告一个准儿,当然本人愿意的话另当别论

    2.税负减轻,企业受益

    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合理规避部分税收,降低税负。例如,将部分固定工资转变为项目奖金、绩效奖金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结算出去的人工费用,可以让平台开具6%的专票,抵扣进项。

    3.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灵活用工可以让企业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精准匹配人才,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4.减少管理成本,专注核心业务

    采用灵活用工,企业可以减少在员工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灵活用工还能降低企业因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当然,灵活用工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


    灵活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成本、降低税负。评论区交流探讨!(we: Ma909009)

    坛主咕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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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2-12
  • 话费报销提供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员工每月有固定额度的话费报销制度,每月提供发票过来即可报销,但发票抬头是个人的,不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报销,并且税前扣除,有需要好的解决对策?
    坛主境由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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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27
  • 集成项目科技公司

    集成项目科技公司进项少销售大可以有哪些方式来节税?
    坛主小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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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26
  • 母子公司无偿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

    求助:母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无法支付费用,企业日常经营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子公司代付,导致母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存量非常大,而且其他子公司费用,也都是母公司其中的一家子公司先走往来,再从公司支付费用,像这样都存在哪些风险,怎么解决?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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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19
  • 个体户转型公司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老师,土增为什么不用交?没有听明白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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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7
  • 浅谈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从四个方面说明: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收入和经营所得区别:

    201121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的回复,具体回复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

    ①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

    ②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回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 是否有稳定的机构

    ② 是否是持续的活动

    ③ 是否是单一活动

    劳务所得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其成本构成的主要是劳动成本。

    经营所得具有计划性和持续性,需要投入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涉及到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资金成本等。

    综上可以得出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没有比较严格的区分,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比较长期稳定,或则还有雇佣其他人一起完成劳务、服务就按照“经营所得”;个人单独,偶尔承接的一些非长期性的工作等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小于4000)-费用800=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1-20%)

    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五(经营所得适用)



    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以前年度亏损,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5000/)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四、实务案例分析:

    朱宸慧(雪梨Cherie)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林珊珊_Sunny))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案例解析:

    网红主播带货中,主要取得的收入为佣金和坑位费,

    1.“佣金”根据销售货物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提成,而且在直播过程中,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2.坑位费,即商品上架费用,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的大小,本质上就是网红靠自己名气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网红的知名度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即便是主播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坛主F-浅谈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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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3
  •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怎么做,是跟企业会计准则一样,还是跟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怎么做,请告知谢谢!是跟企业会计准则一样,还是跟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坛主联毅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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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7
  • 向税局申请开票限额

    我们有个供应商,做网络推广活动的,每个月都要向税局申请开票限额,税务局都很难申请下来,合同业务实际情况都提交了,税务局卡的很紧,不让多开,到现在还欠我们很多发票未来具,这是什么情况?有什么好办法?发票未开具。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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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5
  • 向税局申请开票限额

    我们有个供应商,做网络推广活动的,每个月都要向税局申请开票限额,税务局都很难申请下来,合同业务实际情况都提交了,税务局卡的很紧,不让多开,到现在还欠我们很多发票未来具,这是什么情况?有什么好办法?发票未开具。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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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5
  • 差异化分红的税务风险

    主体公司甲有限公司,拥有两个股东(投资公司乙有限公司,自然人A,乙公司也是自然人A控股的),现甲公司要进行利润分红,只分给乙公司,不分给自然人A,税局让解释差异化分红的合理商业逻辑是什么?该如何应对
    坛主jiayinli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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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4
  • 建筑施工简易计税

    封老师,对于销售机械加安装业务模式,安装部分简易计税3%,安装服务正常税率是多少?机械安装也可以简易计税吗?通常了解到的是建筑施工简易计税比较多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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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2
  • 《新公司法对财税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沙龙收获总结

    《新公司法对财税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北京沙龙 收获总结


    2024年71日,最新一版《公司法》开始执行。这一次的修法工作有不少的波折,争议颇多。最终定稿的修订案中,有很多对公司经营与财税处理有深远影响的内容,如:

    “五年实缴”,是倒退还是纠错?究竟如何解决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问题,减资可以吗?有没有税务风险?要怎样做才能安全减资?用无形资产出资可以吗?是不是一个完美解决方案?有没有后患?“横向穿透”,是新提法还是老政策?民营企业关联公司间交易是不是被极大限制了?今后是不是得避免关联交易了?“减资补亏”,“资本公积补亏”,新鲜的提法,这些设计的用意是什么?民营企业用这些方式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这样做有没有可能出现财税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最近我对韩老师5月讲的这次解读新公司法内容的沙龙,进行了详细的复盘和思考。面对法律环境的新变化,财务只有做到与时俱进、迅速适应,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和老板。下面就分享下我的收获总结。


    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公司法最新修订的要点

    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制-部分认缴;

    2013年这次公司法修订最重要,实现了全面认缴制(有的把手机号写成了注册资本),大的问题都解决了;

    2018年那次是小修订;

    2023年这次本来想也是小修订,但没想到5年实缴,修订争议大。注册资本的加速到期:原来《九民纪要》上说破产和延期债务要加速到期,这是新公司法的变化。

    都有注册资本迷恋症,国家法规还是要尊重市场。


    1、趋向于进一步放松的:立法过程就是从紧到松的,交给市场。一个股东的公司(有限公司1-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200个发起人);全部同意的话可以不设监事会了;类别股。

    2、趋紧的:5年实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影响非常深远(吓人),处罚规定写进来了(对评估机构评估不实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吓人)。

    3、补充的:股东失权(吓人)、人格否认(横向穿透、过度控制吓人)、董监高的责任。


    二、核心变化-出资,实缴问题

    1、限时实缴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股份公司是实缴制注册了,这条非常关键;对于实缴制公司,抽逃资金是涉及刑事责任的)


    2、过渡期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202471日至20276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7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3、要是不实缴会怎样

    除了要实缴,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书面催缴书。


    4、股东失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减资或转让给其他股东)


    5、资本弱化问题:

    出资之后我只要有利润,再往外拿就要交20%个税了。比如要投1500万(注册资本1000万),老板只投200万,剩下1300万以个人借款的形式借到公司(还能收利息),这样1500万也能转起来经营。未来公司挣钱的情况,再慢慢把这1300万还了。在税务层面上,这1300万中的800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部分)。税局资本弱化杠:

    公司向老板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法律要求),最低0因为和公司利益一致,但向员工借款利息不能为0

    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本金限制防止资本弱化),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利率限制),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还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利息支出的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不同情形下利息支出的据实扣/限额扣:

    向金融企业借款、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关联方借款——限额扣,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关联方借款——限额扣,需考虑2个标准计算限:

    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本金限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如果企业可以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受本金限制。

    所以,主要还是税和现金的问题,主导了大家做这些动作,但在现实中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还是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


    64种方式的选择:虚假出资,减资,抽逃,就不缴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财务责任人。

    2014年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金融行业公司、劳务类公司及股份公司


    7、几类公司可采取的方式策略:

    1)空壳公司无资产无利润的:减资或注销,3年简易窗口期,快捷方便;

    2)注销资本不能降的:非货币出资,垫资或抽逃;

    3)有高增值资产或高额未分配利润的:非货币出资,垫资或抽逃;

    4)公司现在是亏损的但未来预期会赚钱,未实缴,想实缴了的:老板成立个公司,把老板自然人股权全部买走,在这一刻不用交税。未来一合规挣了钱,就分红给老板的公司,这一手也不用交税。上面公司把分的红再打回来,就完成实缴出资了。


    三、出资形式-非货币出资

    1、非货币出资适用范围:实物(房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三大件-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出资解决实缴问题的思路:唯一能拿来解决出资的就是知识产权,其他不好找。市场上买一个很低价格的技术成果,作价过高,出资不实。

    3、要交哪些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印花税万分之三(技术合同);增值税-正常按转让无形资产6%,小规模1%,月销售额不足10万的免,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免,要要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个税-5年分期缴纳(财税201541号文),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要在税务备案(财税2016101号文);企业的更复杂些,除了用这条还可以用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4、存在的风险:作价虚高的法律后果-追究补充出资的连带责任,甚至执行股东个人财产;要变更产权登记;抽逃风险;税收问题;无形资产和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直接相关;摊销能否税前抵扣-可以,但如果是为了解决实缴问题,就不要税前抵扣了,因为实缴问题解决不了没什么后果,但无形资产税前抵扣了就偷税漏税了,刚开始抵时他不管过3年后找来了,全部调增,那3年的税金、滞纳金都得交!疯狂。


    四、公司减资和股权转让

    1、需不需要减资-2种情况:注册资本高、外部债务多、无投标和行业要求、资金又较紧张的-可考虑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做个减资。

    经营较稳健、外部没有那么多债务的-可以等一等,有8年时间给到老公司呢,或许过几年直接注销了更简单,现在减资引发的税尚不明确,省的折腾。


    2、简易减资的条件;现在有3年的简易窗口期,快捷方便。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3年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说白了就是快捷减资、便捷减资、简易减资)。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不符合的正常减资,所以空壳公司减资会比较容易,简易减资)


    3、减资和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同比例减资与不同比例减资(在实践中,非同比例减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视同股权转让要交税);实缴减资与认缴减资(201141号文,自然人股东减资,分回来的资产扣除原始成本之后,还有收益的,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由减资时引发的税现在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司法把控尺度不同,不排除现在不征、未来去征税的可能性。


    4、减资法律程序性要求:召开股东会,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不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话减资是违法、无效的,债权人可要求恢复出资),公司高管有催缴义务,过了宽限期会失权(失权这部分股权要么减资,要么股权转让)。


    50元或1元转让在税务上的要求:

    什么时候0元或1元转让?净资产为负、资不抵债时,在商业逻辑上是符合0元转让的,相当于公司本来就不值钱了,把壳白送你了。但金4对一些行为有专门的大数据推送,其中就有这个,0元或1元转让。

    67号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被投资企业含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增资资产的,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要有评估报告,未超过20%的税务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

    低于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受重大影响(市场商业行为);

    2)继承,抚养人或赡养人(有法律身份;直系亲属或夫妻之间,也不建议0元或1元转让,因为那样未来转让时投资成本就没了,个税就高了,建议平价转让就行了,避免很多麻烦);

    3)在公司内部做员工激励,有内部制度已规定不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如果员工离职转让只能平价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对于0元或1元转让,原则上第一先看净资产,无论是转让10%还是100%0元或1元一定资不抵债型了,这种属于合理的。但现实中税务机关在把握政策时,其实差异也挺大的,一般情况下资不抵债的0元或1元转让都没有问题,但也遇到过净资产为负且无增值资产的,1元转让被税局打回来了,让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也不太可能出现增资资产),税局就是不同意他这种0元转让。

    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政策去和税政科理论,说我认为我的0元或1元转让是有依据的,你要是强行让我交税,也可以行政复议去,核心还是看你禁不禁查,有的老板害怕引发别的风险就认了。

    所以核心还是在于说,要不然你的净资产很低,你也没有什么要增资的资产。另外就是我内部的员工,原价转让(那也不是0元或1元了)。还有一个就是直系亲属之间的,有赡养义务之间的。


    6、股权转让时个税没交会怎样?

    原来最早做股权转让时,是工商做变更不通过税务;后来是一刀切,必须先过税务才能到工商来做变更。所以就造成了当时有很多企业,在做股权转让时,都没有做个税申报。这种没申报个税的现在补还行吗?可以,但会有滞纳金。不补行吗?这就涉及到一个追诉期的问题了,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责任没有申报的:10万以内3年,10万以上5年追诉期,要追征税款,缴纳滞纳金。


    补充:关于追征期——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3年追征期,补缴税款,无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3/5年追征期(10万以内3年,10万以上5年),追征税款,滞纳金;

    偷、逃、骗税:无限期追征,追征税款,滞纳金。

    所以,如果税务局3年不找你,就基本算过去了(因税务机关责任的:3年追征期,补缴税款,无滞纳金)。争议:同比例减资,谁都没有所得,就不交税?存在补税的风险。


    五、公司解散注销

    1、解散的清算主体,谁对清算负责:

    很多老板在注销公司时,往往没有依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去清算,税务这块就更别提了。很多公司走的简易注销,就是全体股东签个字,说我们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做清算。有的忘了做工商登记变更,被债权人看到了公司和大股东没钱还,但小股东还挺赚钱。现实中就有撤资拿回了30万,却背上了3000万债务的案例(就看你的工商登记)。

    原来的公司法-没有尽到清算义务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哪怕已经实缴了也不行;新公司法-这个清算责任的主体是董事了,法定清算组负责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是董事。


    2、公司解散时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没钱,亏损很多,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不是。原则上把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资产都卖掉,所有欠款还掉之后,最终还剩的钱是老板的,交完个税拿走,这是正常的流程。

    但企业的债权债务有时不完全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很多是表外的资产和负债。这时我注销了,在资产负债清单上也没有这个债权人,所以也没通知他,然后过段时间他来找我还钱了(公司走的简易注销,或压根没在我账面出现2种情况)。

    现实中注销还会出现什么问题?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记坏账损失,应付账款还不起(破产清产)不还了被免掉的债务算营业外收入,要交企税。所以在清算时,要把你所有的收入、豁免的债务也算收入、折价处理的资产损失相抵之后,有收益的话先交企税;然后清算后超过你投资额的部分,拿回来再交个税,这是整个的涉税环节。


    3、另外,公司注销要注意3点:

    1)注销企业的账簿要保存10年。

    2)在经营期间有骗税、逃税和抗税的,追征期是无限追征,即使注销了也可能恢复你的税务登记,或由法人来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你再新成立的公司就拉入黑名单了。所以历史上有比较大风险的,还是要处理下,把有一些证据链、资料完善下,该补的补下。

    3)注销清算时,税务局一般看3年的资料。所以如果你税务风险比较高,3年内慢慢缩小别再干什么坏事了,3年内的梳理梳理,平稳过渡下。所以注销是不能闭着眼睛去干的,在财税上要善始善终。


    六、出资时间

    1、转让的股权还有出资义务吗-分情况:

    老股东转让前未到出资期限-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一般责任,有缓冲区);老股东转让时已到出资期限未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不实-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新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老股东,也可以2人一块起诉)。


    所以,老板现在将没有出资完毕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要小心接手方在出资期限内没有完成出资,老板可能会有补充出资责任,这是卖公司时要小心的。说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就是由受让人出,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都由他来承担,不行,你们之间的约定可以凭这个再管他要钱,但你现在得先把钱还给债权人,以出资额为限。

    如果老板出去买公司时要小心,现在很有可能买这公司写着实缴完毕,你要查清楚他拿什么实缴的,可能是虚假出资。“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你到时如何证明你不知道这事?


    因为说实话,为什么实缴出资这件事被国家拿到了法律层面上来做?因为中国公司注销、破产的数量曲线,从90年代有公司这件事开始,这曲线都是每年的绝对值平缓上升,但从20年开始,近4年来是加速上升。近4年来陷入到破产、法律诉讼、经营困难的公司,可能是历史总和的不知道多少倍。所以将来每一个公司面对经济纠纷的概率,会比以前大的多得多!民营企业以前可能穷尽一生也没遇到过这种,都是靠几个客户活,现在客户资金链断了,这种情况非常多。


    2、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现在只要公司存在未能到期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也不管你申请不申请破产了(吓人)。所以如果你确实没有出资,就要防范这种风险,所以要不就等几年也许注销了,要是减资的话就要符合减资的法律程序要求。


    七、股权架构设计

    1、股权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和公司规模利润的匹配度、老板3-5年经营规划和税收成本。不同规划和特点的企业,股权架构一定长得不一样。

    1)股权设计首先是匹配度,不同的企业达到不同的体量,它有不同的匹配。特别忌讳的就是,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所以首先匹配度非常重要。

    2)然后老板3-5年的经营规划,未来所有的管理体系、财务体系、股权架构都是要匹配你未来的增长的,未来你要干什么,决定了今天的股权架构长成什么样。

    3)考虑税收成本。现在股权上被追责的主要有2,一种是以前股权转让没交税的,一种是有一批上市公司,当时限售股出售时去洼地成立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返税的,这2年频频爆雷。公司关了也不行,现在是强行恢复税务登记,把税交了再关,或股东、实控人、法人要被追究连带责任。


    2、用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税负的不同?

    个人:分红20%,股权转让20%

    有限公司:分红0(可以理解为,国家鼓励企业家用分红再投资,希望你再投入别放兜里了,大家一起来把GDP转起来;成立持股公司分红不交税,至少有个缓冲地带,什么时候需要钱再拿出来,但个人只要宣告分红就要交20%个税),股权转让40%25%+20%)。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分红20%,股权转让5%-35%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红40%25%+20%),股权转让40%


    3、到底用什么主体,给到老板的建议?

    根据企业的体量和利润,利润比较少时,个人直持没问题(可用其他方式拿钱);企业大了,利润多了,老板想法也开始多了,股权架构就要有梯次(有持股公司未来用于分红再投资,有个人持的部分直接放到个人兜里,在经营的公司就发工资、交社保、发奖金)。

    核心是隔离风险(网上有很多视频如何用股权架构隔离风险,老板一知半解地做了很多动作,事实上却没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让经营合法化,让老板的个人收入更合法化、税负更合理。


    八、法人人格否认

    1、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财务、人员、资产混同,纵向穿透和横向穿透,横向穿透明确写出来了-吓人。

    财务混同(股东和公司之间随意的资金拆借调拨,没有相应的财务上的制度)、人员混同(比如:A公司业务员和B公司业务员是同一个人,甚至高管团队都是一拨,一套人马2块牌子),业务混同(比如:A公司业务员签一个合同,拿的是B公司的章,公章串着用随便用,办公地点也在一块)。

    出现这几种混同情况的,如果说子公司欠钱,债权人有可能要求它的股东-母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过去的公司法。

    新公司法规定,几家关联公司,不管是横着还是纵着的关系,只要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财务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那只要有一家公司欠钱,债权人可以把所有的这几家关联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所有关联公司都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前5条很多公司都有,都是两套账的典型情况:

    这是在历史判决当中,过度控制出现的可能性,示范性案例:

    这个就比较吓人了,银行资金池产品(资金吸纳后统一使用,母公司把几个子公司的钱归集了,问题不大;几个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吓人),这是典型的过度控制,法律后果。还有一方面,归集的过程中要交税的,资金的无偿金融服务利息交增值税(不是金融机构,利息发票不能抵扣),还有企税(开票能抵)。


    2、从财税角度如何看待这种财务混同?该如何规范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实现财务合规?

    第一,当公司达到一定体量(3000-5000万),单一主体就很难承接它了,就可能会分离出一些职能,税收上大拆小有很多优惠,所以本身拆分就会造成它有若干公司。如:电商公司拆成很多店铺,管理成本虽高(可能股东都不够用了,代持人都不够了),但拆成小规模、小微后的税负明显降低(增值税小规模1%、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5%)。所以未来中国在增值税上还会有进一步的改革,很显然大家只能去钻这种空子。


    第二,把现在所有的公司都列出来,梳理它们的工商信息(股东是谁、注册资本多少、实缴多少、董监高、财务负责人、报税人都是谁)、财务数据(这几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是多少)、功能定位(比如说它就是我的采购公司,它就是我的生产制造企业,它就是我放资产的公司,它是我的运营公司,某个公司是我的持股公司等)。

    相当于所有的公司做一个大平铺,整理清单的过程中,系统思考每个公司的定位、主营业务是什么。因为只有主营业务清晰了,才能知道每个公司应该匹配什么样的成本费用和人员,避免混同。别人会怎样评判这种混同?会以你内部的组织架构、及审批流程为准。

    一旦资产和人员被关联公司侵占了,有利益输送,那就要由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税务角度上,关联公司支付了和它收入无关的费用,税务不认,企税上也要调增。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是独立法人,应该资产独立、人员独立、主营业务和成本费用都是独立的,如果不能独立就相当于一锅粥,那肯定是连带责任了。


    第三,母子公司,建议持股公司就持股。母公司就只做2个动作,实收资本实缴和子公司有利润了拿分红,而子公司就做它的经营,这时它们就应该属于各自独立、清晰的。这样母公司100%持有子公司,也不承担关联的连带责任。

    第四,税局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同一控制人下的关联交易定价要公允,否则的话会被认为有利益输送,可能会调增你的收入,按调整后的收入交增值税、企税、个税。


    3、集团架构的挑战:

    实际上这种资金归集、控股公司,在5年实缴制、以及纵向横向穿透已经写进法律以后,包括税务上对于关联公司间资金使用视同销售结论的双重加持下,说实话,历史上曾经盛行一时的控股公司这种模式,往后不好搞,现在这帮做股东的老师估计还没缓过闷来。

    因为以前控股公司有一个典型用法就是所谓的小头大尾,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会写的非常低,10万元实缴,然后下面随便注册公司,那些公司通通都是认缴而且写的越高越好,很多老师都这么教。但是现在在5年实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对不起,你公司所注册的公司要不要完成实缴义务?要,所以这个公司7月1日之后最多存活5年,你如果不打算实缴的话,它的存活期最多就是5年。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历史上都说这种控股公司有好处,可以资金沉淀(只能沉淀分红资金)。如果你把你的资金,用刚说的资金池方式进行归集,就有可能涉嫌过度支配了。而且有可能你会涉及,所谓资金使用利息的视同销售。所以这是集团架构所要面临的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九、政策的走向趋势

    1、跟着公司法的修订,很多相关法规的出现:

    1)《最终受益人登记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得去登记,说白了什么概念?你虽然可能不是工商登记的那个股东,但你是背后的老板,你需要把自己真正的身份说出来。这些自然人对于合伙企业、个独,全都要进行登记。不登记有什么处罚措施?其实是没有的,但这代表着一种象征意义和政府治理的态度。


    2)《“检查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什么叫检查护企,面对人家害怕的人是谁?-老板;人家保护的是谁?保护的是企业。老板和企业不是一回事。

    这个文件某种程度上其实和恒大,包括一系列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仍然有它的相关性:“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开展对公司实控人、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治理”。我们老板以前从公司拿钱的那些行为,很多时候我们认为是民事行为,但实际上如果把它稍微严格定义下,很有可能就是职务侵占罪,这是检察院的态度。

    因为实际上恒大我们会发现,它其实利用了大量的这种所谓关联交易也好,或过度控制的手段也好,给他自己和他的家族在公司获取了大量的个人利益,不然的话其实恒大不至于倒下得这么迅速,这个公司实际上是给掏空了。当然这里面的手法,到现在你也没看见,但我们现在从已经看到的信息来看,有这种倾向,不然也不会抓人。

    所以这其实应该是现在整个主流的声音,包括“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这是一个主流的声音,或者说是整个最高层的一个态度。


    2、一个可能的走向:从追求效率-追求安全

    过去自改革开放到2012 年之前,我们国家在安全和效率这2点上做权衡的时候,我们注重的是效率,之前还有一句话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0年以来实际上会感觉,国家治理在安全和效率上怎么做的选择?安全会越来越重,实际上这也是现在整体的一个治理思路。

    所以我们会发现,其实法规越来越细致,法规要求的越来越严格,宁可把某一方面活力限制得有点受不了了,比如:房地产、互联网,那也愿意选择一个可能更清晰的、更安全的治理方式。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安全这个字眼出现的频率,已经比效率或经济等出现的频率,要高的多了,这是一个大的趋势。

    所以这个实际上是我们今天讲整个这些东西,要跟大家交流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我们在之前,可能会觉得很多东西也许不会有那么严重,但在未来不好说,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这些方面的思想准备。


    十、其他一些有意思的变化

    1、监事会这个“摆设”可以不要了:监事会彻底没有了(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形:

    审委会代监事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降本增效不设置(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准程序没有了?

    实际上优先购买权和这个批准权,是一回事。所以,其实这块不是批准程序没有了,而是原来老公司法写的跟绕口令似的太啰嗦,就这个批准权和优先购买权其实一样,所以新公司法直接把批准权那块给抹了,今后少一个程序。

    而不是网上那帮大师们说的,今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随便卖,可不是随便卖!新公司法当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提前通知写的非常详细,你需要提前将转让的条件通知,多少天不回复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写的非常细。


    3、补亏的方式多了:

    如果在历史上公司出现亏损了(想分红分不了了),我想弥补历史亏损,怎么补?首选用历史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这2个用完了还不行,再用未分配利润(我历史上产生亏损了,未分配利润是负的,我挣钱了是不是得先把亏损弥补完才能再往后说啊)。新增的补亏方式是,你可以减资补亏;你还可以用资本公积补亏,这是比较神奇的。

    (减资弥补亏损的原理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将减资所得的资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从而达到恢复企业健康运营的目的。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既能降低企业的负债压力,又能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恢复企业的健康运营。此外,减资还能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股东权益的含金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说白了就是,我们的净资产、所有权权益这几个科目,你可以把它们内部合并同类项,最后有个余额就行了。可以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降下来。比如有投资人进来了,历史亏损特别大,怎么办?补亏,都可以。

    当然这东西它到底在实际应用当中怎么用,暂时还没发现它跟民营企业有什么关系,一般还是给准备上市的公司用的。先知道下就行了。


    4、一个股东,范围可能变大了:

    在老公司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独自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吗?不行,因为以前一个股东的公司叫做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独企业都不是人。在老公司法下,个独和合伙企业均不可独自成立一个公司,因为它不是法人。但是新公司法把名改了,叫一个股东的公司,那是不是代表着未来个独和合伙企业可以独自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好说,这东西到底有什么用途,还不知道。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新公司法对财税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沙龙活动的复盘,其中也提炼了在新公司法实施的大背景下,老板目前最关心的那些问题。后续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加深理解体会、不断完善,也希望能和大家多多探讨切磋。


    狄蕊    2024年8月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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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8
  • 淘宝专营店一般纳税人开具电子普票

    在淘宝专营店买东西,供方是一般纳税人,我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存在500元以内的只提供电子普票,供方就是不肯开具电子专票,不清楚这样操作的用意何在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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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5
  • 金税四期下财税合规是必然选择

    近期,税务环境明显严格了好多,各企业财务不时收到税务预警短信。面对这一局面中小民营企业显的惊慌失措,应该如何面对这一局面?

    显然财税合规就是我们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情,那么财税合规不是一时就能达到的,他需要我们有大局观和长期性,当期发生的业务尽量合规处理,以前年度不合规业务就需要逐步合规整改。

    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家庭,都必须有一定的章法可依,才能有序进行各项业务。


    坛主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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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25
  • 境外提供服务,用在境内,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委托开发费:境外公司人在境外干活给我们写代码(境外公司符合非居民企业),但是开发的代码用在境内研发项目上,暂未形成成果,也没有形成境内收入,像这种情况,我们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我理解是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理由是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说的非居民企业,按提供劳务的按劳务发生判断收入是否来源于境内的标准,劳务发生在境外不用代扣所得,不知道理解是否准确。 个人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给我司,我司支付服务费,外国专家人在国外也不会入境,像这种,我司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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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6
  • 发生税务预警如何与税务局沟通

    老师好!你上课提到医疗行业中介费如何解决,国家税收有什么好的政策支持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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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30
  • [推荐]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理解

    在所得税审核、年度审计时,发现不少人对一般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理解不恰当,科目使用不正确,期末如何处理不明确等;这些人既有企业会计人员,也有不少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企业会计制度对“应交增值税科目”做了详细的规范,但对于各种类型企业如何设置科目,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理解起来还是有点困难;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的归纳总结。

      一、为什么要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

      主要从税收方面探寻原因,首先上期的进项税可留到下期进行抵扣,即当月有借方余额,可留抵;其次上期的销项税,则不能用下期的进项税抵扣,即当月有贷方余额,要先交税;为了能够明确区分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留抵增值税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所以,要分别设置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往往在下月10日前申报上月的增值税,一般来说,“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借方,反映待抵扣增值税,或者是0:“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借方或者贷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若为借方余额则反映多交的增值税,或者是0.

      二、根据各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规模大小,合理的设置增值税科目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设三栏的“应交增值税”或“未交增值税”科目;

      2、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只设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税金等多栏明细科目;

      3、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以及辅导期的,或者是采用电算化的企业,应同时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4、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如零售业等,有17%,3%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而且金额少,笔数多,为了方便统计,可将“应交增值税”单独列为一级科目,在二级明细下再按照不同税率设三级明细,以方便统计及报税。同时还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的原则,是为了能分别核算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各明细科目不相互抵销,但在“应交增值税”这一级的科目余额则是各明细相互抵销后的余额。各明细科目的性质见表1.

      表1 “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性质

      序号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备注

      1 进项税

      2 已交税金

      3 减免税款 减免税款专用

      4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 出口退税专用

      应纳税额

      5 转出未交增值税

      6 待抵扣进项税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

      7 销项税

      8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专用

      9 进项税额转出

      10 转出多交增值税

      重点说明以下科目:

      1、已交税金科目(2),这科目主要是用来核算当月交当月的增值税用的,实务中如:辅导期要买发票,税务局要求你先把已开出去的发票,按4%先交税款,交纳的税款就应该在已交税金科目反映,期末因这预交的税款是可以用来留抵的,所以期末多交的部分,可通过转出多交的增值税科目(10)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是当月进项税大于当月销项,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则不能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余额留在进项税科目(1),留下期抵扣;

      2、进项税转出科目(9),是用来抵减进项税科目的,主要是针对进项税票已通过验证,而不能抵扣的部分,如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以外),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如征税率17%,退税率13%,则差额4%通过这科目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3、减免税款科目(3),是用来核算已计提了销项税,而经批准不需交税的,如果没计提销项税,则不在这科目核算;

      4、出口退税科目(8),是用来核算出口退税额(外贸企业),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由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退购进环节的进项税,所以该科目是用来抵减已验证的进项税的;

      如果不通过该科目核算,则退还你的进项税,账务处理上没有反映,企业仍可以进项税留抵或下期再退,所以是不正确的;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4),则是专门用于免抵退税企业的,用来抵减出口退税科目(8)的;具体可参考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在此不再细说。

      6、待抵扣进项税(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的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验证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转入进项税科目进行抵扣,所以,计算当月的应交税金时不包括“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四、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

      仅设置三栏明细科目,贷方反映本期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即本月的应交税金)转入;借方反映本期交纳的上期应交税金,以及上期多交的增值税可留抵的税金。

      正如前面所说的情形,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

     五、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合理的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

      2、其次要严格按明细科目的借贷方向进行账务处理,如:开具的销项税,本期退回重开,正确的处理应是销项税的贷方负数,而不能做在借方科目中。进项票退出,则应在进项税的借方负数,而不能用贷方科目;

      3、最后不能将各不同性质的明细科目混用,曾看过一企业,在“出口退税”明细科目,借方反映购进的进项税,贷方反映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转出,这样是不正确的;

      六、期末如何进行处理

      应交增值税科目有点类似“利润分配”科目,“利润分配”科目在利润分配时,是在各明细科目分别反映,但年底要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到“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应交增值税”科目也一样,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要结平各明细科目,结转前主要有两种情形:

      1、贷方余额:则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0,账务处理就按原明细科目的相反方向结转,如结转前“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贷方100;见表2.

      表2 贷方余额账务处理表

      科目 借方 贷方 结账分录

      应交增值税 100

      进项税金 贷:进项税金1000

      已交税金 1000 1600 贷:已交税金500

      销项税金 500 借:销项税1600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转出未交增值税100

      2、借方余额:则只留进项税余额到下年抵扣,其他明细结平。见表3.

      表3 借方余额账务处理表

      科目 借方 贷方 结账分录

      应交增值税 100

      进项税金 1000 贷:进项税金900

      已交税金 500 贷:已交税金500

      销项税金 1400 借:销项税1400

      转出未交增值税

      由于手工账处理时,往往是仅将“应交增值税”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年,所以可不做以上分录,仅将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年度就可以了;

      对于电算化企业,也可按手工账的方法,仅将“应交增值税”这一级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结转到下年;但如果直接将期末数结转到下年的期初数,则需做以上分录,才不会把明细科目的余额累计到下年去,否则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余额会越来越大,造成各明细科目余额失去意义。

    坛主大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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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2
  • 解决财税风险问题(私卡)请外部顾问做与企业自己做哪个好?(视频号直播手稿)

    附件是周一【eleven财务观】视频号直播内容手稿


    本次直播的内容是:

    解决财税风险问题(私卡)请外部顾问做与企业自己做哪个好? 

    差异在哪里?对财务和老板各有什么影响?会带来哪些后遗症?咋避免? 

    没来得及看直播的小伙伴可以抽空去看回放





    坛主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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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9
  • 应付对方补偿金税前抵扣凭证

    背景:

    A公司建厂时没有合适的场地,政府将之前出售给B公司的土地收回后出售给A公司,并办理完过户手续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厂房土地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用于弥补B公司因转让场地带来的损失,同时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


    问题:

    A公司账务处理时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能否以合同协议和B公司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坛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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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6
  • 应对税务稽查之二:政策加证据

    背景及问题:甲公司存货产生损失,税务机关要求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各类财务人员的的应对方案如下:

    甲会计:

    1. 做专项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交领导审批;

    2. 梳理相关文章,市场调研报告、客户意见等作为佐证;

    3. 将废品处置收入及时申报收入并纳税。

    乙会计:

    简单粗暴账面冲减,凭证后面没有任何的证据链文件。

     

    甲会计除了上述1-3点准备外,又找到如下文件: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

    关于进货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者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00911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是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结果:甲会计顺利通过,不做进项税转出。

     

    总结:应对税务稽查的的技巧----政策加证据

    坛主zhouchun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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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1
  • 用户裂变的财务及税务处理

    大家好,寻求关于用户裂变中的推广费用涉及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正确、合规合法的处理方法:

          我公司作为线上成人课程的制作、销售公司,用户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客户引流开发活动中,为增加新用户的人员数量,使用老用户推荐新用户;比如课程价格19.9元,每推荐一个新用户给老用户10元的推荐费。本操作中我们收取了新用户19.9元的全额收入,另微信转老用户10元的分销推广费用;想请问大家按照税务收入确认原则,公司应该确认19.9元的全额收入并确认10元的销售推广费用;那么我的问题是:

          1.上述财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正确的处理应该是怎样的?

          2.10元的老用户个人推广费用如何做正确的税务处理,单笔推广费用10元,月度推广费用可能在总额几百、上千元无上限;直接微信转老用户无法获取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税务申报;如何进行此问题的解决?

           求解,感谢有经验的大咖指导~

    坛主爱尚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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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9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与硬件产品的销售额怎样去拆分?
    坛主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能否分享下,课程中涉及的政策文件?谢谢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单纯的文字汉化是不享受即征即退的,对吧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想知道嵌入式软件定价怎样更加合理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这个分摊,是只有收入的时候才分摊?还是从混用的时候,就可以开始分摊了?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4-18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延续实施的缓缴税费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延续实施的缓缴税费政策
    坛主玉笛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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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 委派人员工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请问一下,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工作,母公司为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公积金、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所有的人力成本都由子公司承担,子公司将人力成本支付给母公司,子公司列支费用,母公司代收代支,不列费用。请问子公司的人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下),子公司未进行个税申报,是否据此就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与收入取得相关的合理支出都是可以扣除的。请各位老师给给意见,谢谢。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坛主zxx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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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0
  • 怎样写无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我公司接到贵局的****通知,对我公司的**业务**合同等进行了充分的自查,未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法》的行为。十分感谢贵局的**(根据所发的通知内容填写),欢迎贵局


    到我公司指导相关财税业务!




                                                                                                                                                                      **公司
                                                                                                                                                                    年 月 日
    坛主zhouchun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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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12
  • 【西安新春答谢会】2024年1月21日《职场财税风险规避秘笈-财务人必备护身符》现场报道



         HI
    ,亲爱的同学们,一年一度财智东方财务经理人网新春答谢会如约而至,本次西安站财务经理人聚会将在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菊花园富森城市酒店举办,欢迎各位新老朋友积极参加,共同学习,一起成长!!!


        财务经理人网线下财务人聚会从08年至今已经举办了10多年之久,一路上大家一同鉴证了彼此的成长与蜕变,特别是每年年底的答谢会,大家都会以“回娘家”的心态,过来开心畅聊,共同学习,在这里我们诚挚感谢大家一直一来对财务经理人之家的支持与厚爱,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与大家一同成长,共同前进。
        告别2023,迎接2024,这一年,我们或许有过迷茫,彷徨,疑惑,或许有过喜悦,感动,成长,或许有过坚韧,从容,无畏,一个个难忘的时刻,精彩的瞬间,无论过去的一年我们经历了多少,新的一年里,我们都要带着满满的热情和决心,迎接2024的无限可能与挑战,不畏将来,不念过去,勇敢前行
    后疫情时代,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经营吃力甚至倒闭,面临降本增效,身居二线岗位的财务岗可能首先被优化,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稳定工作,老板让财务少缴税,干与不干真的太难抉择,经常听到有人吐槽财务人是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财税风险越来越大,财务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既做好本职工作,又能保护好自己

    本次新春答谢会,我们特别邀请到资深财务讲师,财务咨询顾问陈文茜老师,来给大家分享《财务人如何规避职场财税风险》,财务人必备护身符

        让我们一起狠狠期待吧,本次答谢会现场咱们也给到场的同学们准备好了丰厚的奖品和大礼包,准备好的小伙伴们,欢迎大家跟小编一起跟帖,记录这难忘的时刻吧!





    坛主邱佩
    8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1-18
  • 治税方略训练营——学习复盘 24年1月

    2024年1月 治税方略训练营

    学习复盘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问题是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不明不白地缴税,一方面在大量偷税,另一方面又存在多缴税和缴糊涂税的现象。从偷税、避税到节税,是许多民营企业所走的三个台阶。


    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避税是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了税法的立法精神,换句话说,就是钻了律法的漏洞,所以国家也有相应的反避税部门和措施,如果被查到,也将面临补交税款,甚至补交占用税款的资金利息;而节税则是既合法又合规的,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改善企业的经营行为、改变交易方式或交易地点,从而从整体上降低资金成本和税务风险,也是税务部门鼓励的做法。


    在现实中,税务规划的案例有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其背后的逻辑和思路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学习时,更应该把握的是这众多案例故事背后的逻辑与思路,把握其本质和核心思想。武老师的治税方略训练营,就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扩展了我们在税务问题上的整体认知和思路。帮助企业整体上解决税务问题,主要应在三个维度上下功夫:


    一是围绕着几大方面设计,尤其是顶层设计和业务设计,业务设计为主。二是涉税事项要处理得当,避免因为业务没规矩、乱来,导致各方面没法处理和税收损失。三是要塑造企业商业价值,弱化税负,如果能把企业的商业价值搞起来,税就不是个问题了。


    从这三大方面进行展开,这次课程主要讲了财税顶层设计的理念(我们要做的是税务整体解决方案而非纠结于某个问题怎么解决;不管你有什么点状问题,我有一定之规),以及几大设计方法(顶层设计、业务设计、财务设计、股东财富设计,优惠政策的利用等)。


    通过这次学习交流,也让我感觉到自己在政策法规、税务规划方面的一个清晰的进步(近1年来的学习和实践还是很有效果),也让我更明确了,未来随着一定的时间要通过哪些方式、更夯实哪些方面,所以还是很有收获。下面就复盘下这门课程,在原有基础上做了一些更新。


    一、财税顶层设计理念

    在过去,我们一直试图解决很多点状问题,比如很多同学总会问:没发票怎么办,分红、股权转让的个税怎么降,具体的某个税怎么降,总试图找到对症的绝招。而实际上,是没有这样招数和空间的。这也是武老师在一开始就强调的理念,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我们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其实正是我们过去的解决方案。



    而要解决真正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一套系统、完整的解决方案,要筹划的是总体税负该怎么降而非具体某一个税怎么降,因为就单独每一个问题来看,恐怕谁也解决不了,但只要总体能降,单独的问题也就可以忽略了。而这个整体解决方案,每家公司其实做的都是不到位的,所以都有规划的空间!



    二、顶层设计——企业形式、股权架构、股权交易、注册地址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第一类: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的集合,人合)、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持股平台,资合)。特点:都是无限责任,纳1道税,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类:法人组织(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和资合的中间地带)、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挂牌和非上市,在税上不同对待,上市公司是极致的资合形态)。

    第三类: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非营利性活动收入 免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只能成立,不能注销,不能转让,从成立的那一天就等于捐出去了)。


    总结:该成立个体户、个独还是有限公司?

    1)交税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赚的利润先要交企业所得税25%,分到股东手里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体户或者是个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按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有机会享受核定征收。有限公司可享受小微政策。根据业务需要,是成本与发展的取舍。

    2)风险不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户和个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相对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要小一些,前提是合规。


    几组容易混淆概念的区分: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赔和个人赔都一样。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防火墙。

    2)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受企业所得税法监管,企业所有者最终拿到钱时要交2道税,利润先交企业所得税25%,分红再交个人所得税20%。而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

    3)所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要交2道税,有限责任;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交1道税,但无限责任。二者各有优势,需要你自己来判断取舍。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设立。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为限,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无限制,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以后可以上市。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5)个独是必须要开立对公账户的,而个体户比较灵活,可以选择开或不开。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股东人数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和股份有限公司差不多,股份公司由于人多,治理结构更完善一些,股份转让较自由。区别主要在于上市,上市后会有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发起人的股票(原始股),上市后持有1年分红就免税。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交2道税,但当企业上市挂牌之后,个税不用交了。


    小结:了解清这些企业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法律、责任、缴税、风险等方面的不同,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设计。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运用,最主要的是,我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4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如何交叉运用的问题。


    (二)顶层设计——股权架构规划

    股权架构设计的4根主线:

    1、控股公司:解决下面若干企业的分红再投资问题,要尽早布局。要点:成立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100%持股,不做任何实际经营,不要再分红了。

    2、个人直持:解决个人财富问题,套现,持股超过1年分红免税(务实角度,新三板挂牌最大的收益就是免分红税,因为流通性不好)。

    3、持股平台:起到留人、控制权集中、便于管理、降低股东人数等作用,间接股东也方便进出、弹性空间大。持股平台选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从老板掌控一切和激励的角度,选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更合适,较灵活,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对员工来说优选顺序:直持-合伙企业-公司。但建议一般没特别原因就别搭持股平台了。

    4、外部投资人。以上这些都可以裂变成多个。


    控制方式的选择:

    1、成立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制子公司、参股公司?从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布局、职能目标、管控力度、融资能力、税收等方面考虑。

    附: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可参考因素: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相当于办事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看成是集团,总分公司看成是一个公司。

    2)分公司是不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且不具备有法人的资格,同时也是不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与他人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但对于总公司可以实施此行为。

    3)看公司战略规划,多元化还是单一业务,区域性还是全国性。如果是多元化业务,干不同的行业,业务间没有任何管理——兄弟关系;如果是上下游关系——母子关系;同行业复制——总分关系。

    4)看分支机构的职能和目标:是否有独立发展的可能,单一职能还是复合职能。

    5)看公司管控力度:集权还是分权。


    6)考虑税收因素:

    企税方面,分公司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弥补亏损;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流转税都是属地化缴纳的。有人说,能否不属地交,而在总部统一交?可以,那就不能在当地发生业务,只是个办事处。那如何界定没在当地发生业务?货运过来算吗?在当地收现金了算吗?一般来讲就是把握一个原则:在当地别开能收款的账号,只是一个办事处,在这帮助照料一下,不经营就不用纳税。


    补充:汇总纳税适用范围及基本处理办法:居民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居民企业(总公司)汇总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不参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3)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其设立的当年;5)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1)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以及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再进行两步分摊:50%税款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剩余50%各分支机构分摊。2)分支机构分摊税额的具体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即“总税款”*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7)分公司都是跟着总公司的,要上市设子公司。分公司没有股权,没法做股权激励。

    8)偿债方面,债权人对分公司A的债权,如果不够还,分公司B、C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子公司不用。

    9)两者间无法转化。


    2、一旦成为子公司、成为股东,他的权力就被法律所固定;而分公司的分红权不是法律固定的,而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可以随时调整的,而法律这些是你调整不了的。


    3、因为有总分公司了,有母子公司了,就出现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如果用的好,优势是效率高、便捷、竞争力强。但劣势就是关联交易之间,作价是否公平,有没有把税相互转移,税务局要反避税的。所以关联交易如果利用好了,就可以让利益从赚钱的企业流向一个不赚钱的企业,打平一下,不用交税,或延迟交税,但如果用不好会有风险。

    补充: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必须限定场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税法。如:上市关注董监高背后的公司及血缘三代,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大股东利益转移、掏空,影响小股东利益,你要证明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会计关注,关联公司交易有无报表抵销;税务上关注,作价是否公平,有无税负转移。


    4、股东身份:容易出问题的是股东代持(代持原因:不方便露面,为了做非关联化。代持的3个风险:代持人变卦风险,股权转让时的个税难题,代持人私下转让风险);和资本弱化(税务局会反避税)。

    小结:在各种持股形式中,平衡控制权与资本利得税,为将来的资本运作事项提前布局,降低税务风险。


    (三)顶层设计——股权交易结构

    1、注册公司-出资形式的选择:现金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2、出资事项-变更与清算:企业变更(吸收合并、分立),清算,注销,企业注册地址搬迁,注册资本抽逃。


    3、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8种筹划方案税负测算:1)直接转让股权;2)先分红后转让(利用公司间分红收入免税,降低所有者权益);3)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转让(企业法人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均免税);4)先撤资后增资(在投资收回中除初始出资外,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延期股权变更手续、延迟纳税义务时间;6)以股权进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特殊性税务处理;8)企业分立、合并、分配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补充:分立、吸收式合并、股权交换、同一控制项下调拨,这4项都是免税(国家鼓励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所以在同一控制项下是有很多税收上的便利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资产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文)。我们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吸收式合并和分立配合起来,很常用。


    补充: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需满足的条件(同时符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备案要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书面备案。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提示:当问把M公司60%股份转让怎样能最省税的时候,可能推敲出前面4种。但如果要把事情了解得更清楚,我还知道你拿了钱之后还想干别的,正好自然人C还有个N跟你相关,你也正好想收购,才有了方案6-8。这就是调研、了解全面信息的重要性,都了解清楚了才能做完整的解决方案。

    所以,有人总问这件事情行与不行的,往往得到的结果是行或不行(是否符合政策法规),但要说是不是最优,那就解答不了,还要基于经验问一大堆的问题,了解清情况后才能回答。所以了解情况跟不了解情况,就解决问题来讲是有天壤之别的,完全不一样。很多人会有一种误区,他求对错,但我们其实更关心的是,是不是最优,最优是有若干选项挑选的,而对错随便拿出来一个都能判断对错,是有差异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小结:股权交易是重大决策,可以设计的空间大,涉及的税金高。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有效降低资本交易税,并为以后打好基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负要求有很大的提前量。


    (四)顶层设计——注册地址的选择

    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是非常复杂的,企业不会在注册时主要考虑税。但一旦注册了,围绕着企业会有一个生态,可以利用各种组织形态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把其他的企业选择注册在税收洼地。三类税收洼地:

    1、国家级税收洼地,在特定地区、特定产业,有税率优惠,政策比较稳定。典型地区:西部大开发12个省、霍尔果斯、西藏、广西钦州、海南自由港。

    2、地方产业园、开发区:园区内、鼓励类产业,政策稳定,要求较高,但一般政策力度没那么大。

    3、地方招商税源地式园区:区域内,核定征收,政策放开,条件灵活,所以现在用的最多,力度大,但极不规范,极不稳定,很多已异化。平衡、博弈。


    小结:通晓主要的税收洼地政策、区域经济的宏观政策、产业园区的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及商业模式有机结合,利用洼地资源节税。

    从顶层设计角度讲,企业的组织形式、持股方式、税收洼地或注册地点的选择和应用,这几个的排列组合,构成了千变万化的税务结构。


    三、业务设计——交易结构、运营模式

    现在谈税务规划,很多人都误以为这是个政策问题,研究的是税法,但其实它是来源于你了解业务的能力。业财融合不仅仅是一个发展趋势和一句口号,它是有它的现实意义的。要想降税,基本上都是从洞察业务开始,这件事永远都有的可做,而且这件事还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发展等各个方面。

    在业务设计里,分两个维度,一个是基于商业模式的交易结构设计(外部流程,重塑交易模型,改变纳税结构),一个是基于运营模式的设计(内部流程,价值链重构,业务拆分,嵌入外包等),这跟企业自己的业务情况结合非常紧密,纵向、横向拆开都可以。

    至于业务拆分后会不会被税务质疑,这就是个设计、规划和解释的问题了,能不能拆出合理性出来,是你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这里面的创意很多,前提是你要非常懂业务,通过头脑风暴,寻找突破口。案例分析:通过税收洼地+交易结构设计(动增量不动存量)。


    税收洼地注册公司——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原理:

    1、直接在税收洼地注册业务公司获得税收优惠(选址、迁址)。肯定没毛病,但问题是你不想去,没有好的营商环境(思想上)。都知道低调地做(合规的都做不大),小心说自己很有实力割韭菜的(代理)。

    2、在税收洼地注册关联公司,通过业务拆分、利润转移,享受优惠政策。第2种是用的最多的,举例3个。


    Q:税收洼地很危险,以后是不是就被取代了,不能用了?——税收洼地会一直存在,这本身没毛病,对地方经济有用,特殊政策一定是有的。问题是你过去注册假公司、开个假发票、做个假交易,这是你的问题。所以,要把自己搞明白。


    Q:灰色地带,有些是触碰法律的,有些是模糊的——它不是经由税务的专业设计出来的,它是基于老板们的资源,互相之间都有所求又认识,所以互相之间通融出来的,这种管它叫灰色地带。不好定义为违多大法,每一个环节都照章交税,从税务局角度还不好抓。这种灰色地带很多。


    四、财务设计——账前消化、下账精准、优惠政策利用

    财务设计分两个维度,一个是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一个是下账精准不留隐患,构建证据链这两条都是和业务相关的,很多企业账乱是因为事儿乱,没规矩乱来,没有能力处理问题,税负才高的,然后就不得不逃,还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如果我们有能力把业务管起来,在规矩项下,税负也会降低了。这就需要我们提升认知水平、业务能力和领导力。


    1、如何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

    比如说无发票问题,如果业务解决不了,会计就不太可能有办法处理,只能逃税。所以要在业务层面上去解决,业务要合规,要跟业务去商量,多动脑筋,不能有畏难情绪。且在很多时候,发票问题本质上,其实是企业商业模式的问题。

    很多民营企业会说,企业不合规还能生存,一合规就会因为亏损死掉,怎么办?——合规和整改的前提是,企业下定了决心求发展,要转型升级、二次创业,要重新建立一种未来的战略和商业模式,要改变现有的做事方式、经营模式、思维习惯,进行一次变革。当企业走上了另外一个征程,合规自然就完成了。而如果企业什么都没变,确实很可能一合规就因为亏损死掉。

    所以说,税是个系统工程、一把手工程,要系统地推进、消除历史隐患、化解税务风险。这个过程中,没有老板的支持,没有产供销部门的参与,没有员工在这个过程中经受这种变革的折磨,风险是化解不了的,税也是降不了的。


    2、积极主动地构建证据链

    要不要纳税不是问税务局,而是首先把证据链构建齐,做实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存在感,不留税务隐患(税务局可做穿透式审计)。同时采取一定的壁虎策略,不给企业带来麻烦。

    例如:要建立老板财富的防火墙(何为防火墙?通过一摞协议把利害关系界定清晰),把所有业务纳入法制框架下,老板跟公司之间的往来,要签好所有的合同,做好所有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就受法律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不会链接到老板身上。所以,脑子里必须有根弦,公司就是公司,家是家。

    作为财务经理人,要做到积极主动地构建证据链,首先,我们要重视证据这件事,重视法律规范,而不能只关注公司内部的规定手续。然后,还要了解税法,有能力定义一项业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最后,知道了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还要有能力把它要来,这就需要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领导力了。


    3、优惠政策利用:如何自行深度解读税法政策

    1)看政策的产生背景;2)看它所描述的背后的事理,我们是不是真的理解。3)背后的博弈关系,关联性和博弈性(事件触动的),是多方平衡才达到了最终的一个结果。4)理解征管的复杂性(执行成本和复杂性)。5)理解这个社会发展的趋势(方向的倡导和鼓励)。

    这几点在税法里不能明示,他为什么这么写,背后的原因,不便于直说,但这个东西促成了法会写成那个样子,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所以从这些方面去慢慢理解。


    五、老板财富设计——个税社保、股东财富

    1、要分清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资本利得这3件事,合理运用。

    综合所得:卖身的,减16万标准、专项、附加后,按3%-45%超额累进。要代扣代缴个税,出工伤得管。

    经营所得:卖产品的,5%-35%超额累进税率,有合同协议,不用代扣个税,出工伤不管。须主动申报,很可能是亏的,不见得交个税。

    资本利得:被动收入,代扣固定20%个税,一把一了。无论是股息、利息、红利、收租,都一样。

    所以,降低社保和个税,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和外包的方式,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这样就把劳动关系转变成了合作、伙伴、外包、内包等服务关系,把工资性的东西转变成了劳务费、服务费、经营所得、投资收益,这样就能核定省税了,就不用扣个税、交社保了。

    补充:内包模式:承包人按生产经营所得报税5%-35%(像很多企业搞阿米巴模式的那种承包人,自负盈亏),还是签劳动合同上社保;证据链就是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清楚利益,收入成本如何计算分摊,内部规则等,要保持合规。


    2、老板的财富分配分布是复杂的,如何合理搭配和安排,能够让利益有效的流动和转移的情况下,把风险降低?

    可利用分红(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分红,40%税负)、发工资(离职补偿金不能滥用)、股份转让/股份套现(定向分红降未分配利润,注意税务上不算有合理理由,要特别纳税调整)、个人与公司交易(东西卖/租给公司)、借款(长期借钱不还视同为分红,要预缴20%个税,归还之后可以申请抵减)、职务消费等方式,再加上一些适当的财富利润转移和套现,把这些方式组合运用,让财富落袋为安。

    但只有民企老板可以这样做,因为只有民企,尤其是家族企业,老板跟企业之间的利益几乎是一致的,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国企、外企都不是这样的。


    补充:公司向老板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最低0,因为和公司利益一致,但向员工借款利息不能为0。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本金限制防止资本弱化),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利率限制),可以税前扣除。另外还要考虑东出资是否缴足,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利息支出的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顶层设计案例:

    解决诉求:

    1)利润分红缓冲:成立刘总、儿子、女儿持股公司,各家分开。

    2)分账不分家:成立刘总家族控股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交一些个税。

    3)合规改造:未上账的资产上账,代开发票,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按差额的20%征个税;如果没有成本票,税务局按全额核定征税;增值税免(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4)不合规业务剥离:现存公司一定要保持合规,把不合规的业务分出去,成立若干小规模个体户,这样和不正规的上下游也能继续做生意,未来不要了也可以。

    5)税务规划:根据业务需要,在洼地成立小规模技术公司和品牌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开发和线上推广服务。


    4、了解家族信托:



    5、关于金税四期:

    1)金税三期:从2008年起一直开发了5年,到2013年上线,开始在全国试点试用,到2016年全国联网。所以,老板们听说金税三期很厉害,是联网之后从2017年开始,变成一堆生意了。

    金税三期因为使用了最新的软件工程,原则上来讲,它只需要不断地升级和迭代它内部的功能就行了,没有什么你所能提及的功能在金税三期目前是实现不了的,所以原则上来讲,不会出现金税工程4期的这个概念。它就像,你知道你现在用的微信是哪个版本吗?你肯定不知道,所以这个也是一样,金税三期在不断地完善优化升级和迭代,不是个三期四期五期实施的概念,是个优化的概念。数电发票实际上就是,以数治税最核心的一个转变和未来的一种演进。


    2)金税四期:本质是个申请钱的项目。金税四期的一个基本目标:让违法者处处碰壁,让守法者处处绿灯。个重点一是完善直接税制度,提升直接税比重(提升个税比重;所有发达国家都是个税重,而企业税轻;再发达一点,大部分免税的,首先没流转税,企业税相对轻一些,然后个税很重,所以个税会越来越重,这是核心)。

    二是领悟未来征税以人为本(深圳市税务局去年有一个招标文件,网上公开招标,叫高收入人群纳税征信评估系统,主要是管一个人综合所得之外的财富的,像大V网红、演员、科学家、自由职业者、外企高管、民营企业主、富二代等,所有这些高收入人群,这个系统就是管这个的,就为了一件事,叫做共同富裕。税这个事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的工具。所以,你所拥有的财富与你给社会尽的责任严重不匹配这个现象,是一定要被整治的,如薇娅)。所以,在金税三期里做一个纳税记录,你尽的社会责任跟你拥有的财富是匹配的。

    现在这个系统本身,里边的模块也是指向很清楚的,上述的提升直接税比重,二次分配加上共同富裕所有这些东西,其实都指向了同一群人的同一个行为,那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去应对一下。一个时代结束了,一个新的时代开启,适当交些税这件事,是降低风险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不要在这一点上做对,摆正心态阳光纳税,走正规之路,企业才能建立真正的竞争力,然后才能谈及企业的战略愿景、使命、价值观。否则天天逃税谈何价值观,没有支撑,经营理念等全都会有问题。所以适者生存,当然了这是个一把手工程。


    六、治税有方(方法论)

    1、创造利用各种优惠政策:

    平时说的更多的是税收洼地,因为它比较直接明显,有优惠、返还、核定等。但优惠政策其实有很多,企业要想办法贴近政策,主动创造优惠。在这方面,大部分企业都运用得比较充分了,主要包括:

    1)税基优惠创造,如:如研发费加计扣除,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

    2)税率优惠创造,如:西部大开发地区就是15%,高科技企业就是15%,做成小微企业就是5%了。

    3)税额优惠创造,如:税收返还、即征即退,类似于返你60%30%55减这种;及税额抵减和抵免。

    当然了,优惠政策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只是在税上,还有政府补贴、各种扶持政策等。所以,我们平时要多关注宏观、多关注经济、多关注新闻,及时跟进这些优惠政策。


    2、税基的调节:就是纳税额尽量减少。

    1)税基转移,包括从税负高向税负低的转,从国内往从国外转,从正常区域往开发区转,通过转让定价,转移产能等。

    2)税基延迟,如:合理安排一些亏损的弥补、收入的确认,申请一些递延分期的东西,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都属于延迟了交税。

    3)税基降低或控制。

    3、税率的选择:包括降低边际税率、税目转换、税种转换等(收入类型的一些切换)。


    七、治税工程落地——成功规划与实施

    1、先对企业进行风险体检。

    企业首先必须确定阳光纳税,否则说的这些规划的招都没用,税务局会找麻烦。所以,要先做自查、诊断和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风险体检。任何对抗大势的组织都是没有好下场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样的因税问题被查被抓被关进监狱的比比皆是,不要试着对抗法律、对抗大势、对抗规律,组织尤其是老板,要避免因税返贫、因税赤贫,画税为牢。

    从公司的组织形态、持股结构、注册地点,到商业模式和交易结构、内部流程和运营模式、价值链和产业链等,都要检查下。然后核实,公司业务的规范程度,有没有做好在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有没有下账精准,做好证据链。然后再看,老板财富和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做处理。需要从头到尾地检查一遍。

    根据这个诊断评估的结果,做规划和实施。实施一定是全员的,是有时间进程和工具的。这就是关于治税体系在企业里的建设,要根据诊断结果、紧急程度,采用不同的整改策略。


    2、精通业务、精通税法,多进行一些创意构思。

    企业合规了,才能开展税务规划。还是从顶层设计、业务设计、财富设计、优惠政策利用这几大方面着手,在精通公司业务、精通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好外部资源,多进行一些创意构思。

    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公司对税法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利用得很充分了。但在业务设计和顶层设计这个层面,民营企业普遍都缺乏系统性的策划,缺乏这种意识和能力。但要知道,这种对业务结构的合理设计,才是最根源的。


    结语


    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学习复盘。最后武老师谈到了治税哲学,适者生存。现在大环境不同了、水温变了,很多企业其实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而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劝说老板理解一些东西,不用在这一点上做对,只有放平了这个心态,尽快将合规整改付诸行动、阳光纳税,企业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竞争力!

    所以要做的其实是两步,第一步先要做合规整改,化解风险,消除历史积淀的隐患;第二步才是降低整体税负,运用以上各种方法,都会有规划的空间!


    2024年1月更新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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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5
  • 20240110老股东退出的时候,涉税问题如何处理课程提问

    代持股权还原,出于一些商业目的考虑,是否可以两三年内暂不做工商变更,有什么风险吗?
    坛主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1-12
  •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1-11
  • 20240110老股东退出的时候,涉税问题如何处理课程提问

    原股东是名义股东,现在实际股东要上位,原来实收资本是100万,现在账面净资产是500万。这是不是也算作股权转让,需要交20%个税?其实就是变更下股东.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1-11
  • 数电票的26个问题,税局统一回复!

    发票开具

    1. 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数电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数电票。


    2、数电发票的备注栏可以备注: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吗?

    答: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因此,开具数电票对备注栏信息没有具体规定(除另有规定情形外),贵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备注购销双方银行账户等信息。


    3、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数电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数电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5.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数电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6.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7.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8.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9.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10.试点纳税人想要对大量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批量开票,如何处理?

    答: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批量开具】进行批量开票需求。步骤如下:①下载模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通用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和特殊标签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若纳税人根据税务局接口规范格式改造自身软件的,可使用其自身软件生成导入模板,该模板可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识别、导入。②上传文件。开票方下载后根据模板要求将所需开具的发票补充完整,确认无误后,选择需要上传模板类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用模板和特殊模板,或纳税人自身软件模板),导入已制作完成的模板。③确认开票。批量导入完成后,系统逐行展示已上传的待开票数据,双击可生成单张发票开具界面。开票方确认后可批量开具所选的发票。


    2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1.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2.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数电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3.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4.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5.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6.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3

    发票入账

    1.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2.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3.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进行标识?

    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进行标识:(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入账的发票;(4)其他。


    4

    其他问题

    1、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登录失败,应用权限不存在”?

    答:部分纳税人登陆的时候总是提示应用权限不足,应先确保该账户未在其他电脑登陆,并检查本台电脑浏览器版本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仍无法登陆的,清理浏览器缓存后再试。


    2、我企业有免税业务,免税数电票应如何开具?

    答:要开具免税发票,建议先去项目信息维护中维护。在项目信息维护模块中,有一个是否选择优惠政策和简易计税的选项,选择免税。维护好之后,开票时点击维护好的项目信息,自动带出来就是免税的了。


    3、一般纳税人本期无进项票,是否可以不确认直接申报增值税?

    答:不可以。即使当期没有需要勾选认证的进项发票,仍需要办理统计确认后再申报增值税。


    4、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如果手上还有纸质票,是否要等到手上发票开完之后才能开具数电票?是否可以继续领购纸质专票?答:①试点纳税人还有纸质票的,可以同时开具数电票和纸质票(通过税控开票),不需要等到纸质票开完才开数电票。②对于试点纳税人,手头的纸质发票用完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票。


    5、数电票试点后,纸质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手里结存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还可以继续使用。


    6、数电票的号码为什么不是连号的?

    答:数电票的号码为全国统一赋码,采用的是20位发票号码,其实是连续的。只是在实际开票的过程中,不止一位纳税人在开,有其他纳税人也在开。所以会出现对某一个纳税人来说号码没有连续的情况。


    7、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单张的开票金额有限制吗?

    答:数电票没有最高开票限额,只要是在授信金额总额度内,是没有一个发票的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的限制的,可以直接进行开具。

    坛主骏税宝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3-12-14
  • 20230208-如何做好税务预算课程提问

    老师库存报废,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可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申报工作?
    坛主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3-12-07
  • 股权架构设计:训练营复盘(下)

    202310月 股权架构设计

    训练营复盘(下)


    接上篇(法篇)。


    三、税篇-股东收益的税收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所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扎实掌握,深度理解)

    1、什么是转让: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减资),司法判决强制执行(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非货币性出资等。


    2、何时认定股权转让,转让的时点确定:

    转让价款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给钱了),工商变更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股东会、董事会改组),这是指正常的交易。还有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司法判决)、资产重组等,这些只要发生,都算股权转让成立。

    所以,合同生效、款项(部分)支付、股东会及董事会改组均视为交易发生,在交易发生的次月15日内要向(被交易标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比几类所得的申报时间:分红、股权转让都是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宣布分红就得交,不是等到账才交;工资是到手交,因为拿工资的都是弱势群体,到手了才算数;个独和合伙企业申报它的经营所得,都是按季度来。


    3、收入怎么确定(核心问题):

    1)什么叫不合理低价:

    1、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2、低于持股成本。3、低于类似交易。4、低于类似公司(不符合商业逻辑)。5、无偿转让(合理性不存在)。

    其中第1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怎么理解公允价值?首先看净资产账面值,不能低于账面净资产;还要看资产的构成情况,资产中带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的,还要看下公允价值。这些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局可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24种情况算有正当理由:

    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困难,直系三代(继承、直系亲属、抚养人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等),职工内部股,税务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很核心的对于我们来说,可认可的合理理由是,公司员工间转让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流通股份(权)。双方都是员工,就可以适用不合理低价,文件中是这样写的。但实务中税务局具体要什么样的形式和东西,需要和征管部门具体去沟通。


    3)税务局核定次序(三板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4、成本怎么确定:2个方向

    1)税务局认可股东投入的真金白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之前按这个数收过税,那这个数就继续向下传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纳税基数=转让收入(合理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持有成本(税务局认可的投入公司的真金白银)


    (二)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1、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未上市)

    1)分红环节:自然人20%,法人公司20%,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20%(先分后税,分配顺序: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自然人直持20%(财产转让所得),有限公司持股40%,个独、合伙企业5%-35%超额累进(已明确按经营所得5%-35%,汇总到一起算,过往的20%变成了一个优惠政策)。


    补充:创投企业(必须是基金业协会、发改委给的这个资格,一般企业拿不到)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单一投资基金:从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所得后,按20%税率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不能结转。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税率纳税。(只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不能结转,因为已经20%低税率了)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按经营所得项目、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5%-35%,税率高,所以可结转)


    所以,这是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分红20%,转让5%-35%。所以在设计时就要想清楚,持股平台未来的大方向是上市还是分红。


    2、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已上市)

    主要区别:

    1)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商品转让,不交增值税,营改增的时候对这有过定义。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要交增值税(3%6%,按转让总数,销项还不能拿任何进项做抵扣);但如果是自然人转让,免征;合伙企业转让,要交增值税。

    2)分红优惠。员工直接持股: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



    (三)延伸篇-实际应用场景

    场景1:公司初创

    1、公司刚开始,把生意做起来最重要,刚开始时上一堆股权课也没用,实力决定一切。

    2、西少爷肉夹馍的故事:都说初创公司,股权不能平分?错并不出在平均分股权上,而是出在初创时,三方话语权均等上。本质是,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话语权发生了变化。

    3、真正的控制权,是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试图在股权架构上解决(技术上,外人看的),不可能。得其他人心甘情愿让出去,有在股权之外的手段,让他们听命于我。

    4、民营企业小股东打败大股东的终极武器是?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很多是无解。最好用的方法是举报,收集证据。举例:遗产纠纷姐弟,人性,瑕疵。

    5、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什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钱,如:扎克伯格。说老板后悔当初股权没设好,才会多花这么多钱?——我们不能上帝视角,现在是内因发生变化了,当初谈判的就是最好的结果。

    为什么闹矛盾?因为你有钱。为什么矛盾没法解决?因为你还不够有钱。因为股权设计最终要回到人的层面,人的欲望是一切矛盾的来源,而人的欲望是随着发展动态变化的。


    场景2:集团公司与控股架构

    1、集团公司架构的好处:每个“人”独立发展,分散风险;公司间分红免税,打通了资金通道(投资平台),避免串联投资,风险串联;利润沉淀等。


    2、集团公司的异化-防火墙公司

    所有股权设计的一个中心就是以终为始,终是将股东的风险和公司的风险隔离开。所以看,股东有什么风险,防火墙公司能否防住这样的风险。老板害怕的,主要是2种风险:


    1公司经营失败,导致股东个人财产损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失败让股东来担任,有2种可能:

    第一, 出资不足(实缴抽逃、非货币出资评估虚高也算)。2个原因:认缴高,投标需要。那如果是用新设公司去投资实体公司,这种情况下防火墙公司有用(除了资本显著不足的特殊情况)。如果是现有公司转让给防火墙公司,这种情况就起不到防火作用了。因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不随股权的转让而消失的。所以当现有公司欠债,而防火墙公司又给不出时,还是要找前手的股东来出。所以总结来看,针对出资不足的情况,防火墙公司相对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是新设公司时,确实必须要有一个高认缴,可以用这种方式去抵挡。


    第二, 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行为不当,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不再是个“人”了,直接穿透了。人格否认有2种情况:人格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如:私户收款),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民企最常出现的问题是:不尊重下属任何一个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间资金混用,往来对不上等)。

    所以这2种情况,都叫刺破了公司的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时防火墙公司也起不到作用了,因为它也是被过度控制的一员。


    2)老板担心的第二种风险,就是公司违法乱纪,导致股东担责,如: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卫生(餐饮企业)。这种情况下首先考虑的就是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所以隔多少层也没用。

          所以,通过对这2种火的类型、及它出现可能性的分析,防火墙公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集团公司的异化-钱包公司、或家族公司

    钱分到这里不用交税,但到老板兜里还要交税。钱包公司的钱要花的话,要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根据【2003158号文的规定,与企业生活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分红要交20%个税。所以,从钱包公司花钱是受限的,如果有合理的费用支出,能拿一小部分,但没法大规模的拿(风险高,可能最后还是按20%交分红个税)。所以,一般还是从实际经营的公司拿钱,这样还能抵一份企业所得税。


    所以实际上,集团公司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在设计架构时,也可以借用这个架构,它能起到分散风险、投资平台、利润沉淀等一系列作用。但它也不是那么万能的,像防火、钱包的作用,并不那么明显,包括在税收层面也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搭建时,及未来如果需要卖实体公司份额时)。


    所以,集团公司我们既不能把它神话,也不要把它妖魔化,要正确认识它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一个具体作用。究竟要不要搭它?要权衡搭它的好处和成本代价,及负担这个成本有没有必要。如果说公司对未来重复投资、反复对外投资或独自发展的这种趋势,需求越来越高,现在也愿意付这个成本,那趁现在未分配利润积累的还少,就把这架构搭好,也不错。所以,不是说交税就是错,而是要在利弊之间进行一次权衡、取舍和妥协。


    场景3:股权激励的实施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以激励为重。股权激励在激励上有它的特殊性:周期特别长,1年起步;实现概率特别低;精神属性高。我国真正有股权激励的概念,实际上不到20年的时间。这里不讲股权激励的激励,只讨论它的股权部分,如何帮助公司在法律形式上实现激励。


    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ESOP、收益权、股票购买计划、绩效单位计划等。但股权激励的实现行为,无非就2种,分红+增值。因为股权真正给股东带来经济效益的途径,也无非就是财产权和收益权,控制权的较少。


    1、虚股=代持=年终奖,分红用比较好。

    1)虚拟股权非常特殊,它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代持行为


    2)虚拟股权一般来说,它激励的标的一般是分红收益。因为本身是种代持,私下签了代持,去上市是有障碍的,到时是要签无代持承诺的。所以如果签了代持,有人拿出来了,这就叫证券市场不诚信,耽误上市。所以一般来说,追求的都是分红收益。如果是有所谓的股权转让可能性的时候,一般安全起见,要把隐名的股东显出来,解除代持状态。


    3)分红收益的兑现有2个途径:老板直接给、年终奖。


    虚拟股,也能算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法律形式,双方签订协议(年底按什么数发),员工内部激励实施办法。但实际上从某种程度来说,它更依赖于被激励对象,对于公司、对于大股东的充分信任。因为被激励的人也不知道他该拿多少,财务信息是不公开透明的,所以如果没有信任关系,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是老板代持的情况下交什么税?个税-股息红利。要是按年终奖发呢?个税-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看哪个税节省就用哪个方式好,发的越高20%合适。


    2、 股权激励的副作用:4个。

    1)控制权分散,因为股权激励到最后基本都是老板自己给,别人不会跟你一起稀释。

    2)直持,股东人数增加,人多了办手续麻烦,签字都费劲。

    3)变更程序复杂。有限公司股东上限50人。人不可能只进不出,变更程序麻烦,如果他拒绝配合、或找不到人了,没法办工商变更手续。

    4)公司秘密泄密。股东有知情权,有权看报表,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高级干部也就罢了,但如果不是就很烦,很多企业家都有这困惑。哪怕全合规的,不怕税务局,但这些数他知道了辞职了怎么办?关系好时、没矛盾时不看不给行,但关系不好时人可以告你,强制执行,要求查账!这是很多企业家隐约有感觉,但没意识到真正背后有问题的地方。


    3、 让股东权利集中的4种方式:

         1)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期限,典型公司阿里巴巴(早期的阿里巴巴,孙正义不管,和马云保持一个高度的一致行动),效

    果:表演性质大过实际性质。

         2)投票权委托:约定期限,典型公司腾讯,效果:阶段性使用,委托的这个人随时是可以撤销的。

         3)AB股设置(同股不同权):有条件无限期,典型公司京东,效果:设置操作起来很复杂,不适用大多数企业。

         4)持股平台。其中,只有持股平台最为简单、长期、效果强。


    4、 什么是持股平台,设立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股东权利,才设置的持股平台!实体公司的股东会,他们也没权利参加,股东会决议上,是平台商业组织的公章,法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签字。知情权,让持股平台来行使权利。从而达到了限制被激励对象股东权利的目的。

    所以,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权利,而设置的持股平台,其他的节税等都不用想,不仅不能节税还得多交,为了它还得设计好多事,很麻烦。选择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根本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


    5、 关于持股平台、代持、虚拟股权

    1)虚股:本质就是代持。代持是桌子底下的,无法面对公众市场。


    2)持股平台:不是代持,在一份文件里你总能找到自己的名字,这份文件是可以见光的,阳光化的,所有东西都是摊开讲的(可面对公众市场)。老板先拿着叫一种待授予的状态,不叫代持,因为这背后是没有实际股东的。


    3)这两者一般不会同时使用,没必要,两者都会造成股东权益受限,这是一定的。代持你什么也干不了,因为有个名义股东在。而需要增信时,为了让被激励对象安心,用持股平台,因为有工商登记。


    4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因为要解决这2个问题,我们选择持股平台,不然直接代持更好。所以,2者不同时使用,能使用代持不使用持股平台。


    5) 但持股平台不是个筐,不能所有股东往里装。

    a、外部投资人是不会接受平台持股的。

    b、对公司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员工平台持股是困难的。

    c、创始团队平台持股是不现实的。这些人对公司是资本属性,不是劳动属性了,所以创始团队和对公司有极高战略意义的员工,就不要往平台放了。说白了进平台对员工而言,没好处,只有坏处。最直接的是税高了,还没有发言权了。持股平台真正的内核,就是不信任。


    6、持股平台用合伙企业好,还是用有限公司好?

    1)可以选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独。分析后只有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可选。


    2)有限合伙的优势:控制权集中且稳定保持(这个是合伙企业法法定的,而且是稳定的,不需要做其他的制度安排);退出相对方便(程序优势,不像公司要做减资程序);税收成本较低(5%-35%,低一点但不多)。


    所以,基本上有限合伙就是为持股而生的。但在IPO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股东人数穿透计算是无法避免的(证监会的穿透核查理念,害怕的是企业私下里做公开募集了;证券法、公司法要求,未经证监会交易所批准程序,不允许公开募集,违法)。穿透就是股东的所有股东,要一级一级往上追,追到一级国资部门了或自然人了,就不追了。那所有的股东数怎么算?在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只要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人都是公司雇佣的员工,那股东人数算1


    3)再说下有限合伙的程序优势:股东人数方面,有限公司1-50人,有限合伙2-50人,普通合伙无上限,有限合伙是介乎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中间的一个状态。从公司把钱拿出来,有一步程序是逃不开的,就是减资;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把钱从合伙企业拿出来,叫做退伙,退伙程序极其简单,不需要去公示,也不需要开债权人会议,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整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所以综上,合伙企业在控制权上有优势,税收上稍微有优势(因为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最终他的所得,超过50万就触发35%了,无限接近35%,和40%差不了多少),程序上简单有优势。


    5)有限公司的优势:1、《公司法》及税收相关规定比较完善清晰,政策变动风险小。2、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3、目标公司参与特殊重组时,重组时无税负成本。


    6)实际上,从控制权、操作难易程度、税收角度考虑,有限公司这种方式作为持股平台,就意义不大了。做就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就是为了持股而生的,基金用、持股平台用,大家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一帮人出钱,有一帮人干活、负责,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出钱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出钱的人安全,做主的人比较有主动性,做事不会受到有限合伙人的干扰,所以特别合适。

    控制权的副作用:限售期会长。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是3年,所以他控制的持股平台限售期也是3年,都得跟着他。


    7、被激励对象与平台的关系:被激励对象的雇佣关系是核心(这个雇佣关系一定要理顺),以避免退伙时的法律纠纷。


    因为持股平台有一个比较麻烦的设计问题,即所谓的办理手续问题,有一个法律困境。即有一种可能性,员工作为被激励对象,公司不认可他的工作成绩,要辞退他,这时要做工商变更手续,而员工不开心不配合,这时就很难。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几个准备动作:

    1)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时不用刷脸,拿身份证就能办的那种,那就要提前让他把所有东西签好。到时他走了也不影响办手续。

    2)如果办手续非得员工出面,他又不配合,只能打官司,法院判决直接办工商变更,也是可以的。但这时要想官司打赢,或者说想占据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那在合伙协议中,就要把必然退伙的条件说清楚,就是你只要不是我的员工就必须退出去。有这条件就好办,不然就容易扯皮。


    员工入伙、退伙多数还是转让方式,注意税收问题。税务局于对于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是不能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的;但对于合伙企业这条不适用,可自由定价(可平价转让获得),灵活的多,当然具体操作时,还是要跟当地税务充分沟通。

    员工是否付款的问题,要综合考量。

    员工退出平台要看平台的方式,公司制就比较复杂,合伙制相对简单。


    8、平台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增资,是按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孰高增资;转让,价格自定,但税务局会调整转让收入,最低为净资产公允价值。这是国税公告201467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


    1)平台成为公司股东就是增资和转让两种方式,尽量采用增资方式,那增资就要大家等比例稀释了。但有时如果公司有投资人的话,投资人会说我不参与稀释了,那就只能老板无偿送给他被稀释那点,那就又出个税了,绕不开了(但这样增资比直接走转让的方式,个税还是低很多;因为转让就涉及定价问题,要交税,但实际上谁都没有所得,变成只有税务局有所得了,痛苦)。当然,这还涉及再说服其他小股东,所以是一个进入前原股东的协调问题。

    2)如果有潜在的融资和并购存在,平台设立尽量是在外部融资和并购前。主要是公允价值上去了,估值和税都上去了,动用资金量很大。

    3)注册资本是指认缴金额,不是实缴金额。所以如果公司的认缴金额搞的很大,持股平台以增资方式进入,就会很痛苦,因为相当于持股平台就背负了一个巨大的认缴责任,而让员工拿什么认?没法认。


    9明确持股公司的持股标的:老板有好多个公司,得想明白,持股平台到底放谁头上?原则:激励哪个公司的高管,被激励人从哪获得收益,就放在哪个公司上,这点一定搞清楚,不是一定都往最高层上放。所以,要先把战略、业务、架构梳理清楚。


    10、平台设立地点的选择,原则:程序简便(LPGP是否必须到注册及银行开户现场;是否需要真实经营地址;未来向个人款项支付是否便捷),税收优惠。平台设在哪,理论上讲设哪都一样,但技术上,还是选一些程序简便的。税收上,持股平台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比直持高不少。


    11GP身份的选择:GP是老板或能忠实传达老板意志的人。用有限公司做GP可以吗?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它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可能没必要,因为不做经营没有风险,而且分红和转让时可能还会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


    12、股权激励的特有税收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梳理:

    1)凡是个税所得,根本大法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所有收益都要遵从它的法律精神。

    2200535号文(根本性文件),是股权激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征收时点和征收税目,写的很清晰,非上市公司就是参照它执行。

    3)进一步进化的,国税公告201467号是重要文件,把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问题,规定的非常清楚。

    4)财税2015116号是个重要里程碑性的文件,第一次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正式提出来了。

    5)国税公告201580号非常关键,虽然它是116号文的一个补丁文件,但这里包括了一个转增股本的问题。


    6)最著名的一个经常提到的,2016101号文,就是鼓励一部分非上市企业去做股权激励。税务总局不是不征,而是先不征,两段式第一段不征,第二段征,即:行权时不交,转让时交。收的时候比如按10元拿的,这时没交,到时能卖30元,要按030元来交(不是按20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收,这就是101号文的核心精神。

           而且101号文对授予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授予的概念包括技术入股、增资、大股东的直接让渡和其他合法的股权取得方式”。但到了执行时出现了争议,这就导致了101号文在真正应用过程中用的很少。


    13、持股平台与2016101号文: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份(股权),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彻底递延个人所得税缴纳,即在行权阶段无需缴纳个税,待股权转让时进行缴纳。”

    那授予持股平台,算不算授予员工?或者说适不适用于101号文?大部分税务机关觉得不适用。原因是101号文中讲,股权来源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平台了,员工拿到的是平台的股权或出资额,这2个之间差着一层,所以他认为不适用101号文,还是应该套201467号文。这就是持股平台与101号文的问题。


    14101号文不适用,如何应对?

    因为间接持股和行业限制,导致101号文中在实务中适用很少。所以如果是以分红为目的,建议就不搭持股平台,直接做虚拟持股。

    如果是以增值为目的,公司将来最大的目标是上市,既然要面对公众市场,那就需要给员工确权,那就要搭持股平台。那搭持股平台给员工行权的时候,就会有这样一个税收风险。所以建议把这个过程,就解释为一般的增资转让就行了,别提股权激励的事。

    因为在实务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有很多争议,从行权的方式到行权的主体等,这些争议的存在,让116号文和101号文的现实意义都有弱化。所以最后很有可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就变成了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


    15持股平台的账务处理——股份支付,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国证监会有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避免利用这个操纵利润。

    实际上持股平台真正在会计处理中,就是股份支付这件事比较挠头,就是合伙企业怎么做账,或者用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怎么做账,不那么重要,因为从一般概念上你是绝对不经营的,那就不用很操心账是怎么做,只要税务局不找麻烦,把钱管明白了就没事。核心在于,当它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时,可能会面临一个股份支付的问题。那什么叫股份支付?怎么理解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说白了就是,公司为了获取职工为公司服务,而给职工股份或股权,这就叫股份支付。公司没给钱,而是给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让职工获得收益的股份或股权。如果不确认股份支付,获得的那块收益在利润表上没体现,那就相当于用这种方式让财务报表更漂亮了,所以这块盯得比较严,应该确认股份支付。公司当期的利润,或分摊的这几个考核期的利润,可能因为股份支付,都会下降。


          在实操当中,会计准则中说: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的股份,叫股份支付,从字面上理解,相当于增发,因为是企业给的不是股东给的。所以在实务中,当年就有过一个争议,大股东、二股东、或老板娘给的算不算?所以,证监会有了一个明确解答,说白了也就是大股东给,二股东给(只要股份比例够高),或家里人给,或老板控制的其他公司给,被认为都是股份支付。为什么?因为要不然就成了操纵利润的方式了,公司上市了受益最大的还是这些股东。所以,要更公允地反映这所造成的财务后果。


    那会计准则和证监会解答,该信谁?如果公司就没打算上市,或离的还很远,压根就不用考虑股份支付的事,因为这也不允许税前抵扣(只要给出去的不是钱)。所以一般来说,你要面对公众市场时(做持股平台的2个核心目的,一是面对公众市场,一是消除不信任),显然是要按着证监会规矩来。准则就是个基础,证监会这个才是在实操中的指导。不计入股份支付不让上市。


    补充:股份支付分录,借:管理费用(如果被激励人员是研发人员,也可以是研发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为职工给企业创造价值,价值总要转到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可以,留存收益不合适,股本溢价更不可能,只能去了其他资本公积。

    管理费用:股份支付通常是针对公司里“有功之臣”的一种奖励,或者是对一些高级管理层的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是由股东做的,他们的费用都属于管理费用。

    资本公积:是记录购买股票价格超出股本的部分,即“卖股票所得的利润”,因为在行权期之前尚不确定记入股本溢价的金额,所以整体先放在“其他资本公积”下。



    场景4:资本市场

    1、高频问题:老板想上市,有4个公司ABCDA总部,B管生产,C管研发,D管销售,4个公司平行拉开,老板说我们现在业务很受关注,该用哪个公司去上市?——打包,因为是关联交易。

    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在股权架构设计上的一个所谓独立性的问题。什么叫独立性问题?这是内地资本市场特有的、特别关注的一个要求,叫做杜绝同业竞争,尽量避免关联交易。这种时候我们就发现,主体整合将成为股权架构设计,当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必须要做出的一个痛苦选择,税高。


    所以,集团架构也好,控股架构也好,面对困境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不做,但当你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可能就要做一个权衡了,可能非做不可。那我们就要给老板出主意,看怎样能让这个成本更低一些。


    2、股改问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是个股份公司。所以有时老板一想上市,就有人建议得股改,很多公司就忙着股改去了。但我们说不需要,为什么?因为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而且必须是持续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那么证明:1)在上市那一刹那是股份公司;2)这个股份公司已经必须持续运营3年,那它要上市就必须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然后持续运营3年吗?


    不用,因为根据《创业板首发及注册管理办法》,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所以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在想上市的时候马上就改,只要是个有限公司,将来要走标准的股份制改造程序的话,那么大概只要在上市前半年左右时间完成股改就行。那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变成股份公司呢?


    回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它们之间的区别,没有什么太多别的区别,最核心的区别是,股份公司有很多公司治理上的细节要求,很费劲。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民营企业,离上市还很远,还在为生存着急,就没必要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不要轻易做股改。


    最后总结3句话:

    1、世界上不存在有问题的股权架构。存在即合理,是当时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结果。


    2、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问题的股权架构。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股权架构。股东的个人欲望在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话语权强弱在发生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内部在发生变化,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也在发生变化,所有这些共同的作用之下就会造成,股权架构一定要发生变化。所以实际上,没有说不对的股权架构,只存在不适合现在需求的股权架构。


    3、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不是所有股东满意,是所有股东都不难么不满意!这就是说,股权架构设计这个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妥协的艺术。股东间的需求妥协,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妥协,对法律条文必须让步。所以最后设计出来的东西,自己看着都会觉得不那么满意,但大家都认可了,往往就是这样。


    所以,不去追求完美的股权架构,也不去追求所有人都满意的股权架构,也更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总结。


    狄蕊

    2023年12月3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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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2
  • 股权(股票)转让及分红税收优惠(上)

    通常理解,股权我们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本篇详细分析一下不同身份转让股权(股票)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的流通股股票属于2016年36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有价证券”,但根据该文件的附件3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即股票买卖差价免征增值税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 根据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 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5年101号文件对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差别化的规定,对于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没有优惠。其他规定仍旧按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件执行。

    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差价所得与股息红利不同,按照财税2009年167号文件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北交所]

    首先,给出结论:个人买卖新三板股权,不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买卖,都无需纳税。新三板股权若为有价证券,则个人买卖金融产品免增值税;若不为有价证券,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无需纳税。至于企业买卖新三板的股权要不要缴纳增值税的争议,我们留到企业部分说。

    新三板股权的其他税种政策比照上市公司,这话的根源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文件(文件官方出处是 财政部官网,税务总局官网并无公开原文):持有新三板股权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差价的征税方式与上市公司略有差别,根据 财税2018年137号 文件规定:只有转让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北交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与新三板相同增值税根据2016年的36号文件,个人买卖无需纳税。

    二、企业

    (1)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

    企业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并无优惠政策,应当根据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跟个人买卖股票不同,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派发的股息红利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免税。企业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收入应税,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核定征收法企业取得的股权(票)收入全额计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北交所]

    买卖新三板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新三板上的股权算不算有价证券,关于这个问题争议颇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认为不交的说新三板流动性低,不能和股票相比;认为交的说新三板股权其他税种的税收政策是比照上市公司的,增值税亦同,还可以举出部分税务机关照章征税的案例。至于终究要不要缴税,若是事情不小,还是那句“需要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

    新三板股权转让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的文件是国税函 2010年79号 。

    至于北交所,本身其性质就是证券交易场所,在其市场上交易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再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可以得出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跟上市流通股的税收处理方式相同

    三、印花税

    无论是在哪个市场(系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印花税并无分别, 根据《印花税法》、财税2014年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印花税都是成交金额的0.1%减半征收。



    文章出处:财税人京京微信公众号


    坛主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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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1
  • 20231115老板要财务给企业省税,你怎么办?课程提问

    老师那个渠道可以随意装进每一个公司吗?没有限制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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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6
  •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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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6
  • 总分机构所得税事项

    背景如下:公司所在地广东,经营食堂承包管理,在省内有多家分支机构:跨地市、与总部同市的都有。分支机构登记时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都有,各分支机构无独立接单能力,合同全由总部签,人员全部总部派过去,管理也是总部,只是在当地成立了分公司,原做法是分支机构在总部备案无生产经营能力,一律零申报,除部分分支机构的员工在当地买税保交个税外,其他所有税费由总部统一申报。所有账务由总部统一核算,现8月开始,有2家跨市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准备变更合同,由分支机构跟客户直接签合同,故这2家于8月备案就地预缴所得税,原计划是在8-9月开出发票的,但因合同变更不到位,无法开出分公司发票,故现这2家分支机构仍无收入。
    现问题是:
    1. 对分支机构的原做法是否正确:各分支机构是否需备案为有生产经营能力,就地预缴所得税?(原做法原因:但因各合同只能与总公司签,不能更改。)
    2. 分公司可撤回备案吗?理由:可否用无生产经营能力?还是其他?
    3. 若各分公司均需就地预缴,需提供上一年度报表,据资产、收入、工资三项比例来计算分配,但所有分公司均无独立报表,如何提供?
    4. 可否各分支机构仍按原零申报,待汇算清缴时分配?
    坛主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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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6
  • 20230823私车公用避个税的风险分析课程提问

    您好 老师 我这边有两个问题 问题一:我们目前公司名下没有车辆,我们报销制度中有规定员工因公外出可以开自己车,按照1元/公里,提供公司抬头加油费发票、行程单 老师像这样给员工报销 不用交个税?还需要再签订租车协议? 问题二:我们目前公司名下没有车辆,但是总经理的汽车加油费是公司给报的,想让他的报销简单 合理些 他的报销单 没有像其他员工提供行程单,我们想公司办张油卡 直接给他 这样是不是也是不合理? 如果想合理些 是不是他的报销也像其他员工一样 要提供行程单等 或者直接并入到工资薪资中交个税?
    坛主sunny20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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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2
  • 20230913公司增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课程提问

    老师好,上市公司股东分红免征个税对吗?
    坛主懒羊羊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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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4
  • 20230913公司增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课程提问

    无形资产的无偿使用也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坛主懒羊羊大王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3-09-14
  • 20230913公司增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课程提问

    老师麻烦问下:公司减资有什么注意事项,涉税吗?
    坛主懒羊羊大王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3-09-14
  • 20230913公司增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课程提问

    股东减资涉及交纳哪些税费?在哪个环节计算交纳?法人股东减资与个人股东减资
    坛主懒羊羊大王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3-09-14
  • 公司增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课程提问

    老师,非货币出资在5年内缴纳所得税,那如果5年都亏损呢,一样要都交税吗
    坛主
    1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3-09-13
  • 公司增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课程提问

    老师,如果无形资产入股,无形资产价值5万,所得税1万,增值税0.3万,那评估价格的时候是5万入账还是6.3万入账呀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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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3
  • 公司要对外私募基金公司投资400万,请帮我问一下,是以股东私人名义投还是以公司名义投?

    我们公司要对外私募基金公司投资400万,请帮我问一下,是以股东私人名义投还是以公司名义投?
    以公司名义投,如果挣钱了,投资收益分到公司,还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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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8
  • 我们是持股平台做了股权激励,现在是在行权,有几个问题请教下

    我们是持股平台做了股权激励,现在是在行权,按照持股平台的注册资本行权的,公司估值会高一点。所以,就想问一下:
    1、持股平台现在行权,需不需要交个税?原因:直接持股符合条件可以做递延,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不可以做递延?
    2、是按工资薪金交,还是财产转让所得交?原因:实际是持股平台股权转让行为,但纳税是否按股权激励来纳,如果按股权激励来缴纳个税,是否需要按工资薪金来交?
    3、现在股权激励的估值,一是是否公允,二是后期是否能够兑现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来缴个税的话,是否有其他标准来交,比如按照公司净资产来交个税?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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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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