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票)转让及分红税收优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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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23-12-01 13:27:08

    通常理解,股权我们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本篇详细分析一下不同身份转让股权(股票)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的流通股股票属于2016年36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有价证券”,但根据该文件的附件3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即股票买卖差价免征增值税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 根据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 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5年101号文件对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差别化的规定,对于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没有优惠。其他规定仍旧按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件执行。

    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差价所得与股息红利不同,按照财税2009年167号文件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北交所]

    首先,给出结论:个人买卖新三板股权,不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买卖,都无需纳税。新三板股权若为有价证券,则个人买卖金融产品免增值税;若不为有价证券,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无需纳税。至于企业买卖新三板的股权要不要缴纳增值税的争议,我们留到企业部分说。

    新三板股权的其他税种政策比照上市公司,这话的根源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文件(文件官方出处是 财政部官网,税务总局官网并无公开原文):持有新三板股权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差价的征税方式与上市公司略有差别,根据 财税2018年137号 文件规定:只有转让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北交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与新三板相同增值税根据2016年的36号文件,个人买卖无需纳税。

    二、企业

    (1)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

    企业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并无优惠政策,应当根据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跟个人买卖股票不同,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派发的股息红利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免税。企业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收入应税,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核定征收法企业取得的股权(票)收入全额计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北交所]

    买卖新三板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新三板上的股权算不算有价证券,关于这个问题争议颇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认为不交的说新三板流动性低,不能和股票相比;认为交的说新三板股权其他税种的税收政策是比照上市公司的,增值税亦同,还可以举出部分税务机关照章征税的案例。至于终究要不要缴税,若是事情不小,还是那句“需要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

    新三板股权转让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的文件是国税函 2010年79号 。

    至于北交所,本身其性质就是证券交易场所,在其市场上交易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再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可以得出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跟上市流通股的税收处理方式相同

    三、印花税

    无论是在哪个市场(系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印花税并无分别, 根据《印花税法》、财税2014年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印花税都是成交金额的0.1%减半征收。



    文章出处:财税人京京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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