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工作,
母公司为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公积金、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所有的人力成本都由子公司承担,子公司将人力成本支付给母公司,子公司列支费用,母公司代收代支,不列费用。请问子公司的人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下),子公司未进行个税申报,是否据此就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与收入取得相关的合理支出都是可以扣除的。请各位老师给给意见,谢谢。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