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第十条。

资料留存备查就行,不用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