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及问题:甲公司存货产生损失,税务机关要求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各类财务人员的的应对方案如下:
甲会计:
1. 做专项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交领导审批;
2. 梳理相关文章,市场调研报告、客户意见等作为佐证;
3. 将废品处置收入及时申报收入并纳税。
乙会计:
简单粗暴账面冲减,凭证后面没有任何的证据链文件。
甲会计除了上述1-3点准备外,又找到如下文件: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
关于进货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者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是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结果:甲会计顺利通过,不做进项税转出。
总结:应对税务稽查的的技巧----政策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