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如下:公司所在地广东,经营食堂承包管理,在省内有多家分支机构:跨地市、与总部同市的都有。分支机构登记时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都有,各分支机构无独立接单能力,合同全由总部签,人员全部总部派过去,管理也是总部,只是在当地成立了分公司,原做法是分支机构在总部备案无生产经营能力,一律零申报,除部分分支机构的员工在当地买税保交个税外,其他所有税费由总部统一申报。所有账务由总部统一核算,现8月开始,有2家跨市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准备变更合同,由分支机构跟客户直接签合同,故这2家于8月备案就地预缴所得税,原计划是在8-9月开出发票的,但因合同变更不到位,无法开出分公司发票,故现这2家分支机构仍无收入。
现问题是:
1. 对分支机构的原做法是否正确:各分支机构是否需备案为有生产经营能力,就地预缴所得税?(原做法原因:但因各合同只能与总公司签,不能更改。)
2. 分公司可撤回备案吗?理由:可否用无生产经营能力?还是其他?
3. 若各分公司均需就地预缴,需提供上一年度报表,据资产、收入、工资三项比例来计算分配,但所有分公司均无独立报表,如何提供?
4. 可否各分支机构仍按原零申报,待汇算清缴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