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 股权架构设计
训练营复盘(下)
接上篇(法篇)。
三、税篇-股东收益的税收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所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扎实掌握,深度理解)
1、什么是转让: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减资),司法判决强制执行(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非货币性出资等。
2、何时认定股权转让,转让的时点确定:
转让价款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给钱了),工商变更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股东会、董事会改组),这是指正常的交易。还有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司法判决)、资产重组等,这些只要发生,都算股权转让成立。
所以,合同生效、款项(部分)支付、股东会及董事会改组均视为交易发生,在交易发生的次月15日内要向(被交易标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比几类所得的申报时间:分红、股权转让都是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宣布分红就得交,不是等到账才交;工资是到手交,因为拿工资的都是弱势群体,到手了才算数;个独和合伙企业申报它的经营所得,都是按季度来。
3、收入怎么确定(核心问题):
1)什么叫不合理低价:
1、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2、低于持股成本。3、低于类似交易。4、低于类似公司(不符合商业逻辑)。5、无偿转让(合理性不存在)。
其中第1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怎么理解公允价值?首先看净资产账面值,不能低于账面净资产;还要看资产的构成情况,资产中带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的,还要看下公允价值。这些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局可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2)4种情况算有正当理由:
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困难,直系三代(继承、直系亲属、抚养人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等),职工内部股,税务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很核心的对于我们来说,可认可的合理理由是,公司员工间转让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流通股份(权)。双方都是员工,就可以适用不合理低价,文件中是这样写的。但实务中税务局具体要什么样的形式和东西,需要和征管部门具体去沟通。
3)税务局核定次序(三板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4、成本怎么确定:2个方向
1)税务局认可股东投入的真金白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之前按这个数收过税,那这个数就继续向下传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纳税基数=转让收入(合理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持有成本(税务局认可的投入公司的真金白银)
(二)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1、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未上市)
1)分红环节:自然人20%,法人公司20%,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20%(先分后税,分配顺序: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自然人直持20%(财产转让所得),有限公司持股40%,个独、合伙企业5%-35%超额累进(已明确按经营所得5%-35%,汇总到一起算,过往的20%变成了一个优惠政策)。
补充:创投企业(必须是基金业协会、发改委给的这个资格,一般企业拿不到)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单一投资基金:从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所得后,按20%税率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不能结转。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税率纳税。(只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不能结转,因为已经20%低税率了)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按“经营所得”项目、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5%-35%,税率高,所以可结转)
所以,这是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分红20%,转让5%-35%。所以在设计时就要想清楚,持股平台未来的大方向是上市还是分红。
2、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已上市)
主要区别:
1)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商品转让,不交增值税,营改增的时候对这有过定义。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要交增值税(3%,6%,按转让总数,销项还不能拿任何进项做抵扣);但如果是自然人转让,免征;合伙企业转让,要交增值税。
2)分红优惠。员工直接持股: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
(三)延伸篇-实际应用场景
场景1:公司初创
1、公司刚开始,把生意做起来最重要,刚开始时上一堆股权课也没用,实力决定一切。
2、西少爷肉夹馍的故事:都说初创公司,股权不能平分?错并不出在平均分股权上,而是出在初创时,三方话语权均等上。本质是,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话语权发生了变化。
3、真正的控制权,是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试图在股权架构上解决(技术上,外人看的),不可能。得其他人心甘情愿让出去,有在股权之外的手段,让他们听命于我。
4、民营企业小股东打败大股东的终极武器是?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很多是无解。最好用的方法是举报,收集证据。举例:遗产纠纷姐弟,人性,瑕疵。
5、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什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钱,如:扎克伯格。说老板后悔当初股权没设好,才会多花这么多钱?——我们不能上帝视角,现在是内因发生变化了,当初谈判的就是最好的结果。
为什么闹矛盾?因为你有钱。为什么矛盾没法解决?因为你还不够有钱。因为股权设计最终要回到人的层面,人的欲望是一切矛盾的来源,而人的欲望是随着发展动态变化的。
场景2:集团公司与控股架构
1、集团公司架构的好处:每个“人”独立发展,分散风险;公司间分红免税,打通了资金通道(投资平台),避免串联投资,风险串联;利润沉淀等。
2、集团公司的异化-防火墙公司
所有股权设计的一个中心就是以终为始,终是将股东的风险和公司的风险隔离开。所以看,股东有什么风险,防火墙公司能否防住这样的风险。老板害怕的,主要是2种风险:
1)公司经营失败,导致股东个人财产损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失败让股东来担任,有2种可能:
第一, 出资不足(实缴抽逃、非货币出资评估虚高也算)。2个原因:认缴高,投标需要。那如果是用新设公司去投资实体公司,这种情况下防火墙公司有用(除了资本显著不足的特殊情况)。如果是现有公司转让给防火墙公司,这种情况就起不到防火作用了。因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不随股权的转让而消失的。所以当现有公司欠债,而防火墙公司又给不出时,还是要找前手的股东来出。所以总结来看,针对出资不足的情况,防火墙公司相对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是新设公司时,确实必须要有一个高认缴,可以用这种方式去抵挡。
第二, 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行为不当,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不再是个“人”了,直接穿透了。人格否认有2种情况:人格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如:私户收款),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民企最常出现的问题是:不尊重下属任何一个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间资金混用,往来对不上等)。
所以这2种情况,都叫刺破了公司的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时防火墙公司也起不到作用了,因为它也是被过度控制的一员。
2)老板担心的第二种风险,就是公司违法乱纪,导致股东担责,如: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卫生(餐饮企业)。这种情况下首先考虑的就是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所以隔多少层也没用。
所以,通过对这2种火的类型、及它出现可能性的分析,防火墙公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集团公司的异化-钱包公司、或家族公司
钱分到这里不用交税,但到老板兜里还要交税。钱包公司的钱要花的话,要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根据【2003】158号文的规定,与企业生活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分红要交20%个税。所以,从钱包公司花钱是受限的,如果有合理的费用支出,能拿一小部分,但没法大规模的拿(风险高,可能最后还是按20%交分红个税)。所以,一般还是从实际经营的公司拿钱,这样还能抵一份企业所得税。
所以实际上,集团公司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在设计架构时,也可以借用这个架构,它能起到分散风险、投资平台、利润沉淀等一系列作用。但它也不是那么万能的,像防火、钱包的作用,并不那么明显,包括在税收层面也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搭建时,及未来如果需要卖实体公司份额时)。
所以,集团公司我们既不能把它神话,也不要把它妖魔化,要正确认识它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一个具体作用。究竟要不要搭它?要权衡搭它的好处和成本代价,及负担这个成本有没有必要。如果说公司对未来重复投资、反复对外投资或独自发展的这种趋势,需求越来越高,现在也愿意付这个成本,那趁现在未分配利润积累的还少,就把这架构搭好,也不错。所以,不是说交税就是错,而是要在利弊之间进行一次权衡、取舍和妥协。
场景3:股权激励的实施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以激励为重。股权激励在激励上有它的特殊性:周期特别长,1年起步;实现概率特别低;精神属性高。我国真正有股权激励的概念,实际上不到20年的时间。这里不讲股权激励的激励,只讨论它的股权部分,如何帮助公司在法律形式上实现激励。
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ESOP、收益权、股票购买计划、绩效单位计划等。但股权激励的实现行为,无非就2种,分红+增值。因为股权真正给股东带来经济效益的途径,也无非就是财产权和收益权,控制权的较少。
1、虚股=代持=年终奖,分红用比较好。
1)虚拟股权非常特殊,它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代持行为。
2)虚拟股权一般来说,它激励的标的一般是分红收益。因为本身是种代持,私下签了代持,去上市是有障碍的,到时是要签无代持承诺的。所以如果签了代持,有人拿出来了,这就叫证券市场不诚信,耽误上市。所以一般来说,追求的都是分红收益。如果是有所谓的股权转让可能性的时候,一般安全起见,要把隐名的股东显出来,解除代持状态。
3)分红收益的兑现有2个途径:老板直接给、年终奖。
虚拟股,也能算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法律形式,双方签订协议(年底按什么数发),员工内部激励实施办法。但实际上从某种程度来说,它更依赖于被激励对象,对于公司、对于大股东的充分信任。因为被激励的人也不知道他该拿多少,财务信息是不公开透明的,所以如果没有信任关系,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是老板代持的情况下交什么税?个税-股息红利。要是按年终奖发呢?个税-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看哪个税节省就用哪个方式好,发的越高20%合适。
2、 股权激励的副作用:4个。
1)控制权分散,因为股权激励到最后基本都是老板自己给,别人不会跟你一起稀释。
2)直持,股东人数增加,人多了办手续麻烦,签字都费劲。
3)变更程序复杂。有限公司股东上限50人。人不可能只进不出,变更程序麻烦,如果他拒绝配合、或找不到人了,没法办工商变更手续。
4)公司秘密泄密。股东有知情权,有权看报表,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高级干部也就罢了,但如果不是就很烦,很多企业家都有这困惑。哪怕全合规的,不怕税务局,但这些数他知道了辞职了怎么办?关系好时、没矛盾时不看不给行,但关系不好时人可以告你,强制执行,要求查账!这是很多企业家隐约有感觉,但没意识到真正背后有问题的地方。
3、 让股东权利集中的4种方式:
1)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期限,典型公司阿里巴巴(早期的阿里巴巴,孙正义不管,和马云保持一个高度的一致行动),效
果:表演性质大过实际性质。
2)投票权委托:约定期限,典型公司腾讯,效果:阶段性使用,委托的这个人随时是可以撤销的。
3)AB股设置(同股不同权):有条件无限期,典型公司京东,效果:设置操作起来很复杂,不适用大多数企业。
4)持股平台。其中,只有持股平台最为简单、长期、效果强。
4、 什么是持股平台,设立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股东权利,才设置的持股平台!实体公司的股东会,他们也没权利参加,股东会决议上,是平台商业组织的公章,法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签字。知情权,让持股平台来行使权利。从而达到了限制被激励对象股东权利的目的。
所以,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权利,而设置的持股平台,其他的节税等都不用想,不仅不能节税还得多交,为了它还得设计好多事,很麻烦。选择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根本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
5、 关于持股平台、代持、虚拟股权
1)虚股:本质就是代持。代持是桌子底下的,无法面对公众市场。
2)持股平台:不是代持,在一份文件里你总能找到自己的名字,这份文件是可以见光的,阳光化的,所有东西都是摊开讲的(可面对公众市场)。老板先拿着叫一种待授予的状态,不叫代持,因为这背后是没有实际股东的。
3)这两者一般不会同时使用,没必要,两者都会造成股东权益受限,这是一定的。代持你什么也干不了,因为有个名义股东在。而需要增信时,为了让被激励对象安心,用持股平台,因为有工商登记。
4)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因为要解决这2个问题,我们选择持股平台,不然直接代持更好。所以,2者不同时使用,能使用代持不使用持股平台。
5) 但持股平台不是个筐,不能所有股东往里装。
a、外部投资人是不会接受平台持股的。
b、对公司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员工平台持股是困难的。
c、创始团队平台持股是不现实的。这些人对公司是资本属性,不是劳动属性了,所以创始团队和对公司有极高战略意义的员工,就不要往平台放了。说白了进平台对员工而言,没好处,只有坏处。最直接的是税高了,还没有发言权了。持股平台真正的内核,就是不信任。
6、持股平台用合伙企业好,还是用有限公司好?
1)可以选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独。分析后只有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可选。
2)有限合伙的优势:控制权集中且稳定保持(这个是合伙企业法法定的,而且是稳定的,不需要做其他的制度安排);退出相对方便(程序优势,不像公司要做减资程序);税收成本较低(5%-35%,低一点但不多)。
所以,基本上有限合伙就是为持股而生的。但在IPO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股东人数穿透计算是无法避免的(证监会的穿透核查理念,害怕的是企业私下里做公开募集了;证券法、公司法要求,未经证监会交易所批准程序,不允许公开募集,违法)。穿透就是股东的所有股东,要一级一级往上追,追到一级国资部门了或自然人了,就不追了。那所有的股东数怎么算?在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只要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人都是公司雇佣的员工,那股东人数算1个。
3)再说下有限合伙的程序优势:股东人数方面,有限公司1-50人,有限合伙2-50人,普通合伙无上限,有限合伙是介乎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中间的一个状态。从公司把钱拿出来,有一步程序是逃不开的,就是减资;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把钱从合伙企业拿出来,叫做退伙,退伙程序极其简单,不需要去公示,也不需要开债权人会议,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整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所以综上,合伙企业在控制权上有优势,税收上稍微有优势(因为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最终他的所得,超过50万就触发35%了,无限接近35%,和40%差不了多少),程序上简单有优势。
5)有限公司的优势:1、《公司法》及税收相关规定比较完善清晰,政策变动风险小。2、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3、目标公司参与特殊重组时,重组时无税负成本。
6)实际上,从控制权、操作难易程度、税收角度考虑,有限公司这种方式作为持股平台,就意义不大了。做就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就是为了持股而生的,基金用、持股平台用,大家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一帮人出钱,有一帮人干活、负责,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出钱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出钱的人安全,做主的人比较有主动性,做事不会受到有限合伙人的干扰,所以特别合适。
控制权的副作用:限售期会长。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是3年,所以他控制的持股平台限售期也是3年,都得跟着他。
7、被激励对象与平台的关系:被激励对象的雇佣关系是核心(这个雇佣关系一定要理顺),以避免退伙时的法律纠纷。
因为持股平台有一个比较麻烦的设计问题,即所谓的办理手续问题,有一个法律困境。即有一种可能性,员工作为被激励对象,公司不认可他的工作成绩,要辞退他,这时要做工商变更手续,而员工不开心不配合,这时就很难。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几个准备动作:
1)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时不用刷脸,拿身份证就能办的那种,那就要提前让他把所有东西签好。到时他走了也不影响办手续。
2)如果办手续非得员工出面,他又不配合,只能打官司,法院判决直接办工商变更,也是可以的。但这时要想官司打赢,或者说想占据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那在合伙协议中,就要把必然退伙的条件说清楚,就是你只要不是我的员工就必须退出去。有这条件就好办,不然就容易扯皮。
员工入伙、退伙多数还是转让方式,注意税收问题。税务局于对于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是不能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的;但对于合伙企业这条不适用,可自由定价(可平价转让获得),灵活的多,当然具体操作时,还是要跟当地税务充分沟通。
员工是否付款的问题,要综合考量。
员工退出平台要看平台的方式,公司制就比较复杂,合伙制相对简单。
8、平台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增资,是按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孰高增资;转让,价格自定,但税务局会调整转让收入,最低为净资产公允价值。这是国税公告2014年67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
1)平台成为公司股东就是增资和转让两种方式,尽量采用增资方式,那增资就要大家等比例稀释了。但有时如果公司有投资人的话,投资人会说我不参与稀释了,那就只能老板无偿送给他被稀释那点,那就又出个税了,绕不开了(但这样增资比直接走转让的方式,个税还是低很多;因为转让就涉及定价问题,要交税,但实际上谁都没有所得,变成只有税务局有所得了,痛苦)。当然,这还涉及再说服其他小股东,所以是一个进入前原股东的协调问题。
2)如果有潜在的融资和并购存在,平台设立尽量是在外部融资和并购前。主要是公允价值上去了,估值和税都上去了,动用资金量很大。
3)注册资本是指认缴金额,不是实缴金额。所以如果公司的认缴金额搞的很大,持股平台以增资方式进入,就会很痛苦,因为相当于持股平台就背负了一个巨大的认缴责任,而让员工拿什么认?没法认。
9、明确持股公司的持股标的:老板有好多个公司,得想明白,持股平台到底放谁头上?原则:激励哪个公司的高管,被激励人从哪获得收益,就放在哪个公司上,这点一定搞清楚,不是一定都往最高层上放。所以,要先把战略、业务、架构梳理清楚。
10、平台设立地点的选择,原则:程序简便(LP和GP是否必须到注册及银行开户现场;是否需要真实经营地址;未来向个人款项支付是否便捷),税收优惠。平台设在哪,理论上讲设哪都一样,但技术上,还是选一些程序简便的。税收上,持股平台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比直持高不少。
11、GP身份的选择:GP是老板或能忠实传达老板意志的人。用有限公司做GP可以吗?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它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可能没必要,因为不做经营没有风险,而且分红和转让时可能还会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
12、股权激励的特有税收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梳理:
1)凡是个税所得,根本大法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所有收益都要遵从它的法律精神。
2)2005年35号文(根本性文件),是股权激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征收时点和征收税目,写的很清晰,非上市公司就是参照它执行。
3)进一步进化的,国税公告2014年67号是重要文件,把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问题,规定的非常清楚。
4)财税2015年116号是个重要里程碑性的文件,第一次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正式提出来了。
5)国税公告2015年80号非常关键,虽然它是116号文的一个补丁文件,但这里包括了一个转增股本的问题。
6)最著名的一个经常提到的,2016年101号文,就是鼓励一部分非上市企业去做股权激励。税务总局不是不征,而是先不征,两段式第一段不征,第二段征,即:行权时不交,转让时交。收的时候比如按10元拿的,这时没交,到时能卖30元,要按0到30元来交(不是按20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收,这就是101号文的核心精神。
而且101号文对授予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授予的概念包括技术入股、增资、大股东的直接让渡和其他合法的股权取得方式”。但到了执行时出现了争议,这就导致了101号文在真正应用过程中用的很少。
13、持股平台与2016年101号文: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份(股权),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彻底递延个人所得税缴纳,即在行权阶段无需缴纳个税,待股权转让时进行缴纳。”
那授予持股平台,算不算授予员工?或者说适不适用于101号文?大部分税务机关觉得不适用。原因是101号文中讲,股权来源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平台了,员工拿到的是平台的股权或出资额,这2个之间差着一层,所以他认为不适用101号文,还是应该套2014年67号文。这就是持股平台与101号文的问题。
14、101号文不适用,如何应对?
因为间接持股和行业限制,导致101号文中在实务中适用很少。所以如果是以分红为目的,建议就不搭持股平台,直接做虚拟持股。
如果是以增值为目的,公司将来最大的目标是上市,既然要面对公众市场,那就需要给员工确权,那就要搭持股平台。那搭持股平台给员工行权的时候,就会有这样一个税收风险。所以建议把这个过程,就解释为一般的增资转让就行了,别提股权激励的事。
因为在实务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有很多争议,从行权的方式到行权的主体等,这些争议的存在,让116号文和101号文的现实意义都有弱化。所以最后很有可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就变成了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
15、持股平台的账务处理——股份支付,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国证监会有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避免利用这个操纵利润。
实际上持股平台真正在会计处理中,就是股份支付这件事比较挠头,就是合伙企业怎么做账,或者用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怎么做账,不那么重要,因为从一般概念上你是绝对不经营的,那就不用很操心账是怎么做,只要税务局不找麻烦,把钱管明白了就没事。核心在于,当它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时,可能会面临一个股份支付的问题。那什么叫股份支付?怎么理解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说白了就是,公司为了获取职工为公司服务,而给职工股份或股权,这就叫股份支付。公司没给钱,而是给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让职工获得收益的股份或股权。如果不确认股份支付,获得的那块收益在利润表上没体现,那就相当于用这种方式让财务报表更漂亮了,所以这块盯得比较严,应该确认股份支付。公司当期的利润,或分摊的这几个考核期的利润,可能因为股份支付,都会下降。
在实操当中,会计准则中说: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的股份,叫股份支付,从字面上理解,相当于增发,因为是企业给的不是股东给的。所以在实务中,当年就有过一个争议,大股东、二股东、或老板娘给的算不算?所以,证监会有了一个明确解答,说白了也就是大股东给,二股东给(只要股份比例够高),或家里人给,或老板控制的其他公司给,被认为都是股份支付。为什么?因为要不然就成了操纵利润的方式了,公司上市了受益最大的还是这些股东。所以,要更公允地反映这所造成的财务后果。
那会计准则和证监会解答,该信谁?如果公司就没打算上市,或离的还很远,压根就不用考虑股份支付的事,因为这也不允许税前抵扣(只要给出去的不是钱)。所以一般来说,你要面对公众市场时(做持股平台的2个核心目的,一是面对公众市场,一是消除不信任),显然是要按着证监会规矩来。准则就是个基础,证监会这个才是在实操中的指导。不计入股份支付不让上市。
补充:股份支付分录,借:管理费用(如果被激励人员是研发人员,也可以是研发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为职工给企业创造价值,价值总要转到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可以,留存收益不合适,股本溢价更不可能,只能去了其他资本公积。
管理费用:股份支付通常是针对公司里“有功之臣”的一种奖励,或者是对一些高级管理层的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是由股东做的,他们的费用都属于管理费用。
资本公积:是记录购买股票价格超出股本的部分,即“卖股票所得的利润”,因为在行权期之前尚不确定记入股本溢价的金额,所以整体先放在“其他资本公积”下。
场景4:资本市场
1、高频问题:老板想上市,有4个公司ABCD,A总部,B管生产,C管研发,D管销售,4个公司平行拉开,老板说我们现在业务很受关注,该用哪个公司去上市?——打包,因为是关联交易。
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在股权架构设计上的一个所谓独立性的问题。什么叫独立性问题?这是内地资本市场特有的、特别关注的一个要求,叫做杜绝同业竞争,尽量避免关联交易。这种时候我们就发现,主体整合将成为股权架构设计,当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必须要做出的一个痛苦选择,税高。
所以,集团架构也好,控股架构也好,面对困境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不做,但当你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可能就要做一个权衡了,可能非做不可。那我们就要给老板出主意,看怎样能让这个成本更低一些。
2、股改问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是个股份公司。所以有时老板一想上市,就有人建议得股改,很多公司就忙着股改去了。但我们说不需要,为什么?因为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而且必须是持续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那么证明:1)在上市那一刹那是股份公司;2)这个股份公司已经必须持续运营3年,那它要上市就必须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然后持续运营3年吗?
不用,因为根据《创业板首发及注册管理办法》,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所以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在想上市的时候马上就改,只要是个有限公司,将来要走标准的股份制改造程序的话,那么大概只要在上市前半年左右时间完成股改就行。那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变成股份公司呢?
回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它们之间的区别,没有什么太多别的区别,最核心的区别是,股份公司有很多公司治理上的细节要求,很费劲。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民营企业,离上市还很远,还在为生存着急,就没必要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不要轻易做股改。
最后总结3句话:
1、世界上不存在有问题的股权架构。存在即合理,是当时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结果。
2、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问题的股权架构。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股权架构。股东的个人欲望在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话语权强弱在发生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内部在发生变化,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也在发生变化,所有这些共同的作用之下就会造成,股权架构一定要发生变化。所以实际上,没有说不对的股权架构,只存在不适合现在需求的股权架构。
3、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不是所有股东满意,是所有股东都不难么不满意!这就是说,股权架构设计这个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妥协的艺术。股东间的需求妥协,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妥协,对法律条文必须让步。所以最后设计出来的东西,自己看着都会觉得不那么满意,但大家都认可了,往往就是这样。
所以,不去追求完美的股权架构,也不去追求所有人都满意的股权架构,也更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总结。
狄蕊
202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