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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聊灵活用工模式,企业省成本、减税负的小妙招

    最近一直在关注灵活用工这个话题,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和实践经验。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是老板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灵活用工是如何在这两方面发挥作用的呢?:

    1.灵活用工,降低人力成本

    传统用工模式下,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支付固定工资等,成本相对较高。而采用灵活用工,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随时调整用工人数,避免人力浪费。比如,在业务高峰期,我们可以招聘兼职或短期合同工,有效降低人力成本。但是要防范把老员工转成灵活用工,一告一个准儿,当然本人愿意的话另当别论

    2.税负减轻,企业受益

    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合理规避部分税收,降低税负。例如,将部分固定工资转变为项目奖金、绩效奖金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结算出去的人工费用,可以让平台开具6%的专票,抵扣进项。

    3.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灵活用工可以让企业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精准匹配人才,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4.减少管理成本,专注核心业务

    采用灵活用工,企业可以减少在员工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灵活用工还能降低企业因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当然,灵活用工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


    灵活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成本、降低税负。评论区交流探讨!(we: Ma909009)

    坛主咕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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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2-12
  • 浅谈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从四个方面说明: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收入和经营所得区别:

    201121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的回复,具体回复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

    ①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

    ②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回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 是否有稳定的机构

    ② 是否是持续的活动

    ③ 是否是单一活动

    劳务所得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其成本构成的主要是劳动成本。

    经营所得具有计划性和持续性,需要投入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涉及到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资金成本等。

    综上可以得出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没有比较严格的区分,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比较长期稳定,或则还有雇佣其他人一起完成劳务、服务就按照“经营所得”;个人单独,偶尔承接的一些非长期性的工作等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小于4000)-费用800=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1-20%)

    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五(经营所得适用)



    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以前年度亏损,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5000/)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四、实务案例分析:

    朱宸慧(雪梨Cherie)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林珊珊_Sunny))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案例解析:

    网红主播带货中,主要取得的收入为佣金和坑位费,

    1.“佣金”根据销售货物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提成,而且在直播过程中,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2.坑位费,即商品上架费用,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的大小,本质上就是网红靠自己名气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网红的知名度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即便是主播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坛主F-浅谈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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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3
  •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怎么做,是跟企业会计准则一样,还是跟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是怎么做,请告知谢谢!是跟企业会计准则一样,还是跟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坛主联毅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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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7
  • 淘宝专营店一般纳税人开具电子普票

    在淘宝专营店买东西,供方是一般纳税人,我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存在500元以内的只提供电子普票,供方就是不肯开具电子专票,不清楚这样操作的用意何在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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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5
  • 境外提供服务,用在境内,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委托开发费:境外公司人在境外干活给我们写代码(境外公司符合非居民企业),但是开发的代码用在境内研发项目上,暂未形成成果,也没有形成境内收入,像这种情况,我们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我理解是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理由是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说的非居民企业,按提供劳务的按劳务发生判断收入是否来源于境内的标准,劳务发生在境外不用代扣所得,不知道理解是否准确。 个人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给我司,我司支付服务费,外国专家人在国外也不会入境,像这种,我司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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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6
  • 应付对方补偿金税前抵扣凭证

    背景:

    A公司建厂时没有合适的场地,政府将之前出售给B公司的土地收回后出售给A公司,并办理完过户手续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厂房土地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用于弥补B公司因转让场地带来的损失,同时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


    问题:

    A公司账务处理时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能否以合同协议和B公司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坛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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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6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与硬件产品的销售额怎样去拆分?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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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能否分享下,课程中涉及的政策文件?谢谢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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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单纯的文字汉化是不享受即征即退的,对吧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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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想知道嵌入式软件定价怎样更加合理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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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8
  • 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老师,这个分摊,是只有收入的时候才分摊?还是从混用的时候,就可以开始分摊了?
    坛主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4-04-18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延续实施的缓缴税费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延续实施的缓缴税费政策
    坛主玉笛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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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1
  • 怎样写无问题的税务稽查报告?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我公司接到贵局的****通知,对我公司的**业务**合同等进行了充分的自查,未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法》的行为。十分感谢贵局的**(根据所发的通知内容填写),欢迎贵局


    到我公司指导相关财税业务!




                                                                                                                                                                      **公司
                                                                                                                                                                    年 月 日
    坛主zhouchun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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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12
  • 治税方略训练营——学习复盘 24年1月

    2024年1月 治税方略训练营

    学习复盘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问题是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不明不白地缴税,一方面在大量偷税,另一方面又存在多缴税和缴糊涂税的现象。从偷税、避税到节税,是许多民营企业所走的三个台阶。


    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避税是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了税法的立法精神,换句话说,就是钻了律法的漏洞,所以国家也有相应的反避税部门和措施,如果被查到,也将面临补交税款,甚至补交占用税款的资金利息;而节税则是既合法又合规的,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改善企业的经营行为、改变交易方式或交易地点,从而从整体上降低资金成本和税务风险,也是税务部门鼓励的做法。


    在现实中,税务规划的案例有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其背后的逻辑和思路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学习时,更应该把握的是这众多案例故事背后的逻辑与思路,把握其本质和核心思想。武老师的治税方略训练营,就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扩展了我们在税务问题上的整体认知和思路。帮助企业整体上解决税务问题,主要应在三个维度上下功夫:


    一是围绕着几大方面设计,尤其是顶层设计和业务设计,业务设计为主。二是涉税事项要处理得当,避免因为业务没规矩、乱来,导致各方面没法处理和税收损失。三是要塑造企业商业价值,弱化税负,如果能把企业的商业价值搞起来,税就不是个问题了。


    从这三大方面进行展开,这次课程主要讲了财税顶层设计的理念(我们要做的是税务整体解决方案而非纠结于某个问题怎么解决;不管你有什么点状问题,我有一定之规),以及几大设计方法(顶层设计、业务设计、财务设计、股东财富设计,优惠政策的利用等)。


    通过这次学习交流,也让我感觉到自己在政策法规、税务规划方面的一个清晰的进步(近1年来的学习和实践还是很有效果),也让我更明确了,未来随着一定的时间要通过哪些方式、更夯实哪些方面,所以还是很有收获。下面就复盘下这门课程,在原有基础上做了一些更新。


    一、财税顶层设计理念

    在过去,我们一直试图解决很多点状问题,比如很多同学总会问:没发票怎么办,分红、股权转让的个税怎么降,具体的某个税怎么降,总试图找到对症的绝招。而实际上,是没有这样招数和空间的。这也是武老师在一开始就强调的理念,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我们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其实正是我们过去的解决方案。



    而要解决真正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一套系统、完整的解决方案,要筹划的是总体税负该怎么降而非具体某一个税怎么降,因为就单独每一个问题来看,恐怕谁也解决不了,但只要总体能降,单独的问题也就可以忽略了。而这个整体解决方案,每家公司其实做的都是不到位的,所以都有规划的空间!



    二、顶层设计——企业形式、股权架构、股权交易、注册地址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第一类: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的集合,人合)、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持股平台,资合)。特点:都是无限责任,纳1道税,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类:法人组织(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和资合的中间地带)、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挂牌和非上市,在税上不同对待,上市公司是极致的资合形态)。

    第三类: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非营利性活动收入 免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只能成立,不能注销,不能转让,从成立的那一天就等于捐出去了)。


    总结:该成立个体户、个独还是有限公司?

    1)交税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赚的利润先要交企业所得税25%,分到股东手里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体户或者是个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按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有机会享受核定征收。有限公司可享受小微政策。根据业务需要,是成本与发展的取舍。

    2)风险不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户和个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相对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要小一些,前提是合规。


    几组容易混淆概念的区分: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赔和个人赔都一样。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防火墙。

    2)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受企业所得税法监管,企业所有者最终拿到钱时要交2道税,利润先交企业所得税25%,分红再交个人所得税20%。而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

    3)所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要交2道税,有限责任;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交1道税,但无限责任。二者各有优势,需要你自己来判断取舍。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设立。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为限,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无限制,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以后可以上市。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5)个独是必须要开立对公账户的,而个体户比较灵活,可以选择开或不开。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股东人数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和股份有限公司差不多,股份公司由于人多,治理结构更完善一些,股份转让较自由。区别主要在于上市,上市后会有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发起人的股票(原始股),上市后持有1年分红就免税。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交2道税,但当企业上市挂牌之后,个税不用交了。


    小结:了解清这些企业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法律、责任、缴税、风险等方面的不同,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设计。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运用,最主要的是,我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4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如何交叉运用的问题。


    (二)顶层设计——股权架构规划

    股权架构设计的4根主线:

    1、控股公司:解决下面若干企业的分红再投资问题,要尽早布局。要点:成立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100%持股,不做任何实际经营,不要再分红了。

    2、个人直持:解决个人财富问题,套现,持股超过1年分红免税(务实角度,新三板挂牌最大的收益就是免分红税,因为流通性不好)。

    3、持股平台:起到留人、控制权集中、便于管理、降低股东人数等作用,间接股东也方便进出、弹性空间大。持股平台选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从老板掌控一切和激励的角度,选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更合适,较灵活,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对员工来说优选顺序:直持-合伙企业-公司。但建议一般没特别原因就别搭持股平台了。

    4、外部投资人。以上这些都可以裂变成多个。


    控制方式的选择:

    1、成立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制子公司、参股公司?从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布局、职能目标、管控力度、融资能力、税收等方面考虑。

    附: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可参考因素: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相当于办事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看成是集团,总分公司看成是一个公司。

    2)分公司是不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且不具备有法人的资格,同时也是不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与他人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但对于总公司可以实施此行为。

    3)看公司战略规划,多元化还是单一业务,区域性还是全国性。如果是多元化业务,干不同的行业,业务间没有任何管理——兄弟关系;如果是上下游关系——母子关系;同行业复制——总分关系。

    4)看分支机构的职能和目标:是否有独立发展的可能,单一职能还是复合职能。

    5)看公司管控力度:集权还是分权。


    6)考虑税收因素:

    企税方面,分公司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弥补亏损;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流转税都是属地化缴纳的。有人说,能否不属地交,而在总部统一交?可以,那就不能在当地发生业务,只是个办事处。那如何界定没在当地发生业务?货运过来算吗?在当地收现金了算吗?一般来讲就是把握一个原则:在当地别开能收款的账号,只是一个办事处,在这帮助照料一下,不经营就不用纳税。


    补充:汇总纳税适用范围及基本处理办法:居民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居民企业(总公司)汇总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不参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3)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其设立的当年;5)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1)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以及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再进行两步分摊:50%税款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剩余50%各分支机构分摊。2)分支机构分摊税额的具体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即“总税款”*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7)分公司都是跟着总公司的,要上市设子公司。分公司没有股权,没法做股权激励。

    8)偿债方面,债权人对分公司A的债权,如果不够还,分公司B、C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子公司不用。

    9)两者间无法转化。


    2、一旦成为子公司、成为股东,他的权力就被法律所固定;而分公司的分红权不是法律固定的,而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可以随时调整的,而法律这些是你调整不了的。


    3、因为有总分公司了,有母子公司了,就出现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如果用的好,优势是效率高、便捷、竞争力强。但劣势就是关联交易之间,作价是否公平,有没有把税相互转移,税务局要反避税的。所以关联交易如果利用好了,就可以让利益从赚钱的企业流向一个不赚钱的企业,打平一下,不用交税,或延迟交税,但如果用不好会有风险。

    补充: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必须限定场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税法。如:上市关注董监高背后的公司及血缘三代,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大股东利益转移、掏空,影响小股东利益,你要证明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会计关注,关联公司交易有无报表抵销;税务上关注,作价是否公平,有无税负转移。


    4、股东身份:容易出问题的是股东代持(代持原因:不方便露面,为了做非关联化。代持的3个风险:代持人变卦风险,股权转让时的个税难题,代持人私下转让风险);和资本弱化(税务局会反避税)。

    小结:在各种持股形式中,平衡控制权与资本利得税,为将来的资本运作事项提前布局,降低税务风险。


    (三)顶层设计——股权交易结构

    1、注册公司-出资形式的选择:现金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2、出资事项-变更与清算:企业变更(吸收合并、分立),清算,注销,企业注册地址搬迁,注册资本抽逃。


    3、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8种筹划方案税负测算:1)直接转让股权;2)先分红后转让(利用公司间分红收入免税,降低所有者权益);3)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转让(企业法人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均免税);4)先撤资后增资(在投资收回中除初始出资外,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延期股权变更手续、延迟纳税义务时间;6)以股权进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特殊性税务处理;8)企业分立、合并、分配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补充:分立、吸收式合并、股权交换、同一控制项下调拨,这4项都是免税(国家鼓励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所以在同一控制项下是有很多税收上的便利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资产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文)。我们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吸收式合并和分立配合起来,很常用。


    补充: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需满足的条件(同时符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备案要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书面备案。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提示:当问把M公司60%股份转让怎样能最省税的时候,可能推敲出前面4种。但如果要把事情了解得更清楚,我还知道你拿了钱之后还想干别的,正好自然人C还有个N跟你相关,你也正好想收购,才有了方案6-8。这就是调研、了解全面信息的重要性,都了解清楚了才能做完整的解决方案。

    所以,有人总问这件事情行与不行的,往往得到的结果是行或不行(是否符合政策法规),但要说是不是最优,那就解答不了,还要基于经验问一大堆的问题,了解清情况后才能回答。所以了解情况跟不了解情况,就解决问题来讲是有天壤之别的,完全不一样。很多人会有一种误区,他求对错,但我们其实更关心的是,是不是最优,最优是有若干选项挑选的,而对错随便拿出来一个都能判断对错,是有差异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小结:股权交易是重大决策,可以设计的空间大,涉及的税金高。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有效降低资本交易税,并为以后打好基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负要求有很大的提前量。


    (四)顶层设计——注册地址的选择

    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是非常复杂的,企业不会在注册时主要考虑税。但一旦注册了,围绕着企业会有一个生态,可以利用各种组织形态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把其他的企业选择注册在税收洼地。三类税收洼地:

    1、国家级税收洼地,在特定地区、特定产业,有税率优惠,政策比较稳定。典型地区:西部大开发12个省、霍尔果斯、西藏、广西钦州、海南自由港。

    2、地方产业园、开发区:园区内、鼓励类产业,政策稳定,要求较高,但一般政策力度没那么大。

    3、地方招商税源地式园区:区域内,核定征收,政策放开,条件灵活,所以现在用的最多,力度大,但极不规范,极不稳定,很多已异化。平衡、博弈。


    小结:通晓主要的税收洼地政策、区域经济的宏观政策、产业园区的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及商业模式有机结合,利用洼地资源节税。

    从顶层设计角度讲,企业的组织形式、持股方式、税收洼地或注册地点的选择和应用,这几个的排列组合,构成了千变万化的税务结构。


    三、业务设计——交易结构、运营模式

    现在谈税务规划,很多人都误以为这是个政策问题,研究的是税法,但其实它是来源于你了解业务的能力。业财融合不仅仅是一个发展趋势和一句口号,它是有它的现实意义的。要想降税,基本上都是从洞察业务开始,这件事永远都有的可做,而且这件事还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发展等各个方面。

    在业务设计里,分两个维度,一个是基于商业模式的交易结构设计(外部流程,重塑交易模型,改变纳税结构),一个是基于运营模式的设计(内部流程,价值链重构,业务拆分,嵌入外包等),这跟企业自己的业务情况结合非常紧密,纵向、横向拆开都可以。

    至于业务拆分后会不会被税务质疑,这就是个设计、规划和解释的问题了,能不能拆出合理性出来,是你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这里面的创意很多,前提是你要非常懂业务,通过头脑风暴,寻找突破口。案例分析:通过税收洼地+交易结构设计(动增量不动存量)。


    税收洼地注册公司——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原理:

    1、直接在税收洼地注册业务公司获得税收优惠(选址、迁址)。肯定没毛病,但问题是你不想去,没有好的营商环境(思想上)。都知道低调地做(合规的都做不大),小心说自己很有实力割韭菜的(代理)。

    2、在税收洼地注册关联公司,通过业务拆分、利润转移,享受优惠政策。第2种是用的最多的,举例3个。


    Q:税收洼地很危险,以后是不是就被取代了,不能用了?——税收洼地会一直存在,这本身没毛病,对地方经济有用,特殊政策一定是有的。问题是你过去注册假公司、开个假发票、做个假交易,这是你的问题。所以,要把自己搞明白。


    Q:灰色地带,有些是触碰法律的,有些是模糊的——它不是经由税务的专业设计出来的,它是基于老板们的资源,互相之间都有所求又认识,所以互相之间通融出来的,这种管它叫灰色地带。不好定义为违多大法,每一个环节都照章交税,从税务局角度还不好抓。这种灰色地带很多。


    四、财务设计——账前消化、下账精准、优惠政策利用

    财务设计分两个维度,一个是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一个是下账精准不留隐患,构建证据链这两条都是和业务相关的,很多企业账乱是因为事儿乱,没规矩乱来,没有能力处理问题,税负才高的,然后就不得不逃,还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如果我们有能力把业务管起来,在规矩项下,税负也会降低了。这就需要我们提升认知水平、业务能力和领导力。


    1、如何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

    比如说无发票问题,如果业务解决不了,会计就不太可能有办法处理,只能逃税。所以要在业务层面上去解决,业务要合规,要跟业务去商量,多动脑筋,不能有畏难情绪。且在很多时候,发票问题本质上,其实是企业商业模式的问题。

    很多民营企业会说,企业不合规还能生存,一合规就会因为亏损死掉,怎么办?——合规和整改的前提是,企业下定了决心求发展,要转型升级、二次创业,要重新建立一种未来的战略和商业模式,要改变现有的做事方式、经营模式、思维习惯,进行一次变革。当企业走上了另外一个征程,合规自然就完成了。而如果企业什么都没变,确实很可能一合规就因为亏损死掉。

    所以说,税是个系统工程、一把手工程,要系统地推进、消除历史隐患、化解税务风险。这个过程中,没有老板的支持,没有产供销部门的参与,没有员工在这个过程中经受这种变革的折磨,风险是化解不了的,税也是降不了的。


    2、积极主动地构建证据链

    要不要纳税不是问税务局,而是首先把证据链构建齐,做实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存在感,不留税务隐患(税务局可做穿透式审计)。同时采取一定的壁虎策略,不给企业带来麻烦。

    例如:要建立老板财富的防火墙(何为防火墙?通过一摞协议把利害关系界定清晰),把所有业务纳入法制框架下,老板跟公司之间的往来,要签好所有的合同,做好所有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就受法律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不会链接到老板身上。所以,脑子里必须有根弦,公司就是公司,家是家。

    作为财务经理人,要做到积极主动地构建证据链,首先,我们要重视证据这件事,重视法律规范,而不能只关注公司内部的规定手续。然后,还要了解税法,有能力定义一项业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最后,知道了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还要有能力把它要来,这就需要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领导力了。


    3、优惠政策利用:如何自行深度解读税法政策

    1)看政策的产生背景;2)看它所描述的背后的事理,我们是不是真的理解。3)背后的博弈关系,关联性和博弈性(事件触动的),是多方平衡才达到了最终的一个结果。4)理解征管的复杂性(执行成本和复杂性)。5)理解这个社会发展的趋势(方向的倡导和鼓励)。

    这几点在税法里不能明示,他为什么这么写,背后的原因,不便于直说,但这个东西促成了法会写成那个样子,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所以从这些方面去慢慢理解。


    五、老板财富设计——个税社保、股东财富

    1、要分清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资本利得这3件事,合理运用。

    综合所得:卖身的,减16万标准、专项、附加后,按3%-45%超额累进。要代扣代缴个税,出工伤得管。

    经营所得:卖产品的,5%-35%超额累进税率,有合同协议,不用代扣个税,出工伤不管。须主动申报,很可能是亏的,不见得交个税。

    资本利得:被动收入,代扣固定20%个税,一把一了。无论是股息、利息、红利、收租,都一样。

    所以,降低社保和个税,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和外包的方式,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这样就把劳动关系转变成了合作、伙伴、外包、内包等服务关系,把工资性的东西转变成了劳务费、服务费、经营所得、投资收益,这样就能核定省税了,就不用扣个税、交社保了。

    补充:内包模式:承包人按生产经营所得报税5%-35%(像很多企业搞阿米巴模式的那种承包人,自负盈亏),还是签劳动合同上社保;证据链就是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清楚利益,收入成本如何计算分摊,内部规则等,要保持合规。


    2、老板的财富分配分布是复杂的,如何合理搭配和安排,能够让利益有效的流动和转移的情况下,把风险降低?

    可利用分红(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分红,40%税负)、发工资(离职补偿金不能滥用)、股份转让/股份套现(定向分红降未分配利润,注意税务上不算有合理理由,要特别纳税调整)、个人与公司交易(东西卖/租给公司)、借款(长期借钱不还视同为分红,要预缴20%个税,归还之后可以申请抵减)、职务消费等方式,再加上一些适当的财富利润转移和套现,把这些方式组合运用,让财富落袋为安。

    但只有民企老板可以这样做,因为只有民企,尤其是家族企业,老板跟企业之间的利益几乎是一致的,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国企、外企都不是这样的。


    补充:公司向老板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最低0,因为和公司利益一致,但向员工借款利息不能为0。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本金限制防止资本弱化),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利率限制),可以税前扣除。另外还要考虑东出资是否缴足,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利息支出的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顶层设计案例:

    解决诉求:

    1)利润分红缓冲:成立刘总、儿子、女儿持股公司,各家分开。

    2)分账不分家:成立刘总家族控股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交一些个税。

    3)合规改造:未上账的资产上账,代开发票,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按差额的20%征个税;如果没有成本票,税务局按全额核定征税;增值税免(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4)不合规业务剥离:现存公司一定要保持合规,把不合规的业务分出去,成立若干小规模个体户,这样和不正规的上下游也能继续做生意,未来不要了也可以。

    5)税务规划:根据业务需要,在洼地成立小规模技术公司和品牌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开发和线上推广服务。


    4、了解家族信托:



    5、关于金税四期:

    1)金税三期:从2008年起一直开发了5年,到2013年上线,开始在全国试点试用,到2016年全国联网。所以,老板们听说金税三期很厉害,是联网之后从2017年开始,变成一堆生意了。

    金税三期因为使用了最新的软件工程,原则上来讲,它只需要不断地升级和迭代它内部的功能就行了,没有什么你所能提及的功能在金税三期目前是实现不了的,所以原则上来讲,不会出现金税工程4期的这个概念。它就像,你知道你现在用的微信是哪个版本吗?你肯定不知道,所以这个也是一样,金税三期在不断地完善优化升级和迭代,不是个三期四期五期实施的概念,是个优化的概念。数电发票实际上就是,以数治税最核心的一个转变和未来的一种演进。


    2)金税四期:本质是个申请钱的项目。金税四期的一个基本目标:让违法者处处碰壁,让守法者处处绿灯。个重点一是完善直接税制度,提升直接税比重(提升个税比重;所有发达国家都是个税重,而企业税轻;再发达一点,大部分免税的,首先没流转税,企业税相对轻一些,然后个税很重,所以个税会越来越重,这是核心)。

    二是领悟未来征税以人为本(深圳市税务局去年有一个招标文件,网上公开招标,叫高收入人群纳税征信评估系统,主要是管一个人综合所得之外的财富的,像大V网红、演员、科学家、自由职业者、外企高管、民营企业主、富二代等,所有这些高收入人群,这个系统就是管这个的,就为了一件事,叫做共同富裕。税这个事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的工具。所以,你所拥有的财富与你给社会尽的责任严重不匹配这个现象,是一定要被整治的,如薇娅)。所以,在金税三期里做一个纳税记录,你尽的社会责任跟你拥有的财富是匹配的。

    现在这个系统本身,里边的模块也是指向很清楚的,上述的提升直接税比重,二次分配加上共同富裕所有这些东西,其实都指向了同一群人的同一个行为,那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去应对一下。一个时代结束了,一个新的时代开启,适当交些税这件事,是降低风险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不要在这一点上做对,摆正心态阳光纳税,走正规之路,企业才能建立真正的竞争力,然后才能谈及企业的战略愿景、使命、价值观。否则天天逃税谈何价值观,没有支撑,经营理念等全都会有问题。所以适者生存,当然了这是个一把手工程。


    六、治税有方(方法论)

    1、创造利用各种优惠政策:

    平时说的更多的是税收洼地,因为它比较直接明显,有优惠、返还、核定等。但优惠政策其实有很多,企业要想办法贴近政策,主动创造优惠。在这方面,大部分企业都运用得比较充分了,主要包括:

    1)税基优惠创造,如:如研发费加计扣除,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

    2)税率优惠创造,如:西部大开发地区就是15%,高科技企业就是15%,做成小微企业就是5%了。

    3)税额优惠创造,如:税收返还、即征即退,类似于返你60%30%55减这种;及税额抵减和抵免。

    当然了,优惠政策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只是在税上,还有政府补贴、各种扶持政策等。所以,我们平时要多关注宏观、多关注经济、多关注新闻,及时跟进这些优惠政策。


    2、税基的调节:就是纳税额尽量减少。

    1)税基转移,包括从税负高向税负低的转,从国内往从国外转,从正常区域往开发区转,通过转让定价,转移产能等。

    2)税基延迟,如:合理安排一些亏损的弥补、收入的确认,申请一些递延分期的东西,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都属于延迟了交税。

    3)税基降低或控制。

    3、税率的选择:包括降低边际税率、税目转换、税种转换等(收入类型的一些切换)。


    七、治税工程落地——成功规划与实施

    1、先对企业进行风险体检。

    企业首先必须确定阳光纳税,否则说的这些规划的招都没用,税务局会找麻烦。所以,要先做自查、诊断和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风险体检。任何对抗大势的组织都是没有好下场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样的因税问题被查被抓被关进监狱的比比皆是,不要试着对抗法律、对抗大势、对抗规律,组织尤其是老板,要避免因税返贫、因税赤贫,画税为牢。

    从公司的组织形态、持股结构、注册地点,到商业模式和交易结构、内部流程和运营模式、价值链和产业链等,都要检查下。然后核实,公司业务的规范程度,有没有做好在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有没有下账精准,做好证据链。然后再看,老板财富和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做处理。需要从头到尾地检查一遍。

    根据这个诊断评估的结果,做规划和实施。实施一定是全员的,是有时间进程和工具的。这就是关于治税体系在企业里的建设,要根据诊断结果、紧急程度,采用不同的整改策略。


    2、精通业务、精通税法,多进行一些创意构思。

    企业合规了,才能开展税务规划。还是从顶层设计、业务设计、财富设计、优惠政策利用这几大方面着手,在精通公司业务、精通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好外部资源,多进行一些创意构思。

    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公司对税法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利用得很充分了。但在业务设计和顶层设计这个层面,民营企业普遍都缺乏系统性的策划,缺乏这种意识和能力。但要知道,这种对业务结构的合理设计,才是最根源的。


    结语


    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学习复盘。最后武老师谈到了治税哲学,适者生存。现在大环境不同了、水温变了,很多企业其实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而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劝说老板理解一些东西,不用在这一点上做对,只有放平了这个心态,尽快将合规整改付诸行动、阳光纳税,企业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竞争力!

    所以要做的其实是两步,第一步先要做合规整改,化解风险,消除历史积淀的隐患;第二步才是降低整体税负,运用以上各种方法,都会有规划的空间!


    2024年1月更新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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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5
  • 股权架构设计:训练营复盘(下)

    202310月 股权架构设计

    训练营复盘(下)


    接上篇(法篇)。


    三、税篇-股东收益的税收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所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扎实掌握,深度理解)

    1、什么是转让: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减资),司法判决强制执行(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非货币性出资等。


    2、何时认定股权转让,转让的时点确定:

    转让价款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给钱了),工商变更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股东会、董事会改组),这是指正常的交易。还有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司法判决)、资产重组等,这些只要发生,都算股权转让成立。

    所以,合同生效、款项(部分)支付、股东会及董事会改组均视为交易发生,在交易发生的次月15日内要向(被交易标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比几类所得的申报时间:分红、股权转让都是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宣布分红就得交,不是等到账才交;工资是到手交,因为拿工资的都是弱势群体,到手了才算数;个独和合伙企业申报它的经营所得,都是按季度来。


    3、收入怎么确定(核心问题):

    1)什么叫不合理低价:

    1、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2、低于持股成本。3、低于类似交易。4、低于类似公司(不符合商业逻辑)。5、无偿转让(合理性不存在)。

    其中第1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怎么理解公允价值?首先看净资产账面值,不能低于账面净资产;还要看资产的构成情况,资产中带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的,还要看下公允价值。这些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局可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24种情况算有正当理由:

    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困难,直系三代(继承、直系亲属、抚养人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等),职工内部股,税务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很核心的对于我们来说,可认可的合理理由是,公司员工间转让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流通股份(权)。双方都是员工,就可以适用不合理低价,文件中是这样写的。但实务中税务局具体要什么样的形式和东西,需要和征管部门具体去沟通。


    3)税务局核定次序(三板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4、成本怎么确定:2个方向

    1)税务局认可股东投入的真金白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之前按这个数收过税,那这个数就继续向下传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纳税基数=转让收入(合理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持有成本(税务局认可的投入公司的真金白银)


    (二)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1、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未上市)

    1)分红环节:自然人20%,法人公司20%,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20%(先分后税,分配顺序: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自然人直持20%(财产转让所得),有限公司持股40%,个独、合伙企业5%-35%超额累进(已明确按经营所得5%-35%,汇总到一起算,过往的20%变成了一个优惠政策)。


    补充:创投企业(必须是基金业协会、发改委给的这个资格,一般企业拿不到)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单一投资基金:从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所得后,按20%税率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不能结转。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税率纳税。(只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不能结转,因为已经20%低税率了)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按经营所得项目、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5%-35%,税率高,所以可结转)


    所以,这是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分红20%,转让5%-35%。所以在设计时就要想清楚,持股平台未来的大方向是上市还是分红。


    2、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已上市)

    主要区别:

    1)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商品转让,不交增值税,营改增的时候对这有过定义。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要交增值税(3%6%,按转让总数,销项还不能拿任何进项做抵扣);但如果是自然人转让,免征;合伙企业转让,要交增值税。

    2)分红优惠。员工直接持股: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



    (三)延伸篇-实际应用场景

    场景1:公司初创

    1、公司刚开始,把生意做起来最重要,刚开始时上一堆股权课也没用,实力决定一切。

    2、西少爷肉夹馍的故事:都说初创公司,股权不能平分?错并不出在平均分股权上,而是出在初创时,三方话语权均等上。本质是,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话语权发生了变化。

    3、真正的控制权,是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试图在股权架构上解决(技术上,外人看的),不可能。得其他人心甘情愿让出去,有在股权之外的手段,让他们听命于我。

    4、民营企业小股东打败大股东的终极武器是?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很多是无解。最好用的方法是举报,收集证据。举例:遗产纠纷姐弟,人性,瑕疵。

    5、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什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钱,如:扎克伯格。说老板后悔当初股权没设好,才会多花这么多钱?——我们不能上帝视角,现在是内因发生变化了,当初谈判的就是最好的结果。

    为什么闹矛盾?因为你有钱。为什么矛盾没法解决?因为你还不够有钱。因为股权设计最终要回到人的层面,人的欲望是一切矛盾的来源,而人的欲望是随着发展动态变化的。


    场景2:集团公司与控股架构

    1、集团公司架构的好处:每个“人”独立发展,分散风险;公司间分红免税,打通了资金通道(投资平台),避免串联投资,风险串联;利润沉淀等。


    2、集团公司的异化-防火墙公司

    所有股权设计的一个中心就是以终为始,终是将股东的风险和公司的风险隔离开。所以看,股东有什么风险,防火墙公司能否防住这样的风险。老板害怕的,主要是2种风险:


    1公司经营失败,导致股东个人财产损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失败让股东来担任,有2种可能:

    第一, 出资不足(实缴抽逃、非货币出资评估虚高也算)。2个原因:认缴高,投标需要。那如果是用新设公司去投资实体公司,这种情况下防火墙公司有用(除了资本显著不足的特殊情况)。如果是现有公司转让给防火墙公司,这种情况就起不到防火作用了。因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不随股权的转让而消失的。所以当现有公司欠债,而防火墙公司又给不出时,还是要找前手的股东来出。所以总结来看,针对出资不足的情况,防火墙公司相对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是新设公司时,确实必须要有一个高认缴,可以用这种方式去抵挡。


    第二, 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行为不当,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不再是个“人”了,直接穿透了。人格否认有2种情况:人格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如:私户收款),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民企最常出现的问题是:不尊重下属任何一个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间资金混用,往来对不上等)。

    所以这2种情况,都叫刺破了公司的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时防火墙公司也起不到作用了,因为它也是被过度控制的一员。


    2)老板担心的第二种风险,就是公司违法乱纪,导致股东担责,如: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卫生(餐饮企业)。这种情况下首先考虑的就是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所以隔多少层也没用。

          所以,通过对这2种火的类型、及它出现可能性的分析,防火墙公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集团公司的异化-钱包公司、或家族公司

    钱分到这里不用交税,但到老板兜里还要交税。钱包公司的钱要花的话,要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根据【2003158号文的规定,与企业生活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分红要交20%个税。所以,从钱包公司花钱是受限的,如果有合理的费用支出,能拿一小部分,但没法大规模的拿(风险高,可能最后还是按20%交分红个税)。所以,一般还是从实际经营的公司拿钱,这样还能抵一份企业所得税。


    所以实际上,集团公司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在设计架构时,也可以借用这个架构,它能起到分散风险、投资平台、利润沉淀等一系列作用。但它也不是那么万能的,像防火、钱包的作用,并不那么明显,包括在税收层面也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搭建时,及未来如果需要卖实体公司份额时)。


    所以,集团公司我们既不能把它神话,也不要把它妖魔化,要正确认识它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一个具体作用。究竟要不要搭它?要权衡搭它的好处和成本代价,及负担这个成本有没有必要。如果说公司对未来重复投资、反复对外投资或独自发展的这种趋势,需求越来越高,现在也愿意付这个成本,那趁现在未分配利润积累的还少,就把这架构搭好,也不错。所以,不是说交税就是错,而是要在利弊之间进行一次权衡、取舍和妥协。


    场景3:股权激励的实施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以激励为重。股权激励在激励上有它的特殊性:周期特别长,1年起步;实现概率特别低;精神属性高。我国真正有股权激励的概念,实际上不到20年的时间。这里不讲股权激励的激励,只讨论它的股权部分,如何帮助公司在法律形式上实现激励。


    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ESOP、收益权、股票购买计划、绩效单位计划等。但股权激励的实现行为,无非就2种,分红+增值。因为股权真正给股东带来经济效益的途径,也无非就是财产权和收益权,控制权的较少。


    1、虚股=代持=年终奖,分红用比较好。

    1)虚拟股权非常特殊,它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代持行为


    2)虚拟股权一般来说,它激励的标的一般是分红收益。因为本身是种代持,私下签了代持,去上市是有障碍的,到时是要签无代持承诺的。所以如果签了代持,有人拿出来了,这就叫证券市场不诚信,耽误上市。所以一般来说,追求的都是分红收益。如果是有所谓的股权转让可能性的时候,一般安全起见,要把隐名的股东显出来,解除代持状态。


    3)分红收益的兑现有2个途径:老板直接给、年终奖。


    虚拟股,也能算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法律形式,双方签订协议(年底按什么数发),员工内部激励实施办法。但实际上从某种程度来说,它更依赖于被激励对象,对于公司、对于大股东的充分信任。因为被激励的人也不知道他该拿多少,财务信息是不公开透明的,所以如果没有信任关系,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是老板代持的情况下交什么税?个税-股息红利。要是按年终奖发呢?个税-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看哪个税节省就用哪个方式好,发的越高20%合适。


    2、 股权激励的副作用:4个。

    1)控制权分散,因为股权激励到最后基本都是老板自己给,别人不会跟你一起稀释。

    2)直持,股东人数增加,人多了办手续麻烦,签字都费劲。

    3)变更程序复杂。有限公司股东上限50人。人不可能只进不出,变更程序麻烦,如果他拒绝配合、或找不到人了,没法办工商变更手续。

    4)公司秘密泄密。股东有知情权,有权看报表,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高级干部也就罢了,但如果不是就很烦,很多企业家都有这困惑。哪怕全合规的,不怕税务局,但这些数他知道了辞职了怎么办?关系好时、没矛盾时不看不给行,但关系不好时人可以告你,强制执行,要求查账!这是很多企业家隐约有感觉,但没意识到真正背后有问题的地方。


    3、 让股东权利集中的4种方式:

         1)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期限,典型公司阿里巴巴(早期的阿里巴巴,孙正义不管,和马云保持一个高度的一致行动),效

    果:表演性质大过实际性质。

         2)投票权委托:约定期限,典型公司腾讯,效果:阶段性使用,委托的这个人随时是可以撤销的。

         3)AB股设置(同股不同权):有条件无限期,典型公司京东,效果:设置操作起来很复杂,不适用大多数企业。

         4)持股平台。其中,只有持股平台最为简单、长期、效果强。


    4、 什么是持股平台,设立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股东权利,才设置的持股平台!实体公司的股东会,他们也没权利参加,股东会决议上,是平台商业组织的公章,法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签字。知情权,让持股平台来行使权利。从而达到了限制被激励对象股东权利的目的。

    所以,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权利,而设置的持股平台,其他的节税等都不用想,不仅不能节税还得多交,为了它还得设计好多事,很麻烦。选择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根本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


    5、 关于持股平台、代持、虚拟股权

    1)虚股:本质就是代持。代持是桌子底下的,无法面对公众市场。


    2)持股平台:不是代持,在一份文件里你总能找到自己的名字,这份文件是可以见光的,阳光化的,所有东西都是摊开讲的(可面对公众市场)。老板先拿着叫一种待授予的状态,不叫代持,因为这背后是没有实际股东的。


    3)这两者一般不会同时使用,没必要,两者都会造成股东权益受限,这是一定的。代持你什么也干不了,因为有个名义股东在。而需要增信时,为了让被激励对象安心,用持股平台,因为有工商登记。


    4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因为要解决这2个问题,我们选择持股平台,不然直接代持更好。所以,2者不同时使用,能使用代持不使用持股平台。


    5) 但持股平台不是个筐,不能所有股东往里装。

    a、外部投资人是不会接受平台持股的。

    b、对公司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员工平台持股是困难的。

    c、创始团队平台持股是不现实的。这些人对公司是资本属性,不是劳动属性了,所以创始团队和对公司有极高战略意义的员工,就不要往平台放了。说白了进平台对员工而言,没好处,只有坏处。最直接的是税高了,还没有发言权了。持股平台真正的内核,就是不信任。


    6、持股平台用合伙企业好,还是用有限公司好?

    1)可以选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独。分析后只有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可选。


    2)有限合伙的优势:控制权集中且稳定保持(这个是合伙企业法法定的,而且是稳定的,不需要做其他的制度安排);退出相对方便(程序优势,不像公司要做减资程序);税收成本较低(5%-35%,低一点但不多)。


    所以,基本上有限合伙就是为持股而生的。但在IPO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股东人数穿透计算是无法避免的(证监会的穿透核查理念,害怕的是企业私下里做公开募集了;证券法、公司法要求,未经证监会交易所批准程序,不允许公开募集,违法)。穿透就是股东的所有股东,要一级一级往上追,追到一级国资部门了或自然人了,就不追了。那所有的股东数怎么算?在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只要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人都是公司雇佣的员工,那股东人数算1


    3)再说下有限合伙的程序优势:股东人数方面,有限公司1-50人,有限合伙2-50人,普通合伙无上限,有限合伙是介乎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中间的一个状态。从公司把钱拿出来,有一步程序是逃不开的,就是减资;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把钱从合伙企业拿出来,叫做退伙,退伙程序极其简单,不需要去公示,也不需要开债权人会议,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整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所以综上,合伙企业在控制权上有优势,税收上稍微有优势(因为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最终他的所得,超过50万就触发35%了,无限接近35%,和40%差不了多少),程序上简单有优势。


    5)有限公司的优势:1、《公司法》及税收相关规定比较完善清晰,政策变动风险小。2、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3、目标公司参与特殊重组时,重组时无税负成本。


    6)实际上,从控制权、操作难易程度、税收角度考虑,有限公司这种方式作为持股平台,就意义不大了。做就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就是为了持股而生的,基金用、持股平台用,大家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一帮人出钱,有一帮人干活、负责,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出钱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出钱的人安全,做主的人比较有主动性,做事不会受到有限合伙人的干扰,所以特别合适。

    控制权的副作用:限售期会长。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是3年,所以他控制的持股平台限售期也是3年,都得跟着他。


    7、被激励对象与平台的关系:被激励对象的雇佣关系是核心(这个雇佣关系一定要理顺),以避免退伙时的法律纠纷。


    因为持股平台有一个比较麻烦的设计问题,即所谓的办理手续问题,有一个法律困境。即有一种可能性,员工作为被激励对象,公司不认可他的工作成绩,要辞退他,这时要做工商变更手续,而员工不开心不配合,这时就很难。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几个准备动作:

    1)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时不用刷脸,拿身份证就能办的那种,那就要提前让他把所有东西签好。到时他走了也不影响办手续。

    2)如果办手续非得员工出面,他又不配合,只能打官司,法院判决直接办工商变更,也是可以的。但这时要想官司打赢,或者说想占据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那在合伙协议中,就要把必然退伙的条件说清楚,就是你只要不是我的员工就必须退出去。有这条件就好办,不然就容易扯皮。


    员工入伙、退伙多数还是转让方式,注意税收问题。税务局于对于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是不能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的;但对于合伙企业这条不适用,可自由定价(可平价转让获得),灵活的多,当然具体操作时,还是要跟当地税务充分沟通。

    员工是否付款的问题,要综合考量。

    员工退出平台要看平台的方式,公司制就比较复杂,合伙制相对简单。


    8、平台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增资,是按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孰高增资;转让,价格自定,但税务局会调整转让收入,最低为净资产公允价值。这是国税公告201467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


    1)平台成为公司股东就是增资和转让两种方式,尽量采用增资方式,那增资就要大家等比例稀释了。但有时如果公司有投资人的话,投资人会说我不参与稀释了,那就只能老板无偿送给他被稀释那点,那就又出个税了,绕不开了(但这样增资比直接走转让的方式,个税还是低很多;因为转让就涉及定价问题,要交税,但实际上谁都没有所得,变成只有税务局有所得了,痛苦)。当然,这还涉及再说服其他小股东,所以是一个进入前原股东的协调问题。

    2)如果有潜在的融资和并购存在,平台设立尽量是在外部融资和并购前。主要是公允价值上去了,估值和税都上去了,动用资金量很大。

    3)注册资本是指认缴金额,不是实缴金额。所以如果公司的认缴金额搞的很大,持股平台以增资方式进入,就会很痛苦,因为相当于持股平台就背负了一个巨大的认缴责任,而让员工拿什么认?没法认。


    9明确持股公司的持股标的:老板有好多个公司,得想明白,持股平台到底放谁头上?原则:激励哪个公司的高管,被激励人从哪获得收益,就放在哪个公司上,这点一定搞清楚,不是一定都往最高层上放。所以,要先把战略、业务、架构梳理清楚。


    10、平台设立地点的选择,原则:程序简便(LPGP是否必须到注册及银行开户现场;是否需要真实经营地址;未来向个人款项支付是否便捷),税收优惠。平台设在哪,理论上讲设哪都一样,但技术上,还是选一些程序简便的。税收上,持股平台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比直持高不少。


    11GP身份的选择:GP是老板或能忠实传达老板意志的人。用有限公司做GP可以吗?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它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可能没必要,因为不做经营没有风险,而且分红和转让时可能还会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


    12、股权激励的特有税收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梳理:

    1)凡是个税所得,根本大法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所有收益都要遵从它的法律精神。

    2200535号文(根本性文件),是股权激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征收时点和征收税目,写的很清晰,非上市公司就是参照它执行。

    3)进一步进化的,国税公告201467号是重要文件,把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问题,规定的非常清楚。

    4)财税2015116号是个重要里程碑性的文件,第一次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正式提出来了。

    5)国税公告201580号非常关键,虽然它是116号文的一个补丁文件,但这里包括了一个转增股本的问题。


    6)最著名的一个经常提到的,2016101号文,就是鼓励一部分非上市企业去做股权激励。税务总局不是不征,而是先不征,两段式第一段不征,第二段征,即:行权时不交,转让时交。收的时候比如按10元拿的,这时没交,到时能卖30元,要按030元来交(不是按20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收,这就是101号文的核心精神。

           而且101号文对授予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授予的概念包括技术入股、增资、大股东的直接让渡和其他合法的股权取得方式”。但到了执行时出现了争议,这就导致了101号文在真正应用过程中用的很少。


    13、持股平台与2016101号文: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份(股权),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彻底递延个人所得税缴纳,即在行权阶段无需缴纳个税,待股权转让时进行缴纳。”

    那授予持股平台,算不算授予员工?或者说适不适用于101号文?大部分税务机关觉得不适用。原因是101号文中讲,股权来源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平台了,员工拿到的是平台的股权或出资额,这2个之间差着一层,所以他认为不适用101号文,还是应该套201467号文。这就是持股平台与101号文的问题。


    14101号文不适用,如何应对?

    因为间接持股和行业限制,导致101号文中在实务中适用很少。所以如果是以分红为目的,建议就不搭持股平台,直接做虚拟持股。

    如果是以增值为目的,公司将来最大的目标是上市,既然要面对公众市场,那就需要给员工确权,那就要搭持股平台。那搭持股平台给员工行权的时候,就会有这样一个税收风险。所以建议把这个过程,就解释为一般的增资转让就行了,别提股权激励的事。

    因为在实务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有很多争议,从行权的方式到行权的主体等,这些争议的存在,让116号文和101号文的现实意义都有弱化。所以最后很有可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就变成了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


    15持股平台的账务处理——股份支付,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国证监会有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避免利用这个操纵利润。

    实际上持股平台真正在会计处理中,就是股份支付这件事比较挠头,就是合伙企业怎么做账,或者用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怎么做账,不那么重要,因为从一般概念上你是绝对不经营的,那就不用很操心账是怎么做,只要税务局不找麻烦,把钱管明白了就没事。核心在于,当它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时,可能会面临一个股份支付的问题。那什么叫股份支付?怎么理解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说白了就是,公司为了获取职工为公司服务,而给职工股份或股权,这就叫股份支付。公司没给钱,而是给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让职工获得收益的股份或股权。如果不确认股份支付,获得的那块收益在利润表上没体现,那就相当于用这种方式让财务报表更漂亮了,所以这块盯得比较严,应该确认股份支付。公司当期的利润,或分摊的这几个考核期的利润,可能因为股份支付,都会下降。


          在实操当中,会计准则中说: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的股份,叫股份支付,从字面上理解,相当于增发,因为是企业给的不是股东给的。所以在实务中,当年就有过一个争议,大股东、二股东、或老板娘给的算不算?所以,证监会有了一个明确解答,说白了也就是大股东给,二股东给(只要股份比例够高),或家里人给,或老板控制的其他公司给,被认为都是股份支付。为什么?因为要不然就成了操纵利润的方式了,公司上市了受益最大的还是这些股东。所以,要更公允地反映这所造成的财务后果。


    那会计准则和证监会解答,该信谁?如果公司就没打算上市,或离的还很远,压根就不用考虑股份支付的事,因为这也不允许税前抵扣(只要给出去的不是钱)。所以一般来说,你要面对公众市场时(做持股平台的2个核心目的,一是面对公众市场,一是消除不信任),显然是要按着证监会规矩来。准则就是个基础,证监会这个才是在实操中的指导。不计入股份支付不让上市。


    补充:股份支付分录,借:管理费用(如果被激励人员是研发人员,也可以是研发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为职工给企业创造价值,价值总要转到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可以,留存收益不合适,股本溢价更不可能,只能去了其他资本公积。

    管理费用:股份支付通常是针对公司里“有功之臣”的一种奖励,或者是对一些高级管理层的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是由股东做的,他们的费用都属于管理费用。

    资本公积:是记录购买股票价格超出股本的部分,即“卖股票所得的利润”,因为在行权期之前尚不确定记入股本溢价的金额,所以整体先放在“其他资本公积”下。



    场景4:资本市场

    1、高频问题:老板想上市,有4个公司ABCDA总部,B管生产,C管研发,D管销售,4个公司平行拉开,老板说我们现在业务很受关注,该用哪个公司去上市?——打包,因为是关联交易。

    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在股权架构设计上的一个所谓独立性的问题。什么叫独立性问题?这是内地资本市场特有的、特别关注的一个要求,叫做杜绝同业竞争,尽量避免关联交易。这种时候我们就发现,主体整合将成为股权架构设计,当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必须要做出的一个痛苦选择,税高。


    所以,集团架构也好,控股架构也好,面对困境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不做,但当你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可能就要做一个权衡了,可能非做不可。那我们就要给老板出主意,看怎样能让这个成本更低一些。


    2、股改问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是个股份公司。所以有时老板一想上市,就有人建议得股改,很多公司就忙着股改去了。但我们说不需要,为什么?因为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而且必须是持续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那么证明:1)在上市那一刹那是股份公司;2)这个股份公司已经必须持续运营3年,那它要上市就必须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然后持续运营3年吗?


    不用,因为根据《创业板首发及注册管理办法》,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所以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在想上市的时候马上就改,只要是个有限公司,将来要走标准的股份制改造程序的话,那么大概只要在上市前半年左右时间完成股改就行。那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变成股份公司呢?


    回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它们之间的区别,没有什么太多别的区别,最核心的区别是,股份公司有很多公司治理上的细节要求,很费劲。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民营企业,离上市还很远,还在为生存着急,就没必要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不要轻易做股改。


    最后总结3句话:

    1、世界上不存在有问题的股权架构。存在即合理,是当时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结果。


    2、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问题的股权架构。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股权架构。股东的个人欲望在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话语权强弱在发生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内部在发生变化,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也在发生变化,所有这些共同的作用之下就会造成,股权架构一定要发生变化。所以实际上,没有说不对的股权架构,只存在不适合现在需求的股权架构。


    3、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不是所有股东满意,是所有股东都不难么不满意!这就是说,股权架构设计这个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妥协的艺术。股东间的需求妥协,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妥协,对法律条文必须让步。所以最后设计出来的东西,自己看着都会觉得不那么满意,但大家都认可了,往往就是这样。


    所以,不去追求完美的股权架构,也不去追求所有人都满意的股权架构,也更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总结。


    狄蕊

    2023年12月3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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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2
  • 股权(股票)转让及分红税收优惠(上)

    通常理解,股权我们指的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本篇详细分析一下不同身份转让股权(股票)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的流通股股票属于2016年36号规定的“金融商品-有价证券”,但根据该文件的附件3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即股票买卖差价免征增值税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 根据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 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5年101号文件对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差别化的规定,对于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没有优惠。其他规定仍旧按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件执行。

    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差价所得与股息红利不同,按照财税2009年167号文件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北交所]

    首先,给出结论:个人买卖新三板股权,不论是否认定为金融商品买卖,都无需纳税。新三板股权若为有价证券,则个人买卖金融产品免增值税;若不为有价证券,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无需纳税。至于企业买卖新三板的股权要不要缴纳增值税的争议,我们留到企业部分说。

    新三板股权的其他税种政策比照上市公司,这话的根源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文件(文件官方出处是 财政部官网,税务总局官网并无公开原文):持有新三板股权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差价的征税方式与上市公司略有差别,根据 财税2018年137号 文件规定:只有转让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北交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与新三板相同增值税根据2016年的36号文件,个人买卖无需纳税。

    二、企业

    (1)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

    企业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并无优惠政策,应当根据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跟个人买卖股票不同,企业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派发的股息红利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免税。企业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差价收入应税,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核定征收法企业取得的股权(票)收入全额计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北交所]

    买卖新三板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新三板上的股权算不算有价证券,关于这个问题争议颇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认为不交的说新三板流动性低,不能和股票相比;认为交的说新三板股权其他税种的税收政策是比照上市公司的,增值税亦同,还可以举出部分税务机关照章征税的案例。至于终究要不要缴税,若是事情不小,还是那句“需要与主管税务机构沟通”。

    新三板股权转让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的文件是国税函 2010年79号 。

    至于北交所,本身其性质就是证券交易场所,在其市场上交易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再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可以得出结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跟上市流通股的税收处理方式相同

    三、印花税

    无论是在哪个市场(系统),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印花税并无分别, 根据《印花税法》、财税2014年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印花税都是成交金额的0.1%减半征收。



    文章出处:财税人京京微信公众号


    坛主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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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1
  • 《大数据时代下的税收征管新动向》听课笔记

    《大数据时代下的税收征管新动向》听课笔记
    9月18日·e讲堂

    关键词:纳税信用、税务征管、信息公布

    课前说明:
           最近税务总局连续发了与大数据、大数据管控相关的法规,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在此种方法下对税务工作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解读新法规内容及财务人员的应对之策。

    一、李克强新政的源头之一
           李克强在北京大学上学时深受北大社会学系主任费孝通的影响,在本科阶段论文:《法治机器与社会的系统、信息及控制》。
           费孝通的“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理论,成为李克强新政的源头之一,其主要内容为:
           1、任何一个国家发展,都会经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进步。熟人社会本质上是“关系社会”、“小圈子社会”、“血亲身份社会”;陌生人社会是法治社会、契约社会。
           2、这个过程也有需要防范的问题。

           熟人社会之利:信息沟通迅速
           1、成员都认识
           2、成员的“闲言碎语”形成事实上的数据保存、交换平台
           3、坏事传千里惩戒威胁大增

           陌生人社会之弊:信息沟通成本大大增加(缺乏信任)
           1、成员都不认识
           2、缺乏信息保存、交换平台
           3、坏事难以传千里惩戒威胁小

           中国传统是“熟人社会”型,如对习大大的称呼(形成某种关系);国外主要是陌生人社会,相互是契约、法制的关系,虽然也有熟人关系但淡化很多。如美国查尔斯检察长就莱温斯基事件起诉总统克林顿。
           新政目的之一:如何兴“熟人社会”之利克“陌生人社会”之弊,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已经是陌生人社会重新打造熟人社会。

    李克强新政思路:简政放权,加快改革,印发四个重要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统一修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税务部门跟进,落实执行,发布实施三个重要规定:
           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2、《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核心:各地区的违法行为要定期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
           不同的税务行政级别掌握不同的金额标准——可参考法规
           (一)偷税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三)骗税
           (四)抗税
           (五)虚开发票

           以前只公布公司名称,本次发布规定详细说明具体行为及评级方法。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7月1日起已经开始执行)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或包租轿车;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综合外部及税务内部信息,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区分为A、B、C、D并逐步对社会公开,同时,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方法: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4个一级指标;——涉及到每个月的工作,采取扣分制。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两个一级指标。
           《评价指标》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参考失信行为中体现的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别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的扣分标准。
           例如,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1分,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则一次性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直接判为D级别的类型:
           第一项指纳税人行为被法院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使用虚假的材料申请税收优惠的;
           第二项指纳税人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被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定性”处理,即使已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应该直接判为D级;
           第三项指不论情节是否严重,不按税务机关(包括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部门)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都直接判为D级;
           第四项指抗税和拒绝税务稽查的行为。
    D级别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稽查),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4)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企业的发展影响极大

    四、财务经理人的应对措施
           新规定出台后,所在公司的税务工作形势严峻:美资上市公司,消费型公司,在全国有400个网点,对应400*2个税务局(国、地税),怎么管理他们的税务工作?开发票的事收到某税务所质疑。公司属于BtoC性质,如何给消费者开发票?(如家乐福处理方法,开一张没有抬头的发票。)但西安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否则将定D级纳税人。

           新规定出台,财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1)迅速报告老板,将利害讲清楚:最好书面形式报告。哪些行为可能会使企业被评定为D级,如用虚假资料申请税收优惠、在规定期间未交或补交税务罚款等,D级可能收到哪些约束等一定要清楚的告诉老板。
           (2)根据文件资料,建立自己企业的风险库:根据40、48号文件建立自己的风险库,明确各自的任务责任。要认真学习40号、48号公告文件,划分职责,分别注意,以免对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规定主要和老板相关的多,一定要分清楚。
           (3)设立底线:直接被判为D级的,就是你不可逾越的底线;频繁被扣分可能到D级的行为,如:辱骂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补交税款等。
    特别提醒财务人员要注意这次文件的内容,这是对财务工作最危险的底线,持续经营的假设受到影响。
    坛主我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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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9
  • 请问各位大侠,公司税收指标不断变化带来的风险如何规避?

    如题,公司为电气设备公司, 去年为了股权转让,毛利率为7%,账面净利为亏损。
    坛主Ji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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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2
  • 成立公司税收规划

    本公司属于教育行业大类,因行业性质决定进项税很少,成本基本都是人工和房租,在公司收入超500万(超过500就是一般纳税人了)的情况下如何筹划税收?毕竟教育行业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税收翻倍、、、请各位给予指导。:handshake
    坛主wudi316778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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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12
  •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来源:人民日报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 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八)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九)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涉费事项范围,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十一)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2022年基本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2021年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2022年实现依法运用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三)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十五)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2022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加快推动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员、特殊事项的服务需求。


    (十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加强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和留痕等管理,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以“信用 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健全以“数据集成 优质服务 提醒纠错 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六、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二十二)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大力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持续深化青少年税收法治教育,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二十四)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二十七)改进提升绩效考评。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


    八、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税务总局要牵头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税收共治、强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强税法普及、强化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坛主wenzh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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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26
  • 请大家出出主意,如何进行税收筹化

    公司是做公共设施管理业——主要投资建设垃圾分类回收站,人行过街天桥等项目,然后后期垃圾回收收入,广告收入都归企业所有,现在公司的计划是,把垃圾分类回收站的垃圾回收及自动售货机、广告业务分别给另两个公司经营,一个商贸公司,一个是广告公司,请大家出出主意,该如何进行这两块业务的税收筹划。
    坛主wenzhu113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1-03-25
  • 关于云南省税收优惠政策

    有对云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了解的吗
    坛主1380337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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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14
  • 销售嵌入式自有软件的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

    各位好!我公司销售嵌入式自有软件,开发票的时候,软件?硬件?
    坛主jingjing5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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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30
  • 张开双臂拥抱税收红包

    张开双臂拥抱税收红包 近期,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接踵而来,先从今年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到4月1日增值税税率下降,以及5月1日的社保费下调以及一系列的进项扩大抵扣范围。红利政策像雹子一样砸到我们每一位纳税人身上,就在这时,很多财务人员应接不暇,更多人是在抱怨,发生好多变化,需要财务人员不断地去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工作会很难做,风险会加大…… 我个人不这样认为,我觉得至少在这三年中,我们财务人员是比较好过的。第一,从国家大的政策方面看 ,经济指数不太理想,国家目前最重要的事情还需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那么就业问题就是大问题,而我们这些中小企业就是解决就业的主要力量。第二,国家给予中小型企业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就在我们手边,随便一抓就可以享受到。就在4月份,与我们合作的一个供应商,原来一直是没有正规的单位与我们合作,这次因票而引起的再次与我们财务沟通时,我就是推荐他们自己成立一家小规模企业,他们即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自己成本不会增加,我们也能正常地把货款转到他们自己公司名下,这也解决了双方三流一致的问题,同时,供应商的发票正规了,我们的税收风险也就下降了,他们非常高兴,还答应以后自己会送货到我们的项目上。 以上是从国家大的政策方面看,其次,我觉得我们财务人员个人要转变一下思路,不要害怕变化,例如,近期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好几个朋友总是拿着一个合同问,到底开什么样税率的发票,其实,他们也知道按纳税义务确定开票的税率,但是问题是在于客户的强势,总有一些无理的要求,或者补开老税率发票,但当时自己又未做未开票申报,所以就特别纠结,特别矛盾,不知道怎么办好?还有就是每天打开朋友圈,不停地有一些其实不太了解相关政策,但又总发一下骇人听闻的信息,让我们好多财务人员看了就紧张、恐慌,生怕自己处理不当,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其实大可不必这样。我们看待问题,要看一下问题背后的原因,就像这次税率下调,时间又紧张,税务局着急的是如何快速、顺利地把这一政策推行下去,让这一政策顺利展开,而不是去追究纳税人哪张票开错了。只要我们大的方向是对的,对于一些特殊要求的情况,我们企业为了生存,必须要以收到钱为主要目的,只要我们没有去虚开或接受虚开,不去做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这些开票时税率的事情,我觉得处在过渡期,不必太在意,更多的时候要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去看待问题。 以上是我个人近期的一些感悟,希望对一些有类似情况的财务人员能有所帮助,缓解一下压力。具体工作中,看看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怎样做才能让企业享受到这个税收红利。我想,实际中我们企业在很多时候是不太符合直接套用税收优惠政策,那我们就想办法稍做一下改变,让我们企业的上下游享受到,我们也能从中获利。
    坛主海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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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6
  • 医疗器械公司税收、沟通问题

    例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主要销售骨科耗材给医院,医疗器械公司与医院签订合同是销售耗材(这是医院要求的),实际是销售耗材和跟台服务,结算时给医院开6%税率发票,医院对税率也没有要求,只要有票就行。(改合同销售和服务开16%、6%税率发票,不改合同销售给医院开16%税率发票,但是开16%税率太高了,开6%税率担心税收风险),现在怎么处理合理?和领导怎么沟通?
    坛主mi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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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21
  • 一处物业开始招租,税收筹划如何开展呢

    物业开始招租,税收筹划从哪些方面如何开展呢?
    坛主susie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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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31
  • 固定资产在公司名下和个人名下对税收的具体影响是什么

    固定资产在公司名下和个人名下对税收的具体影响是什么。在购买环节、运营环节和退出环节分别对税收的影响和利弊是什么
    坛主木易(杨俊霞)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18-07-02
  • 第26周已发文税收新政

    目录
    1、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税委会〔2018〕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3、财税〔2018〕70号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财关税〔2018〕21号  《关于印发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通知》
    对《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原文进行引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坛主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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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1
  • 2018年第23周税收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8〕53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键字: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先征后退(100%、50%)、免征、出版环节、图书批发(零售)环节、门票收入
    原文: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五)本通知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详见附件4。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5日

    坛主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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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10
  • 2018年第22周税收新政汇总

    新政汇总目录
    1、 税总发〔2018〕62号《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 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键字:职务科技成果收入、现金奖励,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财税〔2018〕44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附件2,原文引述)
    关键字:2018年1月1日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企业所得税率15%。
    4、 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附件3,原文引述)
    关键字: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挂车车辆购置税减半
    5、 税委会公告〔2018〕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附件4,原文引述)
    关键字:2018年7月1日、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降低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原文引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5月29日

    附件2:财税〔2018〕44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原文引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19日

    附件3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原文引述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5月25日

    附件4:税委会公告〔2018〕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原文引述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扩大开放,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P0201805286148962637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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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P0201805317170007287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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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日用消费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P0201805317170011467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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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调整表

    坛主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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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2
  •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5.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5.17)
    财税〔2018〕55号2018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
    坛主wenzh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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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17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

    http://www.gdl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ltax/zcfg/content_show.jsp?contentID=8b5855d3145445d1a8459438d01d93f5
    坛主Linda_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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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30
  • 返利平台的税收讨论

    商家和消费者在返利平台注册,商家可以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 商家与消费者在线下正常交易;
    • 商家按返利平台规则在平台APP上报单并支付平台使用费;
    • 返利平台给予当天报单的商家及消费者分别按报单金额19.8%和99%的积分(即对每一报单的交易双方按报单金额同时记积分),积分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商家、消费者拥有积分的作用:
      1)可到网上商城兑换商品;
      2)每天收到平台的虚拟货币时积分相应的减少,累计200天积分未转成虚拟货币的部分失效。
    • 每天返利平台根据当天收到的平台使用费拿出一定的比例补贴给以前消费的商家和消费者,每天满足条件的商家和消费者都会收到虚拟货币(收到虚拟货币后相应的减少积分)。虚拟货币的价值是确定的,1个虚拟货币相当于人民币1元。
    • 虚拟货币达到100个时可直接在返利平台发起回购操作,返利平台将回购的款项扣除相应的税金后转到商家和消费者对应的银行卡上。

    返利平台各个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注册环节返利平台没有税收;
    二、商家和消费者线下正常交易,商家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正常给商家付款,商家正常的销售行为;
    三、 商家按返利平台规则在平台APP上报单并支付平台使用费,平台收到平台使用费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为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税率为6%。
    四、在积分兑换的环节按以下思路税务处理:
    1、每天按消费金额分别给商家19.8%和消费者99%的积分,不进行账务处理,也不涉及税务问题。
    2、全部用积分兑换商品,按以下方式税务处理:
    1.1 增值税的处理:
    1.1.1 在购进商品时,按不含税的成本价计入“库存商品”,进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1.2 在积分兑换商品时,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应交增值各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兑换商品应交的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10%。
    1.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按兑换商品不含税的成本及税金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3、“现金+积分”兑换商品,按以下方式税务处理:
    3.1 增值税的处理:
    3.1.1 在购进商品时,平台按不含税的成本价计入“库存商品”,进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1.2 在“现金+积分”兑换商品时,按正常的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积分比照京东的“现金+积分”兑换的处理方式。按“现金+积分“开具销售发票,兑换的积分作为折扣与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按实际收到的现金缴纳增值税。
    3.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平台按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增值税,按购进时的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4、个人消费者积分兑换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消费者用积分在平台积分商城兑换商品,平台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积分转赠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税务处理:
    1、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转赠不涉及增值税,不做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1 商家将积分转赠给个人消费者;
    1.2商家将积分转赠给企业消费者;
    1.3 企业消费者将积分转赠给商家;
    1.4 个人消费者将积分转赠给商家。
    2、 商家与商家之间转赠,商家将积分转赠给其他商家,不涉及增值税,不做账务处理。
    3、 消费者之前的转赠不涉及增值税,不做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3.1 个人消费者将积分转赠给企业消费者;
    3.2 企业消费者将积分转赠给个人消费者;
    3.3个人消费者将积分转赠给个人消费者;
    3.4 企业消费者将积分转赠给企业消费者。
    4、积分转赠环节到的企业所得税,转赠环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不做账务处理。
    六、如果将积分兑换商城交由第三方公司来做,第三方公司为提供积分兑换这部分价值怎么认定?平台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服务还是销售货物?在所得税方面,按合同内容支付相应的款项及对方开具的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商家和消费者每天获得虚拟货币时,不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不做账务处理。
    八、虚拟货币转赠环节涉及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税务处理
    1、 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转赠不涉及增值税,不做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1 商家将虚拟货币转赠给个人消费者;
    1.2商家将虚拟货币转赠给企业消费者;
    1.3 企业消费者将虚拟货币转赠给商家;
    1.4 个人消费者将虚拟货币转赠给商家。
    2、 商家与商家之间转赠,商家将虚拟货币转赠给其他商家,不涉及增值税,不做账务处理。
    3、 消费者之前的转赠增值税不涉及增值税,不做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3.1 个人消费者将虚拟货币转赠给企业消费者;
    3.2 企业消费者将虚拟货币转赠给个人消费者;
    3.3个人消费者将虚拟货币转赠给个人消费者;
    3.4 企业消费者将虚拟货币转赠给企业消费者。
    4虚拟货币转赠环节到的企业所得税,转赠环节不涉及实物的转移,涉及虚拟货币的转移。暂不涉及所得税,不做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回购虚拟货币环节,按最终虚拟货币的受让方收取发票或代扣代缴税金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详见第八条税收处理)
    八、商家和消费者回购虚拟货币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将虚拟货币转换成现实的货币),按以下方式税务处理:
    1、商家回购虚拟货币时,收取商家增值税发票,商家开票内容为企业管理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将回购支付的款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个人消费者回购虚拟货币时,平台将代扣代缴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将缴税凭证作为附件,将回购支付的款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企业消费者回购虚拟货币时,收取商家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为“企业管理服务”或“其他现代服务”。将回购支付的款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坛主ta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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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08
  • 文化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啊 [attach]8574[/attach]
    坛主wangyu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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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2
  • 谨防税收筹划成偷税

    税收筹划和偷税离得很近,故做税收筹划是要谨慎。广义的税收筹划包括税收优惠,可以利用的要充分利用;而利用税法的空白和不明之处进行节税就要小心了,因为我国的税法一般都有最后一项其他做为兜底条款。 [attach]7488[/attach]
    坛主刘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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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5-05
  • 境外技术转让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全部享受所得税优惠? 1、[b]金额[/b]:转让金额 500万内全免?500万以前减半? 2、[b]性质[/b]:如果不是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还是仅仅只境内居民企业? 3、[b]税目[/b]:按什么税目交税?特使权10%?
    坛主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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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15
  • 销售赠积分:会计与税收处理

    销售赠送积分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采取各种积分赠送货物方式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此赠送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而积分赠送货物的形式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值得说明的是,对消费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某些企业采取进店有礼、开业典礼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理解销售商品时,销售方式是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收取款项或取得销售凭据的时间,在销售时按收取的全部货款确认增值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只是商品发出时先发一部分,其余部分商品是积分兑换时发出,所以我们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坛主jiahua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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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25
  • 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四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减免税办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请

      在减免税审批制情况下,纳税人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新减免税办法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都不得享受减免税。值得注意的是,万一出现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43号公告同样规定了补救措施,纳税人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误区二: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无需税务机关审核

      43号公告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减免税审批制的取消,部分纳税人可能会认为,今后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即可完成办理。其实不然,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成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发现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税务机关将即时告知,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误区三:简化程序意味着纳税人责任减轻

      新减免税管理办法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为基础,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对于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于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四:税务机关放松对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少前置审查,税务机关将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审核纳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税务机关也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印证材料、实地核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一致。如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坛主陈雩霖-财智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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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4
  • 税收风险点,比较全面,网来与大家分享2

    本帖最后由 zhangqz 于 2015-9-3 21:25 编辑

    三、发票层面的风险点
      1.收到专用发票,却没有用于抵扣,也没有入账。当某一天,供应商涉税时,顺着这些发票摸查过来,就可能发现本企业存在“体外循环”、“两本账”。
      2.供应商不能开专用发票,供应商让他的上家,开给本企业。这种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3.专用发票商品品名与实际清单不符,或者没有清单。
      4.大头小尾发票,手工的是撕下来开,机打的也存在税控机打一联,然后用普通打印机伪造一联的情形。“阴阳发票”性质类似,于客户联和记账联、存根联抬头不一致。
      5.**的风险:买 来假发票、套号发票,也有卖真发票的卖给你,但在当月最后一天作废处理,你拿到的发票就成阳废票。
      6.客户方涉税,或者国企受反腐调查,可能把你买的发票事查出来。
      7.第三方开发票,委托付款的风险。增值税法规要求,必须“票、款、物三统一”。
      四、账户管理的风险点
      1.在银行开具辅助账户,不向税务申报,收入进入这个账户,不确认收入。这种查出来性质比较严重。
      2.个人卡长期使用于收款,而金额进出很大,累计金额也大在。这很容易受到监管,从而查出未确认收入。(个人卡如果存在着大量交交易,有倒卖增值税发票走账)
      3.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却同时用于支付供应商款,一旦供应商涉税被查,这些个个卡也就暴露了。(有些行业较多存存此问题,注意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后的反查)
      4.个人卡用于收取货款,同时通知经销商,导致很多人知道这些卡在用于收取货款。
      5.股东个人卡信息被泄露。
      6.反洗钱监控,牵出个人卡收取大量货款的风险
    坛主zhang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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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3
  • 税收风险点,比较全面,网来与大家分享1

    本帖最后由 zhangqz 于 2015-9-3 21:24 编辑

    一、报表层面的风险点
    1.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注:一般按年度计算)
      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罗辑关系)
      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
      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
      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
      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
      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会对比同行业的电耗)
      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
      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
      11.现金流呈负数,可能牵出“两本账”。
      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注意存货和销售收入的匹配)
      13.生产环节“在产品”账多实少,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14.产能分析出现异常,包括设备产能评估、人工产能评估、材耗产能评估、制造费用产能评估、期间费用产能评,这些产能如果明显低于同行水平,可能存在隐瞒收入。
      15.公司一直亏钱或微利,股东却大量借钱给公司,可能被怀疑有销售收入直接进了股东的口袋。
      16.预收账款挂账时间太长,被强行要求确认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17.频繁出现大额现金收支,以及大额现金长期挂在账上,可能存在账外收支。
      18.股东几乎没有缴个税,而股东个人资产很多,提示股东有“账外收入”。

      二、账务层面的风险点
      1.股东个人费用,在公司报销。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分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公司资金购买资产,资产所有人写成股东,资产的费用、折旧却在公司列支。这里有多个问题:股东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股东变相分红当缴个所得税、股东资产费用、折旧在公司列支也将被视为分红,须缴个人所得税。
      3.没有成立工会,却计提工会经费,发生支出时,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凭据。所得税汇算时,这将被调整。
      4.跨年度列支费用,比如上年12月的票据,拿到本年来列支。
      5.不按标准计提折旧。
      6.制造企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时,无相关附件,或者存在随意性,或者不能自圆其说。
      7.以现金支付工资时,无相关人员签字。
      8.工资名单与社保名单、合同名单不一致。
      9.商业保险计入费用,在税前列支。
      10.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账,把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虚增成本。(暂估入库年底最好冲回)
      11.过期发票、套号发票、连号发票、假发票等入账列支费用。
      12.货款收回后,挂在往来科目中,长期不确认收入。
      13.非正常损失材料、非经营性耗用材料,没有作进项转出。
      14.捐赠、发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没有确认销售收入。
      15.福利性质旅游和奖励性质旅游混在一起。前者属于福利费,后者吃于工资性收入。
      16.非本公司人员在本公司报销费用,比如帮助客户、领导、外部专家报销机票、旅游开支等。
      17.产品移库处理不当,被要求确认为收入。
      18.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没有撇清,存在价格转移,被税务要求按市场定价确认收入。
      19.未经批准,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纳税。
      20.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其费用不得抵扣进项。
      21.打折销售、买一送一、销售返利等处理不当,导致增加税收。
      22.股东借支,长期不归还,被视为变相分红,要求缴个人所得税。(每年底必须归还)
      23.直营店缺乏独立营业执照,涉税事项牵汲总公司;另外,本来可以按个体身份纳税的门店,却要求按总公司一起查账征收。
      24.对外投资协议不完善,被税务认定为借款,因此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须再交一次所得税。
      25.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或者利息不入账。不收利息,属于“利益输出”,不入长属隐瞒收入。
      26.固定资产或待摊销支出,没有取得正规发票,折旧和摊销额不能税前列支。
      27.费用项目混肴: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福利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是重点检查项目。
      28.边角余料销售收入明显较高
      29.财政补贴性资金,核算不当导致税务风险。
      30.关系法人之间,无偿划转资产,包括设备,以及无偿提房产等,均要视同销售或租赁,确认收入纳税。
      31.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等科目存在虚假户头,并且长期挂账,可能牵出“两本账”。
      32.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比如员工上下班接送班车,不得抵扣进项税。
      33.非公司名下车辆,费用不得在公司报销列支(租给公司的除外)。
      34.不同法人主体之间借货还货,虽然不涉及货币收支,但依然是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35.企业将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涉及营业税风险。
      36.宣传活动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税。
      37.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涉及个人股东,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不要直接转增资本。股东个人借款转资本,也存在类似风险。
      38.“外账”附件与“内账”明显不一样,包括版式、纸张、签名等。
      39.几乎没有白条,与当前的环境不符,可能提示还有一本账。
      40.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少得可怜,明显与公司规模不符,提示可能因为现金流不足,有大量费用没有入账,或者,有大量白条费用进入了“另一本账”。
    坛主zhang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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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3
  • 低税负的采购制度案例实操,手把手教你规避税收风险!

    低税负的采购制度案例实操

    目前,企业最缺乏的一种管理就是税收管理。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而是看业务怎么做。业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交纳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因此,业务过程是税收产生的根源,同时税收风险也是业务过程产生的。要规避税收风险必须从设计业务过程入手,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格外重要。采购过程作为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税收风险控制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要控制企业税收风险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必须设计低税负的采购制度。

    笔者认为,企业应该设计和制定以下低税负的采购制度:

      一是企业必须采用定点统一采购,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采购过程必须杜绝“要发票一个价(更高价),不要发票又一个价(更低价)”的观念。
      三是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发票并且一定要取得正规发票。

      例如,某建材公司在年度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价值1000万元的进货发票不符合要求,这些发票存在同一个问题:销售方名称与发票章公司名称不一致。据建材公司交待,这些发票出自同一供应商,但该供应商经常更换名字,并开具其他公司名称的发票来逃避税款,但建材公司认为发票不是假的并可以获得一定“好处”,于是发票照收不误。结果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建材公司取得的该部分货物的发票全部不在税前作为成本。

      四是以农副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的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获得13%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

      在工业生产企业中,有很多企业的原辅材料主要是农副产品,由于农副产品从采集到初加工直至成为工业生产原辅材料,其中要经过一道甚至几道环节。而对于工业生产企业来说,由其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为依托,可以在其间的任何一个环节实施采购行为。同时,农副产品的初加工,因其生产工艺一般比较简单,进入门槛较低,因此其生产者的经济性质各有不同,个体、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共存,前二者不能和一般纳税人一样提供17%的抵扣税凭证,从而使以农副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的企业不能不在采购环节方面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使企业增值增值税的抵扣。

    [案例分析:某公司制定定点采购节税制度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公司一司机开车到加油站去加油,拿着发票回来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人员:“你怎么不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取得一张普通发票呢?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行。”司机:“加油站哪有增值税发票?”同时,该办公室主任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后将发票送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人员:“为什么不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办公室主任:“我们这次的采购量少,商场不给开增值税发票。”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采购制度,使企业节税。  

    2、设计低税负采购制度前的税负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企业,必须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基于此规定,全国的加油站和商场都是一般纳税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财务部门来管理的。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会放着增值税发票,司机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财务部门开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导致司机在窗口加油时就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公司就得不到17%的进项税抵扣,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3、设计低税负的采购制度
      公司实行定点采购的制度。即关于加油站采购汽油问题,可以实行以下两种方式的定点采购办法:

      方式1:公司可以找一家临近的加油站与其进行长期合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都统一到该加油站加油。并要求对方每个月进行一次货款结算,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式2:公司统一到石油公司大批量购买油票或购买加油卡,并开据增值税发票。司机持油票或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

      关于购买办公用品问题,可以实行以下定点采购办法:公司制定统一规定,该公司的办公用品等实行统一采购,到指定的商场购买,每月与商场进行一次货款的结算,并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低税负设计后的税负分析
      通过上面的定点采购制度,企业既可以达到购油和采购办公用品的目的,又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为公司节省17%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农副产品企业改变原材料采购方式的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竹地板有限公司,为生产竹地板需要从山区购进大量的竹坯作为原材料。但是在经营相当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由于竹坯是从山区个体户或小规模企业中采购的,而当地对个体户和小规模竹坯企业的征收方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因而这类供货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该公司便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使公司产品的税收负担率达到14%之高,经济效益根本就无从提高。请问应如何设计低税负的采购方式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

    2、设计低税负采购方式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公司从山区个体户或小规模企业中采购的竹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3、设计低税负的采购方式
      根据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入价的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和原竹属于农业产品这一范围的有利条件,公司将采购竹坯改变为直接向农民采购原竹,然后公司再将原竹送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竹坯加工企业以委托加工的方式加工成生产竹地板所需的竹坯。

    4、低税负采购方式设计后的涉税分析
      通过以上采购方式的设计,第一步先期达到按其购入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第二步达到了取得加工费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产品税收负担率。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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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2
  • 规避税收筹划误区

    规避税收筹划误区

    具备税收筹划意识,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是一件极好的事情,但太过急功近利,往往忽略了税收筹划的另一面,筹划风险。它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或是失去其它获利的机会。企业在重筹划的前提下,更需要对风险加强防范意识。

    税收筹划的特点,想必企业都以非常明白,它需要具备合法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将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筹划减少企业违法行为,同时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在利好一面存在的同时,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中出现了一定误区。

    一、观念误区

    1、偷、逃、避税

    人们对企业税收筹划这一范畴的内涵、外延没有真正理解,将之与偷、逃、避税等混淆起来,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逃避国家税款;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制造假凭证、假账目,有些甚至设置两套账来隐瞒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以达到少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这些行为虽能减少税收支出,但并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是对税收筹划的错误认识。

    2、忽视筹划成本的存在

    税收筹划在可能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企业为之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企业为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付出的税收法律政策的研究,为实施税收筹划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借助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实施税收筹划的代理费用等等都应当视为税收筹划的成本。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成本小于实施税收筹划增加的收益,该税收筹划才能认为是成功的,一旦企业税收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

    二、目标误区

    1、以减少短期税收支出为目标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着眼于短期或者当期的税收好处,只考虑当期直接利益的多少,而不顾及企业的长期利益,缺少长期经营的税负规划。如企业为了获得通常的“两免三减半”,而进行企业的分立或合并,而不考虑企业分立或合并会不会给企业的长期经营绩效造成负面影响。

    2、以税务支出最小化为企业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相关的财务利益,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最优化。从结果看,一般表现为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或减少了税款交纳额。因而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少交税或降低税负。如有的企业以减少税务支出为最终目标,运用分期收款形式进行收入的税收筹划,达到延缓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最终减少税务支出的目的。企业如果以战略性目标来看,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虽能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所以采用这种税收筹划,应该不仅考虑减少税务支出,还要预测损失的资金成本能否通过延缓纳税得到补偿。

    三、风险误区

    税收筹划应当趋利避害,使企业税收筹划主体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规避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在税收筹划风险不能保证被彻底排除的情况下,则应进行利弊权衡,决定是否应采用这种筹划方法。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或者对税收筹划有误解,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尽可能的少缴或零缴税,这种筹划行为存在很高的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筹划人员也可能因为要承受来自岗位和理财目标方面的压力,由此承受心里负担和精神压力,在此情况下,税收筹划也可能导致失误的风险。

    四、信息误区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控制,但这些活动有的还未实际发生,企业主要依靠以往的统计资料作为预测和策划的基础和依据,建立相关的财务模型,在建立模型时一般也只能考虑一些主要因素,而对其他因素采用简化的原则或是忽略不计,筹划结果往往是一个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变化,也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些不确定因素。一些企业由于统计资料不全,或不能灵敏地监测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势必造成税收筹划中的信息缺失。

    那么,企业应如何避免误入歧途呢?其实,正确理解税收筹划是关键所在,通过违法行为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是误区本质所在。此外,虽然税收筹划是以减轻企业税负为目标,但一味的追求,反而会使企业价值降低,自然也就违背了筹划目的。

    有效的税收筹划,一般应在正式进行前进行合理的事项规划、设计和安排,这样能够使企业更加直接的了解到,在税收筹划中各环节的要点,同时能是企业取得利益最大化,还可避免各环节存在的风险。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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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7
  • 普华永道 超全超精炼税收小册子

    普华永道  超全超精炼税收小册子

    一、前言

    本手册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作基本的概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的内容是于2015年1月1日按当时所有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目的是对读者可能提出的一些基本但重要的问题作出解答。因篇幅有限,本手册并不能涵盖税法规定的所有内容。若读者在实务上遇到具体的问题,仍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由于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敬请在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前索取详尽的专业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有关在本手册第23页和第24页所介绍的服务,请随时与后附的普华永道专业人士联系。

    本手册中的内容不涵盖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港澳地区仍保留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税制,而中国大陆的税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并不适用。

    二、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种极为广泛,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与房地产有关的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如契税、印花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等。

    中国不设资本利得税,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也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税收征管

    中国主要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被授权解释并执行税法及实施条例。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也负责监督地方税局机关的征收管理。

    对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中国和外国籍个人)的税收管理分别由两个独立的税务部门来负责,即国家税务局在各地的分局及地方税务局。一般说来,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分局主要负责征管增值税,而地方税务局则负责征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性税种。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则按以下分别管理征收:2009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所得税一般由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分局负责征管;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主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征管;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征管。国家会对税收征管机制不时作出调整。

    (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经商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是可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2010年3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下面列举了各类投资项目中的部分行业:

    1.鼓励类:特定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特定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特定的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特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业技能培训;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特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限制类: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稀缺金属和特殊矿产的勘察、开采;特定制造业(如特定药品的制造、出版物印刷等);特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特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特定产品;金融、保险和证券业;市场调查、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测绘公司;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医疗机构;特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国家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3.禁止类:特定农、林、牧、渔业(如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等);采矿业(放射性矿产和稀土的勘查、开采,钨、钼、锡萤石勘察、开采等);特定制造业(如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武器弹药制造等);特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空中交通管制;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烟草制品的批发和零售;社会调查、中国法律事务咨询;义务教育;特定科学研究和地质勘察业;特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如新闻机构、博彩业、色情业、图书报纸的出版、音响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网络出版服务;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等);其他国家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4.允许类: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业务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而适用“负面清单”。除了在“负面清单”中列明的行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只需备案,而不再需要核准。政府亦已正式确定成立第二批自贸区,包括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的扩张区域。

    三、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将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的所得税制。

    (一)“居民企业”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企业。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注册的企业必然是居民企业,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外国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 (请见下文“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三)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对来源于中国境内非积极性收入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但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率减为10%。这一单方面给予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适用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非积极性的收入如销售或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所得。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的利润中分得的股息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这些非积极性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在有税收协定情况下是可能低于10%或完全免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 产业政策导向的优惠政策旨在将投资引入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部门和项目中去。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对来源于以下项目的收入给予减免:


    备注:

    1. 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 2+3 税收减免期”是指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此类推。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如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获得资格的确认。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21个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中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珠海横琴新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产业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率减为10%。

    (六)减计收入

    企业以国家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七)创业投资额的抵扣

    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当年,投资额的70%可用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投资税收抵扣

    企业购进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

    5.扣除和其它税务处理

    (九)折旧

    1.折扣

    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资本性资产的折旧可以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制下也被归类为资本性资产,因此也可以计算折旧作税务上扣除。折旧计算方法通常采用直线法。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不同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2.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而产品更新较快或长期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2014年1月1日后,部分特定行业的部分新增固定资产可以在购入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者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合法。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可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或者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

    购入的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以扣除。

    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费用

    带内部指导性质的管理费不可以扣除。但是,为真实服务而向境内外关联企业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服务费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亦可以在税前扣除。

    5.贷款利息

    一般来说,贷款利息是可以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扣除。

    资本性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后按期折旧或摊销。

    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扣除还须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的资本弱化规定。(详见下文)

    6.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是可以扣除,上限是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0.5%。其余不可以扣除。

    7.个人商业保险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和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以扣除。

    8.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除另有规定外,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行业为30%)的部分,可以在当年扣除。余额可结转在其后纳税年度扣除。

    9.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可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但企业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或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0.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11.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准予扣除。并且为鼓励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可加计扣除。

    为鼓励雇用残疾人士,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200%加计扣除。

    12.其它不可以扣除的费用

    资产减值准备(例如坏账准备)和风险准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可以扣除。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部分准备金支出可依据相关税收条款的特别规定进行扣除。

    非广告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

    13.存货估价

    商品、制成品、在制品、半制成品和原材料等存货必须以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企业可以选用先入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其中一种来计算销售成本。

    14.亏损结转

    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在亏损发生纳税年度下一年起五年内抵扣。

    15.股息

    居民企业之间所支付的股息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收益。

    16.货币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若以人民币以外货币入账,应税所得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税款。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汇兑收益在确认时(不管实际处置与否)应当视为应纳税收入,同样的汇兑损失在发生时(不管实际处置与否)是可以扣除。

    1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若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与支出资料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这情况下,一般会以收入或营业额乘核定利润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所用的核定利润率视乎企业的经营行业,一般介乎3%至30%之间,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一般介于15%至50%之间。

    18.境外所得税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同时已在境外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依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从居民企业的应缴纳税款中抵扣。然而,可抵扣境外所得税不可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十)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交易(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一般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所得或者损失,并应以公允价值计算所得或损失。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企业重组交易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所得可以不在交易当期确认,应缴所得税款也相应可递延到以后年度支付。

    (十一)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有整整一个篇章专门针对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安排作出规定,并引入了针对反避税的一些新概念。该篇章总体被称作特别纳税 调整。

    1.关联方交易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收入性和资本性交易均需遵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特别关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在判定关联交易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时,有权不承认、作出更改或调整有关的关联方交易,从而作税务调整。

    2.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

    中国对关联方事务资料的提交和报送的要求非常严格。纳税人在每年 5月31日前递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同时附上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外,企业应当准备好同期资料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提供该等资料。符合某些条件的企业可免提供同期资料。

    3.成本分摊

    如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通常限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战略),而中国税务机关认为该成本是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给各企业,经过申请和批准程序,各企业所分摊的成本可以扣除。

    4.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若中国居民控股公司投资控制一些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低税制国家(地区)的公司(受控外国公司),该受控外国公司所没有分派回中国控股公司的利润将被视同已经分派而需在中国纳税。中国税务机关已公布了一个被视为不属于低税制国家(地区)的“白名单”。

    5.资本弱化规则

    资本弱化规则主要是针对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务上的扣除。在不超过所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可以扣除。若超过规定比例,因超过规定比例的债务而所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扣除。对金融企业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是5:1而其它企业是2:1。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即使因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债务而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也可能被允许全额扣除。

    6.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若从事以避免、减少、递延中国税负为主要目的的交易,税务机关可引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某一企业从事以下的交易行为可在经国税总局批准后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或者其它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7.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在依据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作出纳税调整后,是可以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五个百分点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自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在指定情况下,五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可以不予计算。

    (十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年度

    中国的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

    2.汇总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集团不得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任何规定允许有关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如果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主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其它各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3.纳税申报

    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自该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但一些当地的主管税务局有可能要求提前递交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分季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究竟按月还是按季预缴。

    四、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而没有满一年的外籍个人仅需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每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超过90日的外籍个人,其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薪酬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受相关的中外税收协定保护,上述的90日一般可以延长为183日。

    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受雇于境外雇主的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外籍个人,经批准, 可以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或者虽不来源于中国但是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第6年开始,外籍个人在中国居住每满一年就要就其当年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1.受雇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以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月收入减每月人民币3,500的标准扣除额计算。在中国工作的外籍 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的每月扣除额为人民币4,800。

    此表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负担的情形。当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负担,应适用另一税率表计算。

    (二)受雇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外籍个人下列受雇所得是可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负担的员工住房补贴(需提供发票);

    员工本人每年两次的合理探亲费(需提供发票);

    员工的合理搬迁费用(需提供发票);和

    中国境内发生的伙食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发票)。

    雇主支付而与预期工作支出有关的(例如娱乐或者出差支出)现金津贴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生而与工作有关的费用(包含:娱乐支出、俱乐部费用、本地车马费、报刊杂志支出、电话费等)如果不采用支付津贴的方式而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遵循一定的实报实销的行政程序。

    (三)非受雇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若每年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为35%。

    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而应纳税所得是按全部稿酬收入的70% 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

    每笔不超过人民币20,00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费用后)以20%的税率征税;超过人民币20,000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30%征税; 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40%征税。

    4.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及其他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以20%的税率征税。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所得可享受减免优惠。

    5.准予扣除的项目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的准予扣除项目,有具体的规定。其中一些扣除限额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相似。此外,对于以上所得,每月可扣除人民币3,500的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除规定如下:

    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

    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是可以扣除的。

    利息、股息、红利或其他所得,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6.纳税申报与缴纳

    工资、薪金按月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7.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从2007年1月1日起,符合四种特定情形的个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外籍个人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申报。

    五、其它税种

    (一)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从事销售、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17%,而生活必需品如农产品、自来水和煤气等则按13%的税率征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通常,因出口货物而在境内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退税。出口退税率介乎0%到17%之间并且有特定的公式计算可退税的数额, 因此许多出口商品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并不是可以全额退还,出口企业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出口增值税成本。

    为了解决货物和服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支持中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决定于2012年起开展改革试点计划,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替代原来的营业税征收项目。

    直至2015年1月1日,试点计划所选择的试点行业及相关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下:


    上述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企业提供以上应税服务,或境外企业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上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

    视乎企业从事的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情况,有些企业应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营业税适用于提供劳务的业务(除某些特定劳务),只要劳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中国境内,该等劳务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另外,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属于应纳营业税的项目。

    营业税按照营业额的3%至20%征收。最普遍的税率是3%和5%。某些服务是可以免征营业税。

    如上所述,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计划下,企业提供试点计划中的服务(包括转让部分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消费税

    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包括:烟、酒、化妆品、珠宝、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相关产品、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奢侈类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按商品的种类,消费税可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或销售量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另需缴纳消费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缴。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五)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六)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2%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收入”按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项。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扣除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财务费用,例如利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和管理费用)是可以有限度的扣除,最高扣除额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一般为营业税和印花税);及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另外可以按照头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转让旧房可扣除项目包括旧房的评估价格和在转让中缴纳的税金。

    (八)关税

    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执行征收。

    一般来说,关税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形式征收。从量征收按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每单位或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从价征收按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从价征收的方法下,按货物海关完税价格乘以从价税率,计算出应缴税款。

    适用的税率一般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来确定的。商品的原产地也决定着若干其他政策的适用性,例如:配额,优惠税率,反倾销行动,反补贴税等。对于原产地是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商品,一般适用最惠国税率,但适用其他政策的例外:比如优惠税率(在自由贸易协议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货物的原产地是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而该货物列入自由贸易协议所涵盖的货物范围,那么进口方可适用优惠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当然,该进口方还需要满足自由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例如对原产地判定的规则,直接运输的要求和文件档案方面的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列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除外。

    对于暂时进境并将复运出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货物,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免税。暂时进境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但可延长至1年。有时需要支付应纳税款的保证金。

    对用于进料加工或者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进出口保税区的货物,某些情况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九)印花税

    所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从借款合同金额的0.005%到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0.1% 不等。对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以及其他权利许可证照按每本人民币5 元征收印花税。

    (十)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是代管人征收的税种。其税率为房产原值的1.2%。地方政府通常会提供10%到30%的税收减免。另外,也可按房产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

    (十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十二)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

    (十三)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每年按定额缴纳。通常,载货汽车按其自重定额计税,而汽车、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按单位数量定额计税。船舶则按其净吨位定额计税。

    (十四)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所适用税率根据船籍不同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确定税率,再乘以净吨位计算税额。

    (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按年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的。

    (十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一次性征收。

    (十七)资源税

    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盐、金属和非金属原矿等自然资源,应就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依据缴纳资源税,具体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十八)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纳税人按烟叶收购金额的20%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九)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税收协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议,某一方的居民纳税人可在税收协议对方国家获得税收减免。税收协定可减轻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预提税或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也可减轻中国居民应缴纳的外国预提税或所得税。
    截至2015年1月1日,中国与以下97个国家及2个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已生效。



    七、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交易实施的监管取决于该交易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至目前为止,大部份资本项目的交易仍需要获得外汇管理局的预先批准。

    通常,如果一项交易属于经常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指定银行的银行外汇交易系统来进行外汇买卖,而不需得到外汇管理局的预先批准。如果一个外商投资企业须以外汇支付经常项目,可指令其银行从其外汇账户结付。与此同时,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和货运单据等证明文件。

    为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国企业如今可以在进行跨境贸易时使用人民币结算。中国政府自2011年开始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允许一些资本项目使用人民币。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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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4
  • 哪些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快来认识下!

    哪些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为落实国务院会议有关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有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一、如何界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对于小微企业最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都有一种误读,认为只要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就可以享受优惠免征增值税了,其实是否属于可享受的范围,具体实务中还应精准把握。

      首先,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也就是说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但还是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还要强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也就是说,以一个季度为申报期限的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纳税人为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申报期限,2015年1至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7.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该纳税人是以一个季度为申报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混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增值税税收优惠

      混业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随着营改增试点实施,混业经营的情况较为普遍。

      目前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混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项目合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超过3万元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例如,A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收入2.5万元。B也为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收入2千元。A纳税人为混业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合计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超过3万元,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B纳税人当月合计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未超过3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确认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判断是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申报期限,2015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提供营业税项目销售收入2万元。该纳税人为兼营非增值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总收入虽然超过了3万元,但其中增值税项目销售收入未超过3万元因此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小微企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对于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例如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申报期限,2015年3月广告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该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免征当月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后能否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如,某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当月向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一份,金额为1万元,预缴增值税300元。2015年4月由于货物质量不合格,上月**专用发票销售的货物发生退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已收回,购货方未认证抵扣。该纳税人2015年3月符合小微企业标准,2015年4月由于退货对应2015年3月销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已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收回,符合小微企业退税条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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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3
  • 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种情形

    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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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15
  • “新三板”交易中税收政策适用及风险提示

    “新三板”交易中税收政策适用及风险提示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现在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
    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当前,我国针对一般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实施的是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为5%。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正在快速推进,“金融保险业”将纳入增值税体系。
    3、印花税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有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可见,针对新三板是完全参照沪深两市政策执行的。

    四、个人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个人所得税
    当前,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限售股,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可见,针对新三板个人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征税需要对转让的股票性质作出判断,如果按照前文所述国务院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则属于免税范畴。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五、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最新政策及适用
    当前,针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税收文件。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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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07
  • 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介绍:A企业现在账上净资产只有1亿多,有点像阿里那种,但评估价值很高。现A企业因一些需要要做大净资产,想通过收购的方式来增大资产。现在有一家B企业,B企业是自然人投资,拥有的资产是土地,注册资本1000万,净资产1个亿,评估5个亿。A、B两家企业协商A企业购买B企业99%的股权,A企业增资1%支付。 问题:1.A企业收购B公司99%的股权,因B企业就是土地,这里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吗? 2.这个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的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可以不确认损益,不缴企业所得税? 3.在这个交易中,B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按公允价值减投资额缴个人所得税吗?
    坛主ta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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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4
  • 刘强东5000亿元税收真相:京东几乎从未纳税

    [b][attach]4736[/attach][/b] 京东CEO刘强东在员工年会上说,京东销售收入将超过一万亿人民币,为政府创造的间接税收达到五千亿,直接税收700亿元。   刘强东这个说法,都是忽悠不懂税的人。实际情况,因为一直亏损,京东几乎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京东财报显示,截止2014年前9个月,京东共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仅为407万。刘强东只是把消费者交的增值税算到了自己头上,而且夸大了消费者交的增值税。   一家企业所缴纳的税金,占销售收入的50%多,看上去确实牛皮哄哄,但事实上,背离法定税率,而且所谓上缴5000亿元的说法是大大的谎言。   首先,中国的增值税是17%,也就是说10000亿的销售收入里面含有17%的增值税,个别产品还要征收消费税,比如烟酒、化妆品、汽车等等,国家考虑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所以一般生活用品是不用交消费税的,所以一般日用品含税也就17%。刘强东说售价里面含50%的税,是真不懂还是暗指政府税负太高?   刘强东更大的吹牛是:这些税金并不是京东的企业所得税,刘强东说的都是增值税,或者叫间接税。间接税都不是京东交的,是消费者交的!我国增值税法规规定:卖方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就是说:消费者在京东上买117元的东西,其中的17元是京东代收的税款,转交给国家。显然,这不是京东交的税,是消费者交的税,是消费者在为国家做贡献。京东把这些税都说成是自己交的了。也就是说,刘强东说的京东预计2015年缴税100亿元只是消费者交的增值税。   一个企业给国家的税收贡献,最根本的要看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因为企业所得税不能转嫁,是将企业自己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上缴给国家,这减少了企业的财富。而增值税则不然。增值税是消费者出的,名义上的纳税人并不是真实的负税人,仅仅是个“代收税款人”而已。名义纳税人所纳增值税并不减少他的财富,他不过是把消费者的财富代转给政府而已。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虽然经由企业的手上缴,但是此税收却完全包含在价格之中,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将千家万户消费者缴纳的税金,转缴税务部门而已。   公开数据材料显示,京东一直亏损,所以几乎没有交过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从来没有从自己口袋里掏钱纳税,从来没有减少过自己的财富去纳税。京东交的都是增值税,都是从消费者口袋里掏出来,转交给国家的。京东把消费者交的税说成是自己交的税,但是自己从来没有自掏腰包交过税!如果京东这么专注的一直亏损下去,刘强东所说的700亿元直接税收也是纯属忽悠。京东财报显示,截止2014年前9个月,京东共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7万。   京东5000亿间接纳税和700亿元直接税收的说法,让全球所有企业都自叹不如。但京东正是利用间接税的隐蔽性,迷幻社会,不幸的是,很多人,包括财经媒体都被忽悠。
    坛主小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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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9
  • 年底会计要重点关注的10大税收时间点

    年底会计要重点关注的10大税收时间点:
    第一要点: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如何处理?

          解答: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那些喜欢和公司借款的股东,要及时清理自己的债务,来年再借。

    第二要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申报申请的截止日的确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以后年度仍可按规定申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要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取得允许税前扣除吗?

      解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间未取得的发票,在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取得发票否则当年税前不准抵扣,请大家多注意了。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时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四要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处理

      解答: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第五要点: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解答: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一些快要超过弥补期的要特别注意,同时亏损企业也要提前做好财务计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要点: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时如何换算?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要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有权力追溯。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这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些企业利用关联方互相“弥补”亏损,已不正常的价格交易,严重的扭曲了税收公平。

    第八要点: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何时开始汇算清缴何时结束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要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如何征收

      解答:依据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项和第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为股息,红利本身就是税后利润,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第十要点: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时间的限制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发生故意性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期限的限制,税务局可以无限期的追征。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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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10
  • 求助:关于复合肥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及税收优惠政策?

    各位群友,我新接触一个关于复合肥采购生产并且内外销售的工业企业,但是之前没有接触过,没有实际的经验,请教各位,这种行业的具体账务流程和分录,以及这个行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要求,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坛主懒虫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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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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