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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聊灵活用工模式,企业省成本、减税负的小妙招

    最近一直在关注灵活用工这个话题,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和实践经验。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是老板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灵活用工是如何在这两方面发挥作用的呢?:

    1.灵活用工,降低人力成本

    传统用工模式下,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支付固定工资等,成本相对较高。而采用灵活用工,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随时调整用工人数,避免人力浪费。比如,在业务高峰期,我们可以招聘兼职或短期合同工,有效降低人力成本。但是要防范把老员工转成灵活用工,一告一个准儿,当然本人愿意的话另当别论

    2.税负减轻,企业受益

    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合理规避部分税收,降低税负。例如,将部分固定工资转变为项目奖金、绩效奖金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结算出去的人工费用,可以让平台开具6%的专票,抵扣进项。

    3.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灵活用工可以让企业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精准匹配人才,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4.减少管理成本,专注核心业务

    采用灵活用工,企业可以减少在员工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灵活用工还能降低企业因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当然,灵活用工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


    灵活用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成本、降低税负。评论区交流探讨!(we: Ma909009)

    坛主咕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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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2-12
  • 浅谈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从四个方面说明: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收入和经营所得区别:

    201121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的回复,具体回复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

    ①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

    ②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回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 是否有稳定的机构

    ② 是否是持续的活动

    ③ 是否是单一活动

    劳务所得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其成本构成的主要是劳动成本。

    经营所得具有计划性和持续性,需要投入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涉及到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资金成本等。

    综上可以得出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并没有比较严格的区分,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比较长期稳定,或则还有雇佣其他人一起完成劳务、服务就按照“经营所得”;个人单独,偶尔承接的一些非长期性的工作等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小于4000)-费用800=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1-20%)

    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五(经营所得适用)



    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以前年度亏损,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5000/)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预缴税金。

    四、实务案例分析:

    朱宸慧(雪梨Cherie)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林珊珊((林珊珊_Sunny))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案例解析:

    网红主播带货中,主要取得的收入为佣金和坑位费,

    1.“佣金”根据销售货物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提成,而且在直播过程中,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

    2.坑位费,即商品上架费用,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的大小,本质上就是网红靠自己名气挣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网红的知名度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即便是主播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坛主F-浅谈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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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3
  • 境外提供服务,用在境内,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委托开发费:境外公司人在境外干活给我们写代码(境外公司符合非居民企业),但是开发的代码用在境内研发项目上,暂未形成成果,也没有形成境内收入,像这种情况,我们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我理解是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理由是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说的非居民企业,按提供劳务的按劳务发生判断收入是否来源于境内的标准,劳务发生在境外不用代扣所得,不知道理解是否准确。 个人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给我司,我司支付服务费,外国专家人在国外也不会入境,像这种,我司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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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6
  • 应付对方补偿金税前抵扣凭证

    背景:

    A公司建厂时没有合适的场地,政府将之前出售给B公司的土地收回后出售给A公司,并办理完过户手续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厂房土地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用于弥补B公司因转让场地带来的损失,同时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


    问题:

    A公司账务处理时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能否以合同协议和B公司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坛主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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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6
  • 委派人员工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请问一下,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工作,母公司为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公积金、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但是所有的人力成本都由子公司承担,子公司将人力成本支付给母公司,子公司列支费用,母公司代收代支,不列费用。请问子公司的人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如下),子公司未进行个税申报,是否据此就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与收入取得相关的合理支出都是可以扣除的。请各位老师给给意见,谢谢。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坛主zxx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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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0
  • 治税方略训练营——学习复盘 24年1月

    2024年1月 治税方略训练营

    学习复盘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问题是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不明不白地缴税,一方面在大量偷税,另一方面又存在多缴税和缴糊涂税的现象。从偷税、避税到节税,是许多民营企业所走的三个台阶。


    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避税是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了税法的立法精神,换句话说,就是钻了律法的漏洞,所以国家也有相应的反避税部门和措施,如果被查到,也将面临补交税款,甚至补交占用税款的资金利息;而节税则是既合法又合规的,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改善企业的经营行为、改变交易方式或交易地点,从而从整体上降低资金成本和税务风险,也是税务部门鼓励的做法。


    在现实中,税务规划的案例有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其背后的逻辑和思路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学习时,更应该把握的是这众多案例故事背后的逻辑与思路,把握其本质和核心思想。武老师的治税方略训练营,就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扩展了我们在税务问题上的整体认知和思路。帮助企业整体上解决税务问题,主要应在三个维度上下功夫:


    一是围绕着几大方面设计,尤其是顶层设计和业务设计,业务设计为主。二是涉税事项要处理得当,避免因为业务没规矩、乱来,导致各方面没法处理和税收损失。三是要塑造企业商业价值,弱化税负,如果能把企业的商业价值搞起来,税就不是个问题了。


    从这三大方面进行展开,这次课程主要讲了财税顶层设计的理念(我们要做的是税务整体解决方案而非纠结于某个问题怎么解决;不管你有什么点状问题,我有一定之规),以及几大设计方法(顶层设计、业务设计、财务设计、股东财富设计,优惠政策的利用等)。


    通过这次学习交流,也让我感觉到自己在政策法规、税务规划方面的一个清晰的进步(近1年来的学习和实践还是很有效果),也让我更明确了,未来随着一定的时间要通过哪些方式、更夯实哪些方面,所以还是很有收获。下面就复盘下这门课程,在原有基础上做了一些更新。


    一、财税顶层设计理念

    在过去,我们一直试图解决很多点状问题,比如很多同学总会问:没发票怎么办,分红、股权转让的个税怎么降,具体的某个税怎么降,总试图找到对症的绝招。而实际上,是没有这样招数和空间的。这也是武老师在一开始就强调的理念,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我们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其实正是我们过去的解决方案。



    而要解决真正的问题,我们要做的是一套系统、完整的解决方案,要筹划的是总体税负该怎么降而非具体某一个税怎么降,因为就单独每一个问题来看,恐怕谁也解决不了,但只要总体能降,单独的问题也就可以忽略了。而这个整体解决方案,每家公司其实做的都是不到位的,所以都有规划的空间!



    二、顶层设计——企业形式、股权架构、股权交易、注册地址

    (一)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第一类: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的集合,人合)、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持股平台,资合)。特点:都是无限责任,纳1道税,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类:法人组织(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和资合的中间地带)、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挂牌和非上市,在税上不同对待,上市公司是极致的资合形态)。

    第三类: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非营利性活动收入 免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只能成立,不能注销,不能转让,从成立的那一天就等于捐出去了)。


    总结:该成立个体户、个独还是有限公司?

    1)交税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赚的利润先要交企业所得税25%,分到股东手里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体户或者是个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按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有机会享受核定征收。有限公司可享受小微政策。根据业务需要,是成本与发展的取舍。

    2)风险不同。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户和个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相对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要小一些,前提是合规。


    几组容易混淆概念的区分: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

    1)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赔和个人赔都一样。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防火墙。

    2)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受企业所得税法监管,企业所有者最终拿到钱时要交2道税,利润先交企业所得税25%,分红再交个人所得税20%。而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

    3)所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要交2道税,有限责任;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交1道税,但无限责任。二者各有优势,需要你自己来判断取舍。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设立。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为限,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无限制,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以后可以上市。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5)个独是必须要开立对公账户的,而个体户比较灵活,可以选择开或不开。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股东人数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和股份有限公司差不多,股份公司由于人多,治理结构更完善一些,股份转让较自由。区别主要在于上市,上市后会有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发起人的股票(原始股),上市后持有1年分红就免税。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交2道税,但当企业上市挂牌之后,个税不用交了。


    小结:了解清这些企业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法律、责任、缴税、风险等方面的不同,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设计。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运用,最主要的是,我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4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如何交叉运用的问题。


    (二)顶层设计——股权架构规划

    股权架构设计的4根主线:

    1、控股公司:解决下面若干企业的分红再投资问题,要尽早布局。要点:成立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100%持股,不做任何实际经营,不要再分红了。

    2、个人直持:解决个人财富问题,套现,持股超过1年分红免税(务实角度,新三板挂牌最大的收益就是免分红税,因为流通性不好)。

    3、持股平台:起到留人、控制权集中、便于管理、降低股东人数等作用,间接股东也方便进出、弹性空间大。持股平台选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从老板掌控一切和激励的角度,选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更合适,较灵活,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对员工来说优选顺序:直持-合伙企业-公司。但建议一般没特别原因就别搭持股平台了。

    4、外部投资人。以上这些都可以裂变成多个。


    控制方式的选择:

    1、成立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制子公司、参股公司?从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布局、职能目标、管控力度、融资能力、税收等方面考虑。

    附: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可参考因素: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相当于办事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看成是集团,总分公司看成是一个公司。

    2)分公司是不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且不具备有法人的资格,同时也是不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与他人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但对于总公司可以实施此行为。

    3)看公司战略规划,多元化还是单一业务,区域性还是全国性。如果是多元化业务,干不同的行业,业务间没有任何管理——兄弟关系;如果是上下游关系——母子关系;同行业复制——总分关系。

    4)看分支机构的职能和目标:是否有独立发展的可能,单一职能还是复合职能。

    5)看公司管控力度:集权还是分权。


    6)考虑税收因素:

    企税方面,分公司是和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弥补亏损;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流转税都是属地化缴纳的。有人说,能否不属地交,而在总部统一交?可以,那就不能在当地发生业务,只是个办事处。那如何界定没在当地发生业务?货运过来算吗?在当地收现金了算吗?一般来讲就是把握一个原则:在当地别开能收款的账号,只是一个办事处,在这帮助照料一下,不经营就不用纳税。


    补充:汇总纳税适用范围及基本处理办法:居民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居民企业(总公司)汇总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不参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3)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其设立的当年;5)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1)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以及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再进行两步分摊:50%税款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剩余50%各分支机构分摊。2)分支机构分摊税额的具体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即“总税款”*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7)分公司都是跟着总公司的,要上市设子公司。分公司没有股权,没法做股权激励。

    8)偿债方面,债权人对分公司A的债权,如果不够还,分公司B、C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子公司不用。

    9)两者间无法转化。


    2、一旦成为子公司、成为股东,他的权力就被法律所固定;而分公司的分红权不是法律固定的,而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可以随时调整的,而法律这些是你调整不了的。


    3、因为有总分公司了,有母子公司了,就出现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如果用的好,优势是效率高、便捷、竞争力强。但劣势就是关联交易之间,作价是否公平,有没有把税相互转移,税务局要反避税的。所以关联交易如果利用好了,就可以让利益从赚钱的企业流向一个不赚钱的企业,打平一下,不用交税,或延迟交税,但如果用不好会有风险。

    补充:关联交易的复杂性,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必须限定场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税法。如:上市关注董监高背后的公司及血缘三代,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大股东利益转移、掏空,影响小股东利益,你要证明如何保护小股东利益;会计关注,关联公司交易有无报表抵销;税务上关注,作价是否公平,有无税负转移。


    4、股东身份:容易出问题的是股东代持(代持原因:不方便露面,为了做非关联化。代持的3个风险:代持人变卦风险,股权转让时的个税难题,代持人私下转让风险);和资本弱化(税务局会反避税)。

    小结:在各种持股形式中,平衡控制权与资本利得税,为将来的资本运作事项提前布局,降低税务风险。


    (三)顶层设计——股权交易结构

    1、注册公司-出资形式的选择:现金出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2、出资事项-变更与清算:企业变更(吸收合并、分立),清算,注销,企业注册地址搬迁,注册资本抽逃。


    3、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8种筹划方案税负测算:1)直接转让股权;2)先分红后转让(利用公司间分红收入免税,降低所有者权益);3)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转让(企业法人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均免税);4)先撤资后增资(在投资收回中除初始出资外,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延期股权变更手续、延迟纳税义务时间;6)以股权进行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特殊性税务处理;8)企业分立、合并、分配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补充:分立、吸收式合并、股权交换、同一控制项下调拨,这4项都是免税(国家鼓励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所以在同一控制项下是有很多税收上的便利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资产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59号文,财税[2014]109号文)。我们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吸收式合并和分立配合起来,很常用。


    补充: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需满足的条件(同时符合):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备案要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向税务机关书面备案。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提示:当问把M公司60%股份转让怎样能最省税的时候,可能推敲出前面4种。但如果要把事情了解得更清楚,我还知道你拿了钱之后还想干别的,正好自然人C还有个N跟你相关,你也正好想收购,才有了方案6-8。这就是调研、了解全面信息的重要性,都了解清楚了才能做完整的解决方案。

    所以,有人总问这件事情行与不行的,往往得到的结果是行或不行(是否符合政策法规),但要说是不是最优,那就解答不了,还要基于经验问一大堆的问题,了解清情况后才能回答。所以了解情况跟不了解情况,就解决问题来讲是有天壤之别的,完全不一样。很多人会有一种误区,他求对错,但我们其实更关心的是,是不是最优,最优是有若干选项挑选的,而对错随便拿出来一个都能判断对错,是有差异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小结:股权交易是重大决策,可以设计的空间大,涉及的税金高。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设计,可以有效降低资本交易税,并为以后打好基础,股权交易涉及的税负要求有很大的提前量。


    (四)顶层设计——注册地址的选择

    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是非常复杂的,企业不会在注册时主要考虑税。但一旦注册了,围绕着企业会有一个生态,可以利用各种组织形态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把其他的企业选择注册在税收洼地。三类税收洼地:

    1、国家级税收洼地,在特定地区、特定产业,有税率优惠,政策比较稳定。典型地区:西部大开发12个省、霍尔果斯、西藏、广西钦州、海南自由港。

    2、地方产业园、开发区:园区内、鼓励类产业,政策稳定,要求较高,但一般政策力度没那么大。

    3、地方招商税源地式园区:区域内,核定征收,政策放开,条件灵活,所以现在用的最多,力度大,但极不规范,极不稳定,很多已异化。平衡、博弈。


    小结:通晓主要的税收洼地政策、区域经济的宏观政策、产业园区的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及商业模式有机结合,利用洼地资源节税。

    从顶层设计角度讲,企业的组织形式、持股方式、税收洼地或注册地点的选择和应用,这几个的排列组合,构成了千变万化的税务结构。


    三、业务设计——交易结构、运营模式

    现在谈税务规划,很多人都误以为这是个政策问题,研究的是税法,但其实它是来源于你了解业务的能力。业财融合不仅仅是一个发展趋势和一句口号,它是有它的现实意义的。要想降税,基本上都是从洞察业务开始,这件事永远都有的可做,而且这件事还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发展等各个方面。

    在业务设计里,分两个维度,一个是基于商业模式的交易结构设计(外部流程,重塑交易模型,改变纳税结构),一个是基于运营模式的设计(内部流程,价值链重构,业务拆分,嵌入外包等),这跟企业自己的业务情况结合非常紧密,纵向、横向拆开都可以。

    至于业务拆分后会不会被税务质疑,这就是个设计、规划和解释的问题了,能不能拆出合理性出来,是你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这里面的创意很多,前提是你要非常懂业务,通过头脑风暴,寻找突破口。案例分析:通过税收洼地+交易结构设计(动增量不动存量)。


    税收洼地注册公司——交易结构设计的基本原理:

    1、直接在税收洼地注册业务公司获得税收优惠(选址、迁址)。肯定没毛病,但问题是你不想去,没有好的营商环境(思想上)。都知道低调地做(合规的都做不大),小心说自己很有实力割韭菜的(代理)。

    2、在税收洼地注册关联公司,通过业务拆分、利润转移,享受优惠政策。第2种是用的最多的,举例3个。


    Q:税收洼地很危险,以后是不是就被取代了,不能用了?——税收洼地会一直存在,这本身没毛病,对地方经济有用,特殊政策一定是有的。问题是你过去注册假公司、开个假发票、做个假交易,这是你的问题。所以,要把自己搞明白。


    Q:灰色地带,有些是触碰法律的,有些是模糊的——它不是经由税务的专业设计出来的,它是基于老板们的资源,互相之间都有所求又认识,所以互相之间通融出来的,这种管它叫灰色地带。不好定义为违多大法,每一个环节都照章交税,从税务局角度还不好抓。这种灰色地带很多。


    四、财务设计——账前消化、下账精准、优惠政策利用

    财务设计分两个维度,一个是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一个是下账精准不留隐患,构建证据链这两条都是和业务相关的,很多企业账乱是因为事儿乱,没规矩乱来,没有能力处理问题,税负才高的,然后就不得不逃,还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如果我们有能力把业务管起来,在规矩项下,税负也会降低了。这就需要我们提升认知水平、业务能力和领导力。


    1、如何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

    比如说无发票问题,如果业务解决不了,会计就不太可能有办法处理,只能逃税。所以要在业务层面上去解决,业务要合规,要跟业务去商量,多动脑筋,不能有畏难情绪。且在很多时候,发票问题本质上,其实是企业商业模式的问题。

    很多民营企业会说,企业不合规还能生存,一合规就会因为亏损死掉,怎么办?——合规和整改的前提是,企业下定了决心求发展,要转型升级、二次创业,要重新建立一种未来的战略和商业模式,要改变现有的做事方式、经营模式、思维习惯,进行一次变革。当企业走上了另外一个征程,合规自然就完成了。而如果企业什么都没变,确实很可能一合规就因为亏损死掉。

    所以说,税是个系统工程、一把手工程,要系统地推进、消除历史隐患、化解税务风险。这个过程中,没有老板的支持,没有产供销部门的参与,没有员工在这个过程中经受这种变革的折磨,风险是化解不了的,税也是降不了的。


    2、积极主动地构建证据链

    要不要纳税不是问税务局,而是首先把证据链构建齐,做实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存在感,不留税务隐患(税务局可做穿透式审计)。同时采取一定的壁虎策略,不给企业带来麻烦。

    例如:要建立老板财富的防火墙(何为防火墙?通过一摞协议把利害关系界定清晰),把所有业务纳入法制框架下,老板跟公司之间的往来,要签好所有的合同,做好所有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就受法律保护,公司的风险就不会链接到老板身上。所以,脑子里必须有根弦,公司就是公司,家是家。

    作为财务经理人,要做到积极主动地构建证据链,首先,我们要重视证据这件事,重视法律规范,而不能只关注公司内部的规定手续。然后,还要了解税法,有能力定义一项业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最后,知道了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还要有能力把它要来,这就需要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领导力了。


    3、优惠政策利用:如何自行深度解读税法政策

    1)看政策的产生背景;2)看它所描述的背后的事理,我们是不是真的理解。3)背后的博弈关系,关联性和博弈性(事件触动的),是多方平衡才达到了最终的一个结果。4)理解征管的复杂性(执行成本和复杂性)。5)理解这个社会发展的趋势(方向的倡导和鼓励)。

    这几点在税法里不能明示,他为什么这么写,背后的原因,不便于直说,但这个东西促成了法会写成那个样子,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所以从这些方面去慢慢理解。


    五、老板财富设计——个税社保、股东财富

    1、要分清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资本利得这3件事,合理运用。

    综合所得:卖身的,减16万标准、专项、附加后,按3%-45%超额累进。要代扣代缴个税,出工伤得管。

    经营所得:卖产品的,5%-35%超额累进税率,有合同协议,不用代扣个税,出工伤不管。须主动申报,很可能是亏的,不见得交个税。

    资本利得:被动收入,代扣固定20%个税,一把一了。无论是股息、利息、红利、收租,都一样。

    所以,降低社保和个税,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利用税收洼地和外包的方式,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这样就把劳动关系转变成了合作、伙伴、外包、内包等服务关系,把工资性的东西转变成了劳务费、服务费、经营所得、投资收益,这样就能核定省税了,就不用扣个税、交社保了。

    补充:内包模式:承包人按生产经营所得报税5%-35%(像很多企业搞阿米巴模式的那种承包人,自负盈亏),还是签劳动合同上社保;证据链就是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清楚利益,收入成本如何计算分摊,内部规则等,要保持合规。


    2、老板的财富分配分布是复杂的,如何合理搭配和安排,能够让利益有效的流动和转移的情况下,把风险降低?

    可利用分红(先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然后分红,40%税负)、发工资(离职补偿金不能滥用)、股份转让/股份套现(定向分红降未分配利润,注意税务上不算有合理理由,要特别纳税调整)、个人与公司交易(东西卖/租给公司)、借款(长期借钱不还视同为分红,要预缴20%个税,归还之后可以申请抵减)、职务消费等方式,再加上一些适当的财富利润转移和套现,把这些方式组合运用,让财富落袋为安。

    但只有民企老板可以这样做,因为只有民企,尤其是家族企业,老板跟企业之间的利益几乎是一致的,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国企、外企都不是这样的。


    补充:公司向老板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最低0,因为和公司利益一致,但向员工借款利息不能为0。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本金限制防止资本弱化),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利率限制),可以税前扣除。另外还要考虑东出资是否缴足,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利息支出的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顶层设计案例:

    解决诉求:

    1)利润分红缓冲:成立刘总、儿子、女儿持股公司,各家分开。

    2)分账不分家:成立刘总家族控股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股权转让交一些个税。

    3)合规改造:未上账的资产上账,代开发票,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按差额的20%征个税;如果没有成本票,税务局按全额核定征税;增值税免(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4)不合规业务剥离:现存公司一定要保持合规,把不合规的业务分出去,成立若干小规模个体户,这样和不正规的上下游也能继续做生意,未来不要了也可以。

    5)税务规划:根据业务需要,在洼地成立小规模技术公司和品牌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开发和线上推广服务。


    4、了解家族信托:



    5、关于金税四期:

    1)金税三期:从2008年起一直开发了5年,到2013年上线,开始在全国试点试用,到2016年全国联网。所以,老板们听说金税三期很厉害,是联网之后从2017年开始,变成一堆生意了。

    金税三期因为使用了最新的软件工程,原则上来讲,它只需要不断地升级和迭代它内部的功能就行了,没有什么你所能提及的功能在金税三期目前是实现不了的,所以原则上来讲,不会出现金税工程4期的这个概念。它就像,你知道你现在用的微信是哪个版本吗?你肯定不知道,所以这个也是一样,金税三期在不断地完善优化升级和迭代,不是个三期四期五期实施的概念,是个优化的概念。数电发票实际上就是,以数治税最核心的一个转变和未来的一种演进。


    2)金税四期:本质是个申请钱的项目。金税四期的一个基本目标:让违法者处处碰壁,让守法者处处绿灯。个重点一是完善直接税制度,提升直接税比重(提升个税比重;所有发达国家都是个税重,而企业税轻;再发达一点,大部分免税的,首先没流转税,企业税相对轻一些,然后个税很重,所以个税会越来越重,这是核心)。

    二是领悟未来征税以人为本(深圳市税务局去年有一个招标文件,网上公开招标,叫高收入人群纳税征信评估系统,主要是管一个人综合所得之外的财富的,像大V网红、演员、科学家、自由职业者、外企高管、民营企业主、富二代等,所有这些高收入人群,这个系统就是管这个的,就为了一件事,叫做共同富裕。税这个事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的工具。所以,你所拥有的财富与你给社会尽的责任严重不匹配这个现象,是一定要被整治的,如薇娅)。所以,在金税三期里做一个纳税记录,你尽的社会责任跟你拥有的财富是匹配的。

    现在这个系统本身,里边的模块也是指向很清楚的,上述的提升直接税比重,二次分配加上共同富裕所有这些东西,其实都指向了同一群人的同一个行为,那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去应对一下。一个时代结束了,一个新的时代开启,适当交些税这件事,是降低风险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不要在这一点上做对,摆正心态阳光纳税,走正规之路,企业才能建立真正的竞争力,然后才能谈及企业的战略愿景、使命、价值观。否则天天逃税谈何价值观,没有支撑,经营理念等全都会有问题。所以适者生存,当然了这是个一把手工程。


    六、治税有方(方法论)

    1、创造利用各种优惠政策:

    平时说的更多的是税收洼地,因为它比较直接明显,有优惠、返还、核定等。但优惠政策其实有很多,企业要想办法贴近政策,主动创造优惠。在这方面,大部分企业都运用得比较充分了,主要包括:

    1)税基优惠创造,如:如研发费加计扣除,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

    2)税率优惠创造,如:西部大开发地区就是15%,高科技企业就是15%,做成小微企业就是5%了。

    3)税额优惠创造,如:税收返还、即征即退,类似于返你60%30%55减这种;及税额抵减和抵免。

    当然了,优惠政策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只是在税上,还有政府补贴、各种扶持政策等。所以,我们平时要多关注宏观、多关注经济、多关注新闻,及时跟进这些优惠政策。


    2、税基的调节:就是纳税额尽量减少。

    1)税基转移,包括从税负高向税负低的转,从国内往从国外转,从正常区域往开发区转,通过转让定价,转移产能等。

    2)税基延迟,如:合理安排一些亏损的弥补、收入的确认,申请一些递延分期的东西,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都属于延迟了交税。

    3)税基降低或控制。

    3、税率的选择:包括降低边际税率、税目转换、税种转换等(收入类型的一些切换)。


    七、治税工程落地——成功规划与实施

    1、先对企业进行风险体检。

    企业首先必须确定阳光纳税,否则说的这些规划的招都没用,税务局会找麻烦。所以,要先做自查、诊断和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风险体检。任何对抗大势的组织都是没有好下场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这样的因税问题被查被抓被关进监狱的比比皆是,不要试着对抗法律、对抗大势、对抗规律,组织尤其是老板,要避免因税返贫、因税赤贫,画税为牢。

    从公司的组织形态、持股结构、注册地点,到商业模式和交易结构、内部流程和运营模式、价值链和产业链等,都要检查下。然后核实,公司业务的规范程度,有没有做好在账前消化,为业务立规矩;有没有下账精准,做好证据链。然后再看,老板财富和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做处理。需要从头到尾地检查一遍。

    根据这个诊断评估的结果,做规划和实施。实施一定是全员的,是有时间进程和工具的。这就是关于治税体系在企业里的建设,要根据诊断结果、紧急程度,采用不同的整改策略。


    2、精通业务、精通税法,多进行一些创意构思。

    企业合规了,才能开展税务规划。还是从顶层设计、业务设计、财富设计、优惠政策利用这几大方面着手,在精通公司业务、精通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好外部资源,多进行一些创意构思。

    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公司对税法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利用得很充分了。但在业务设计和顶层设计这个层面,民营企业普遍都缺乏系统性的策划,缺乏这种意识和能力。但要知道,这种对业务结构的合理设计,才是最根源的。


    结语


    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学习复盘。最后武老师谈到了治税哲学,适者生存。现在大环境不同了、水温变了,很多企业其实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而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劝说老板理解一些东西,不用在这一点上做对,只有放平了这个心态,尽快将合规整改付诸行动、阳光纳税,企业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竞争力!

    所以要做的其实是两步,第一步先要做合规整改,化解风险,消除历史积淀的隐患;第二步才是降低整体税负,运用以上各种方法,都会有规划的空间!


    2024年1月更新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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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5
  • 总分机构所得税事项

    背景如下:公司所在地广东,经营食堂承包管理,在省内有多家分支机构:跨地市、与总部同市的都有。分支机构登记时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都有,各分支机构无独立接单能力,合同全由总部签,人员全部总部派过去,管理也是总部,只是在当地成立了分公司,原做法是分支机构在总部备案无生产经营能力,一律零申报,除部分分支机构的员工在当地买税保交个税外,其他所有税费由总部统一申报。所有账务由总部统一核算,现8月开始,有2家跨市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准备变更合同,由分支机构跟客户直接签合同,故这2家于8月备案就地预缴所得税,原计划是在8-9月开出发票的,但因合同变更不到位,无法开出分公司发票,故现这2家分支机构仍无收入。
    现问题是:
    1. 对分支机构的原做法是否正确:各分支机构是否需备案为有生产经营能力,就地预缴所得税?(原做法原因:但因各合同只能与总公司签,不能更改。)
    2. 分公司可撤回备案吗?理由:可否用无生产经营能力?还是其他?
    3. 若各分公司均需就地预缴,需提供上一年度报表,据资产、收入、工资三项比例来计算分配,但所有分公司均无独立报表,如何提供?
    4. 可否各分支机构仍按原零申报,待汇算清缴时分配?
    坛主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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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6
  • 请问这种情况需要马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在21年10月份做了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文件里是说,研发核心骨干员工,要到公司上市之后才可以转让,现在已经按照每一元注册资本实缴到持股平台了,请问这种情况需要马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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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8
  • 关于所得税平衡和控股公司相关问题请教?

    大家好,问一下老板设立了不同3家公司,有盈利和亏损的,想所得税平衡,需要变更成母子公司吗?
    是由其中一家控股。还是设立一家新的来控股这3家呢?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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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0
  • 关于所得税平衡和控股公司相关问题请教?

    大家好,问一下老板设立了不同3家公司,有盈利和亏损的,想所得税平衡,需要变更成母子公司吗? 是由其中一家控股。还是设立一家新的来控股这3家呢?
    坛主三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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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4
  • 总分公司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个总公司下面有N个分公司,有和总公司在一个地区的,也有外省市的分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目前所得税是在当地全额缴纳,那如果外省市的分公司当期如果亏损,总公司能用这个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吗,或总公司亏损能抵减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吗?百度的政策文件总感觉吃不透,请有知道的老师指教指教 ,感谢 !
    坛主1730133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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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21
  • 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在境外宣传的广告费,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

    大家好,我公司最近在开展海外市场,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在境外宣传的:广告费,有两个问题请教一下大家。 

    第一:我们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


    第二:我们没有对方的收款账户,可以直接用同事微信转账给对方吗? 


    第三:对方可以提供形式发票,财务记账,有付款凭证和INVOICE(形式发票),就可以入账了吧?


    辛苦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还有哪里不清楚的,欢迎留言提问


    坛主Al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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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2
  • 个人所得税

    请问各位,公司老板年薪叫高,请问这种除了拆分成工资与年终奖,是否每月还能拆一部分为劳务费呢?L老板在公司是有任职的.
    坛主songsanmwei
    0条评论
    发布时间:2020-08-08
  • 建筑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分开预交还是汇总一起预交

    我们公司是建筑公司,项目在云南,这个月要分2次开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在项目所在地预交,是分开预交还是汇总一起预交呢?需要预交增值税附加吗?预交税金怎么计算?
    坛主jessie喜欢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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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14
  • 巨额股份转让所得税筹划,盈余公积转增资

    想问一下,节税宝每周一堂税务课中6.17的巨额股份转让所得税筹划的第三种方案,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可以增加初始投资成本,应该如何理解?
    坛主jessie喜欢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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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2
  •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10种方法!太有用了!

    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10种方法!太有用了!

    提醒: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日常财务工作中必须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足额纳税!

    个人所得税避税的10种方法如下所示:

    合理避税是合法的,通过合理避税可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减轻个人或家庭财政负担。

    1、 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 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 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 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

    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 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 大笔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师业余在一家企业兼职做项目,项目完成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报纳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30000×20%=24000元

    应纳税额

    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与企业协商,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每次应纳税额=(15000-15000×20%)×20%=2400元,总计纳税额为4800元。两者相比,节约4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可见,纳税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将所得分摊,增加扣除次数,就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节省税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资

    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8、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一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 4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4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4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2000)×10%-25=175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465元。

    9、高工资那个月分部分到后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业务员,平常工资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业务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计工资收入30000元,如果将部分工资分摊到6个月,每月拿12000元,最后一个月10000元,这样合计纳税总额为6470元;如果正常纳税应该是30000元纳5620,加上接下来5个月的8000每月合计1725元一共是7345元,这样就多纳了接近1000元的税。

    收入很不稳定的人尤其适用这种办法,叫削峰平谷。

    10、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税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坛主ecfo-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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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2-27
  • 跨境现代服务业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跨境现代服务业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坛主星星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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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03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七大难点问题学习心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七大难点问题学习心得:lol:lol:l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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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但是部分纳税人对于《办法》中部分条文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对此,我们提炼了八大难点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和运用好此项政策。

        一、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吗?

        过去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从而得出机械结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以发票作为唯一的扣除凭证。本次《办法》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按照上述规定,发票仅是众多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属于证明业务已经实际发生的证明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扣除项目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比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不需要发票。企业应当根据支出的实际性质,合理确定所需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非应税项目支出、以及属于应取得发票情形,但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选择其他原始凭证如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同样应当准予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税前扣除吗?

        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解决合法性原则,从形式上符合税收监管要求,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考虑到现实征管的实际需求,如果单纯以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缺乏其他必要资料予以佐证,实际支出是否真实难以准确判定,给税务机关监管带来难度。考虑到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还伴生有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这类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详尽描述了交易内容,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而且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证明资料。

        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办法》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也就是实际发生。也就是说,通过税前扣除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让彼此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最大限度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尽职保管的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三、如何理解办法第九条中的”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句表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是根据上述文件和公告解读,这里的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仅指国家机关、个人等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按照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不得适用第九条规定。可见本《办法》中所称的个人仅为增值税概念中的其他个人。

        《办法》第九条对于个人零散经营业务做出了界定,就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点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在政策解读会上指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个人销售额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为减轻单位和个人办税负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发票或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当对方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规定的起征点的,其支出仍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对于境外取得的扣除凭证如果对其真实性存在疑问,应当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处充分考虑到境外经营支出的实际,由于部分国家并非采取以票税的税收管理制度,此时如果强制要求以票扣除,则脱离经营实际实际,无形中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办税成本。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对此扣税凭证存疑,相关资料有不足以佐证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当年汇算清缴期自行税前扣除,后期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能否按照5年追补扣除?

        《办法》将汇算清缴期是否结束作为分界线,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主动取得相关凭证,准予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考虑到由于各种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的支出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取得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也没有进行税前扣除。针对此类情况,《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待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收集好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支出追补扣除应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在支出发生年度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二是在以后年度取得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应是合规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应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里要强调的是: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但相应支出在该年度已经扣除,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且根据规定要求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该支出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六、《办法》提到的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就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劳务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办法之所以提出应纳增值税劳务概念,主要是为了确定采用何种凭证,准予税前扣除。由于本办法为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无法跨税种引用增值税政策中的应税劳务概念,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处理。因此办法中提及的劳务,应理解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同时属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内容,直接可以采取以票控税的原则进行税前扣除,对于仅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劳务内容,则可以采取其他凭证如付款凭证等作为依据,准予税前扣除。通过上述分类阐述,避免基层税务机关机械理解以票控税的原则,造成企业真实支出无法税前扣除,从而确保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以及税前扣除凭证的三原则在税务实践中得以实现。

        七、《办法》第20条提出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应纳增值税行为,如果尚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执行凭票扣除的要求?

        《办法》第20条提出的办法适用时间,主要是针对本《办法》提出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税务处理,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等一系列政策新规,应当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对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进一步明确,是以票控税原则的重申和落实,而不是新设规定。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经营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纳税人应当继续遵守执行此文件,不受此28号公告执行时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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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坛主lmh45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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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29
  • 个人提供的销售商品或服务,多少限额开收据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大家好: 我们是建筑施工企业,工地有食堂,从农民个人手中买的菜或肉等食品,均是收据,这种情况有相关文件吗? 如果有文件,销售食品蔬菜每次多少元以内,开收据就可以抵扣呢?个人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的免征额是不是不一样?分别每次是多少元呢?
    坛主zhangh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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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20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
    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支持,而且这些政策也在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最新的政策就是2019年1月17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为方便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优惠政策,现将这一政策的演化过程进行一个梳理。
      先强调一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小微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小微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将企业按收入、人数、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个类型,其中的后两类小型和微型企业,称为“小微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完全是企业所得税范畴上使用的一个专属概念,有着特定的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所讨论政策均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而不是“小微企业”。
    一、政策起源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源。
    二、政策细化
      享受20%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进行了明确:首先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操作详解
      政策已经明确,条件已经细化,但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明确:
      (一)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初值+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基础上再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不仅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且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执行了10%的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在20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执行20%的税率,不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五、优惠范围持续扩大
    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2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财税〔2015〕34号文规定的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也就是说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扩大到了所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不仅限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该政策执行期间是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3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了50万元,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3号文尚未执行到期,时隔一年后,2018年7月11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5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了100万元,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相比之前的优惠政策文件财税[2017]43财税[2018]77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标准已经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是30万元,但上述两个文件连续突破,达到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从法理上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文件并没有权利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但这一对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的利好消息,我们仍然愿意确认其有效。
    六、优惠范围再次创新性提高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统一部署,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重磅文件,落实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公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描述改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不仅应税所得额的标准再次由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而且计算时引进了分段计算的方法,对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和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分别按不同比例计算应税所得额,这是此项政策的一大亮点。此政策下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5%,应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只有不到8.5%,这个税率已经远远低于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财税[2019]13文的另一大亮点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中的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同时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标准统一为300人和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
    七、重申最新政策
      最后重申一下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1月1日至2021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计算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上述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演化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减税决心是坚定我国的小微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税收支持力度
    坛主yzh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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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6
  • 国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研发加计扣除金额可以税前扣除吗?

    大家好,各位老师,请问国高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可以在报企业所得税季报,预缴时扣除吗?
    坛主fyq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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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22
  • 总分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事宜

    总公司在深圳,2017年在武汉成立分公司,当时未提前备案总分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现去备案,税局回复需提前备案,故2017年总分公司只能分开申报相应的企业所得税,2018年计划去申请相应的备案,由此就会造成2017年期末与2018的期初数据不连续(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的报告只有总公司数据,而2018年的报告,将合并上分公司的数据做为2018年的期初),请问这样数据上的不连续性对我们有什么影响,有什么好的弥补方法吗?
    坛主CC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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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5
  • 预缴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事宜

    由于去年预缴了企业所得税,而年底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故相应的多缴了税款,现目前阶段公司盈利状态不是很好,留抵的话也不知道那年能抵完,故想去申请退税, 但又怕查账什么的,请问有过来人提提意见吗?
    坛主CC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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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20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


    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支持,而且这些政策也在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最新的政策就是刚刚于6月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为方便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优惠政策,现将这一政策的演化过程进行一个梳理。
    先强调一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小微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小微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将企业按收入、人数、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个类型,其中的后两类小型和微型企业,称为“小微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完全是企业所得税范畴上使用的一个专属概念,有着特定的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所讨论政策均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而不是“小微企业”。
    一、政策起源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源。
    二、政策细化
    享受20%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进行了明确:首先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操作详解
    政策已经明确,条件已经细化,但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4日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其中明确:
    (一)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基础上再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不仅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且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执行了10%的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在20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执行20%的税率,不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同时,财税〔2015〕34号文还对财税[2009]69号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来按月份计算改成了按季度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五、再优惠范围扩大
    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2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财税〔2015〕34号文规定的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也就是说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扩大到了所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不仅限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该政策执行期间是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六、优惠范围破格提高
    最近,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再次提高,而且是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破格提高。
    2017年6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就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虽然从法理上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文件并没有权利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但这一对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的利好消息,我们仍然愿意确认其有效。这一政策执行期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同时,财税〔2017〕43号文还对享受这一政策的条件及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重申,之所以说是“重申“,是因为这只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5〕34号文相关条款的重新描述,并没有新的变化。
    七、重申最新政策
    最后重申一下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四)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计算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的减税决心是有的,尤其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很大。财税〔2017〕43号政策到期如何执行需到期后明确,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对所有企业更加有利的税收政策!
    坛主yzh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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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6-20
  • 若公司在3月底实际付了款,但发票未到,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候能否先暂估费用?

    若公司在3月底实际付了款,但发票未到,一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时候能否先暂估费用?
    坛主李小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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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4-05
  •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小锦囊

    是不是一定要见票才能税前扣除呢?肯定不是,那么哪些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size=16px]

    10.本文未列各项税、费、政府性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上文是否可以略减少一些,以这条概括)

    11.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13.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4.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5.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还需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6.资产损失

    (1)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等。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17.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50%加计”部分不需要发票。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100%加计扣除”部分不需要发票。

    18.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除以下三种情况以外,不需要发票: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上述三种情况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发生违约金、赔偿费、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1) 卖方(销售方)向买方(购买方)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需开具发票。

    (2) 卖方(销售方)向买方(购买方)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赔偿款或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②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未发生,赔偿款或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不可开具发票。

    2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等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22.现金折扣支出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23.企业向单位内部食堂拨付属于内部核算,不需要发票。但是食堂购买米、菜、肉等能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列支,如无正式发票则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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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5. 可以税前扣除的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坛主陈雩霖-财智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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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08
  • 小规模纳税人免交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不超过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的优惠。季度末将应交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按核定征收,那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纳税基础是否是不含税收入+营业外收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也需要和增值税一样处理?
    坛主xiawe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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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03
  • 跨年度收款损失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单位转让资产,转让价低于账面余额,形成了资产转让损失,但因所转让的资产的特殊性,受让方付款的日期一直拖延到了下一年度(没有超出汇算清结束的日期)。 请问:此种情况下上述转让损失能否比照费用的列支,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完成款项支付就可以在当年度确认资产转让损失?有没有相关法条支持?
    坛主yzh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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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13
  • 关于聘请本有正式工作老师培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背景: 公司(民办非营利培训学校)聘请本来有正式工作的多个老师(在其他公司、学校或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购买社保的)当培训老师,因培训业务暂时不太稳定,每月培训不一定能安排所有的老师都上课问题: 1、基于背景描述的业务实质,学校该与聘请的老师签订什么性质的合同或者协议更利于降低老师们的个人所得税? 2、培训完成后,发给老师们的报酬应该按照什么口径申报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所得、月度工资,还是别的? 3、作为聘请单位,学校是否有义务代聘请的培训老师申报其个人所得税,还是由培训老师在年度终了后自行到税局进行申报?如果学校不为培训老师申报,对学校有哪些风险? 期盼能快速得到高手们的指点,谢谢!
    坛主龙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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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07
  • 求助:个人所得税表为何不自动计算合计数

    我在申报企业个人所得税报表时,职工个人详细信息填写完毕后,其前边的汇总表汇总数据不能自动计算合计数,不知为何?请各位同仁指点一下。
    坛主谦宏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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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17
  • 企业餐费支出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餐费支出是企业经常发生的支出。那么,会计受理了一张就餐费的发票该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呢?
    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招待客户发生的。招待对象为非本公司员工。
    二是公司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三是公司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四是公司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五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
    针对上述的五种情形的餐费支出,会计和税务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且各不相同。下面,笔者从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分别就上述情形的餐费支出进行分析:
    餐费支出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财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上述餐费支出的前四项支出,属于企业的费用开支范围,可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业务有关支出有下来规定: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
    因此,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前四项餐费支出,根据发生业务的不同,应分别计入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中。一般的分项情况如下:
    1.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
    (1)企业管理层招待客户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销售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3)生产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制造费用”科目;
    (4)基建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5)研发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
    (6)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
    明细科目全部为“招待费”。
    2.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具体处理情况同1,明细科目全部为“福利费”。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误餐补助系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具体处理情况同1,明细科目不计入“招待费”、“福利费”。
    4.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1)伙食支出为限额实报实销的,一级科目同1。明细科目为“差旅费”。
    (2)执行出差伙食定额补贴的,一级科目同1。明细科目为“差旅费”或“补贴”。
    5.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企业不得报销。
    餐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
    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属于税法的“招待费”支出,为限额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要点:
    (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口径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09〕202号一】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八】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
    地方规定:
    (1)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会议期间)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47条】
    2.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员工的三(午)餐支出,属于税法的“福利费”支出,为限额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要点:
    (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税函[2009]3号二】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二】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
    3.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为正常的经营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注意要点: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二】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082号】
    4.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为正常的经营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标准可参考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大部分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注意要点: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二】
    地方规定:
    (1)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大国税发[2009]21号十五条】
    另外,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由于与公司经营无关,首先财务不得报销,如果财务报销了,也不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其的解释是: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坛主jiahua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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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05
  •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这样计算!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汇总如下图:
    计税公式: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有条件哦
    (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B企业50%的股份,B企业持有C企业30%的股份;甲企业也是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乙企业40%股份,乙企业持有C企业50%的股份。C企业高管王某2013年5月1日取得授予的A公司股票期权10000股,每股施权价5元,约定两年后行权。王某还于2014年1月5日取得公司授予A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10000股,登记日股票市价9元,取得时支付资金30000元,锁定期一年,锁定期满后一次解锁。另外,王某于2013年6月1日取得甲公司10000股的股票增值权,当日股票收盘价8元,约定股票增值期为两年,2015年6月1日,当日甲公司股票市场价每股10元。王某获得企业给付股票增值权现金10000×(10-8)=20000(元),王某该月还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
    用图表示案例:
    分析:由于A企业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30%=30%(A公司因持有一级子公司B企业的股份超过50%,所以按100%计算)。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规定条件,所以王某获得的A企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可以适用股票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50%=20%,不符合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的条件,王某在2013年6月1日取得的股票增值权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与股票增值权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0-3500)×25%-1005=5120(元)。
    假设符合个税优惠条件的条件下
    此两项收入应缴纳个税[(8000-3500)×10%-105]+[(20000÷12×10%-105)×12]=1085(元),税负少了,可见股权激励的个税优惠政策很给力。
    限制性股票案例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将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益应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案例2:接上例,王某按照约定于2015年5月1日行使股票期权,该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
    王某股票期权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5)×10000=100000(元)。
    王某获得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1月5日解禁,解禁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15元
    解禁日王某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9+15)÷2×10000-30000×(10000÷10000)=90000(元)。
    股权激励税款的计算
    一、一次行权税款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二、一年中多次行权的税款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案例3:接上例,王某持有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1月5日解禁时,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第一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12×20%-555)×12=11340(元)。
    王某持有的A公司股票期权于2015年5月1日行权时,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第二次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000÷12×25%-1005)×12-11340=2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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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25
  • 企业餐费支出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餐费支出是企业经常发生的支出。那么,会计受理了一张就餐费的发票该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呢?
    一位在企业做会计的网友发来问题:最近公司业务部小李来报销一项餐费支出,金额1080元。问: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这类问题,工作中经常遇到,看似简单,其实能准确回答也不简单,因为,一张餐费发票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故事,每个故事都会影响这张发票的处理结果。
    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招待客户发生的。招待对象为非本公司员工。
    二是公司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三是公司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四是公司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五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
    针对上述的五种情形的餐费支出,会计和税务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且各不相同。下面,笔者从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角度分别就上述情形的餐费支出进行分析:
    一、餐费支出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财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上述餐费支出的前四项支出,属于企业的费用开支范围,可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业务有关支出有下来规定: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前四项餐费支出,根据发生业务的不同,应分别计入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中。一般的分项情况如下:
    1.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
    (1)企业管理层招待客户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销售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3)生产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制造费用”科目;
    (4)基建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5)研发部门招待客户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
    (6)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
    明细科目全部为“招待费”。
    2.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具体处理情况同1,明细科目全部为“福利费”。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误餐补助系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具体处理情况同1,明细科目不计入“招待费”、“福利费”。
    4.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1)伙食支出为限额实报实销的,一级科目同1。明细科目为“差旅费”。
    (2)执行出差伙食定额补贴的,一级科目同1。明细科目为“差旅费”或“补贴”。
    5.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企业不得报销。
    二、餐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
    招待客户发生餐费支出,属于税法的“招待费”支出,为限额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要点:
    (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口径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09〕202号一】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八】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
    地方规定:
    (1)企业召开的内部会议的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会议期间)招待客户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标准限额在税前扣除。【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47条】
    2.员工的三(午)餐支出
    员工的三(午)餐支出,属于税法的“福利费”支出,为限额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要点:
    (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税函[2009]3号二】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二】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
    3.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
    员工的误餐(不是午餐)支出,为正常的经营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注意要点: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二】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082号】
    4.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
    员工出差中的伙食支出(或补贴),为正常的经营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
    标准可参考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大部分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注意要点: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二】
    地方规定:
    (1)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大国税发[2009]21号十五条】
    另外,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餐费支出(如非上述四种情形的支出或招待与经营无关的外部人员的支出等),由于与公司经营无关,首先财务不得报销,如果财务报销了,也不得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其的解释是: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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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25
  • 员工出国考察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是真实、合法的可以自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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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1-21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必须要注意的七个实务操作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必须要注意的七个实务操作

     弥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可回避的一项工作,实务操作中,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需引起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弥补亏损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150万元,其中:2008年亏损20万元,2009年亏损30万元,2010年亏损100万元。2011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亏损不允许在2011年度税前弥补。其2012年又转为查账征收,实现利润50万元,2012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2013年实现利润50万元,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

    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示《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作废。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明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是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企业免税项目亏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3年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当年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损失为300万元。该公司2013年发生的技术转让损失300万元,不能用投资收益50万元进行弥补,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也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100万元来弥补,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另外,除另有规定(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继承弥补)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但同一国家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的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某企业2011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当年未能扣除。2011、201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2011年应纳税额=80×25%=20(万元),2012年应纳税额=60×25%=15(万元)。2013年3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扣除该资产损失。为此,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80-100=-20(万元),无须纳税;2012年度应纳税额=(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1、2012年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在投资方弥补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例如,某公司投资另一企业,持有其30%股权,该公司采取权益法做账,2013年亏损1500万元,该公司在会计上调减了450万元会计利润。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450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清算所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业2013年7月停止生产经营,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2008~201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008年度亏损只能在2013年度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90万元(250-30-50-80)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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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21
  • 刘强东的期权究竟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刘强东的期权究竟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经过网上的激烈争论,看来大家不必为奶茶妹妹担心了,刘强东的2600万股股票期权属于婚后收入无疑了。但问题又来了,就这个股权激励,强哥究竟应该怎么缴税呢?

    问题一:股票期权属不属于股权激励?
    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大致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一般认为,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是从股票期权中衍生而来的。而强哥本次适用的股票期权方式,是最经典的股权激励方式。

    问题二:京东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强哥的股票期权是否应在中国缴税?
    国税总局早已看穿了一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接受雇主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进行税务处理。”国税总局,早就把境外上市公司的情况考虑到了。

    问题三: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确定?
    股票期权,本身是一个对高管的长期激励,那么,强哥这一长达10年的股票期权应该怎么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呢?
    先让我们举个例子吧,假设,2016年1月,强哥由于婚后开支大涨,需要将该年可行权10%的份额260万股全部行权。假设当日京东的股价为32.7美金,之前董事决定的授权价是16.7美元。那么,每股收益16美金,强哥的应纳税所得额=(32.7-16.7)*260=4160万美元。

    问题四:应该怎么缴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的朋友会惊呼,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万块,就要适用45%的税率,怎么了得!
    别着急,贴心的国税总局对股权激励有一个特殊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强哥创办京东超过12年,可以顺顺当当的适用12的最高规定月份数。我们看上例他应该缴纳多少个税(假设美元汇率为6.3)(41600000*6.3/12x45%-13505)x12=981449500元。对的,你没看错,就是9814万哦。这只是一年的纳税额,如果10年如此,要交税将近10亿元。

    问题五:强哥的税,是否也要15天之内缴纳?
    这么大的资金量,就算如强哥一般的超人,也很难在15天内筹集到。机智的国税总局早也预料到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强哥只要在6个月内缴清这9814万就可以了。


    观察

    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源于美国,在上世纪70-80年代走向成熟,为西方多数公众企业对核心员工所采用。中国的股票期权计划始于上世纪末,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有力的推动了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从1998年至今,就此先后出具了近10个文件、公告,对其纳税问题进行了深入、复杂的规定。

    京东的股权激励计划从经营上看是成功的。但是,从税务负担方面,显然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筹划。
    初步看来,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行权需要资金流太大。股票期权在行权时,要先按照授予价购买行权,同时还要在6个月内完税,需要大量的资金流,这对当事人是很大的负担。其实,可以通过适当配置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手段,在董事会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大大减少资金负担。

    其次,将股票期权作为唯一的薪酬方式,丧失其他方式的低税率。这种唯一薪酬方式,在美国毫无问题,因为美国实行的是综合制个税申报方式,无论以什么税目申报,都汇总到工薪统一缴税。但中国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制,且在大类下,还分小类。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大类下,还可以按照每月工资、年终奖、股权激励、退职金的不同的小类分别申报,分别享受低税率和扣除额。没有其他方式的薪酬发放,就意味着丧失了其他发放办法下的低税率。

    再次,没有前瞻性的考虑到未来的特殊情况。比如,强哥未来如果到境外履职,如何拆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如果在关联公司担任职位,如何进行相应的划分?等等问题,都需要通盘考虑。
    那么是不是说,在激励计划已定的情况下,税务上就没有空间了?当然不是。在行权阶段,也有一些技巧和技术手段,能够有效的降低税负。相信强哥的美国团队,已经帮他筹划起来了。

    (作者: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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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7
  • 个人所得税筹划你不知道的10件事

    个人所得税筹划你不知道的10件事

    个税的名目繁多,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性的税种,它除了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外,还起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不过后者的效果在中国还不那么明显。做到如下十点至少能帮你节省一部分税收负担。

    1、分开计税对你来说是划算的
    中国实行的就是这种分类课征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项目分别规定税率并单独计算征收税费。它的好处是易于进行源泉扣缴,理论上说,你的收入越多元化,且单项越低,则税费越低。“但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征税,有欠公平,”某公司财务说:“工资收入8000元就会比几项收入加起来8000元交纳的税款高。”

    2、“劫富济贫”是国际惯例
      高收入人群是纳税的重点,在全球都是这样。2013年,法国准备将富人税率提高至75%,致众多富人纷纷“出逃”;美国将百万富翁的税率的最低值和恢复最高所得税率从35%提高到39.6%;日本安倍政府也拟将富人最高税率从目前的40%上调至45%.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还带着减少贫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数的美好愿望。欧美的富人早就已经学会了雇佣律师和税务顾问协助避税。在中国,年收入12万元即为高收入,但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职员,避税的事,自己说了可不算。

    3、征高收入税主要靠你自觉申报
      个人所得税交纳给公司注册地的地税部门,“它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不用向国家上交,”某公司财务说,“但在地税局查不到单个人的缴税金额,它的系统里只有公司缴纳的整体数字,只有通过查公司的账才可能发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高收入人群,税务部门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法人或雇主申报两者相结合的交叉稽核体系,降低他们逃税的可能。这其实还是在考验你和你的雇主的自觉性,税务部门再没有更多的主动行为。

    4、公司帮你避税不光是学雷锋
      除去个体户外,个人所得税都由单位代扣代缴,不由自己交,而公司也会用合理的方式帮员工节税,如所在地区有政策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前取暖费补贴标准的,将部分工资变为取暖费发票报销,这不光让个人减少了税款,其实公司也是在借此平衡各项税率。

      某公司财务这样透露,“公司三大主要税费为营业税、增值税与个税,如果公司在前两项上进行了一些避税活动,而个税部分过高,与营业税及增值税不成比例,很容易让税务部门推测出公司的其他两项税费有问题。”言下之意,调节个税在整体税费中的比重,能让公司显现出的经营水平看上去更加合理化。

    5、交出差发票不仅仅为了证明你真的花钱了
      许多公司会制订员工出差住宿、餐饮和交通消费标准,然后要求员工在出差结束后凭借发票进行报销。这么做不仅仅是为了让你拿出凭据,防止有人借机揩油。

      因公出差取得的实报实销的差旅费,通常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现金发放的差旅费补贴,规定标准内的可以不征,超标准的则要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实报实销出差费发票理论上不属于避税范畴。

    6、“月饼税”不一定真的会收
      “月饼税”、“粽子税”、“饮料税”,全部都是真实存在的。从2009年的个税规定开始,只要发到你手里面的福利,无论现金还是实物,都要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不过还是有例外情况“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某税务总局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说。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放一盘玉米花大家随便吃,你的个税就可以豁免。

    7、小心“年终奖临界点”
      把部分收入放入年终奖中发放,对个人而言是划算的。因为年终奖税率是奖金总数除以12后计算的,所以更容易获得更低的计税档次。但年终奖税率计算方式存在6个缩水区域,分别是1.8万元、5.4万元、10.8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比如年终奖若为1.8万元,比年终奖为18001元的需要多纳税1155.1元。如果薪酬人员帮你把超过1.8万元的部分分配到月薪中就可以避开这个尴尬。“当然,薪酬部门不一定会专门照顾你个人的情绪,这意味工作量的增加。”

    8、被炒鱿鱼拿到的补偿金不交税
      当你能够从雇主那里获得收入,同时又完全不用工作的时候,你就不必缴税了听起来很怪,只有两种情况下会有这种“好”事发生,前一种你收到的是退休金,后一种则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税务总局规定,对于解聘人员,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平均2至3个月的补偿金,都会免税。

    9、保险产品能避税只是噱头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和分红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保险产品被赋予避税功能的根本依据。在国外征收较高遗产税的环境下,购买高额寿险产品的确能有效降低税负。但中国目前还不存在遗产税。而且保险金给付是以死亡和伤残为条件,资产流动性极差、分红收益也不高,是非常笨拙的合理避税方法。所以,在中国的保险产品中,避税只是个噱头。

    10、个税缴错地方可能影响你购车、购房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源泉扣缴(如公司代扣)与自行申报并用,但一般工资性收入都是由前者代扣。这样的问题在于,不少公司只在A地有办事处,而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B地,所以在A地上班的人,个税也只能交到B地地税局。而对于北京这类需用个税做购房、购车证明的人来说就比较“悲催”。一位公司财务人员说:“解决办法要么是总公司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去当地地税局登记缴纳;要么通过第三方代缴,但同时劳务合同也需和第三方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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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14
  • 小微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变化要点

    小微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变化要点

    2015年,小微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上有了不少新政策,以下作者总结了五条,您看好了…… (一)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间顺延一年 财税〔2014〕34号)规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三)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四)预缴政策发生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填报新的预缴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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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5
  • 注意啦!这些支出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些支出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哪些支出呢?以下图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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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4
  • 企业所得税预缴十大误区

    企业所得税预缴十大误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表格采用2015年版。现总结几点预缴申报表格(A)类的填报误区。因个人水平所限,错误难免,请各位老师纠正。

    误区一:预缴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根据填报说明可知:利润总额=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填表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正解: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存在勾稽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表惯例,存在勾稽关系的“行、列”,一般在填表说明会标注计算公式的,也就是表内关系。

    误区二: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根据填报说明可知: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填表说明: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网上答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时候包括期间费用这些吗?(咨询了好些大家答案都不一致),这个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数据来源是不是就是利润表中的数据?(发布日期:2015-04-14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该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因此,该栏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正解:预缴表营业成本不含期间费用

    误区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是根据实际利润额来预缴。不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预缴,也不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预缴。

    误区四: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局答疑: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6-01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表间关系: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误区五: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亏损
    税局答疑1:二季度有利润,累计后仍为亏损,网上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发布日期:2012-07-10发布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答:网上报税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累计数为计税依据。累计数为负数,企业所得税季报应零申报。

    税局答疑2:我一季度是负利润的,而第二季度是有利润的,请问所得税按第二季度的利润交,还是按一至二季度累计利润交的?(发布日期:2014-07-21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缴,季度预缴计算,1-2季度累计利润总额为正数时,乘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或负数时,不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弥补本年度亏损。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正解: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七: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需要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税局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发布日期:2015-05-18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正解: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误区八:企业所得税预缴,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税局答疑: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存货的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4-01-26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正解: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误区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负审期间,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1-01-10有效性: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正解: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误区十:只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实,正确。季度预缴可以任性来
    现状: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意识:认为只要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如实,准确缴纳了。预缴可以随便怎么预缴都行。有的企业预缴根据自己的感觉走,有的企业干脆季度预缴都零申报,全部放到汇算清缴来缴纳税款。

    分析:预缴填报的所得税,“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如果企业违反这些规定,税法也不认可。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如实预缴,不可任性而为。

    (作者:左岸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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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23
  •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总体要求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税目及税率
    上市公司
    财税〔2005〕35号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
    国税函〔2007〕1030号
    1.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暂按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4.雇员转让时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雇员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

    2.非上市公司: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1030号}

    3.高新技术企业: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2015〕62号}

    财税〔2015〕62号目前的适用范围:七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中关村 (二)武汉东湖 (三)上海张江 (四)深圳 (五)苏南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8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长株潭 长沙、株洲、湘潭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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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8
  • 一表读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四大变化

    自去年国家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后,今年再次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提升至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到底有哪些变化?一表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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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5-11
  • 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

    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庞杂易出错,但对企业来说又至关重要。下面列举了7个企业所得税核查科目及要点,希望帮助大家提高工作效率。

    1、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2、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3、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4、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
    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

    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5、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6、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7、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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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23
  • 汇算清缴期你应该了解的几个企业所得税问题

    汇算清缴期你应该了解的几个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问: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
    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答: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问:
    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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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08
  • 马来西亚项目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有四名员工,要出差马来西亚做技术服务支持,为期三个月,事先未征求财务部门的建议,当我知道时,基本上领导层已经定局了,根据当时的一些了解情况算了一下,虽然业务部门领导口口声声说这个项目做下来略有盈余,但我细细算了一笔账,严谨来说,这个项目是亏损的,只是金额不大。上层领导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坚持这个项目不能亏才能做,于是我在做一些参考分析中,把隐性成本未包括进去,这样一来,这个项目看似是略有盈利了。
    今天下午,总经理叫我过去,让我想想,如何让这些人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少交一些,说是按规定要让这些员工每个月到手的收入是12000元,如果全部做到工资里,个税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我的个人建议是做在工资中按实纳税,领导觉得这样交税太多了,让我想想办法,呵呵,在他看来似乎这样也可以那样也可以,其实体会不到2015年国家在税务上加大管理力度以及严惩力度,以前的一切所谓的节税,都是自己想当然的认为可以,其实根本就不可以,税务现在看不上这一块,不查则矣,一查下来,只有大眼瞪小眼的份。
    目前有考虑,这个事情,暂先采取一种方式过渡一下,按每人每天60元(公司差旅费补助标准)给他们做补助,一个月按1800元算,不计缴个人所得税,余下的10200元倒算为工资收入列入成本管理。其实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从税法角度来讲,免的部分差旅费补助只是免的几天的费用,这样一个月一个月的做补助,实质上还是工资薪金性质的个人收入,实质上还是要交税的。
    因此和各地的同学聊了聊,看来大家是所见略同,没知识真可怕,现在的老板,不尝到苦头不知道未来的中国是个法治国家,税法一块尤其严明。
    “补助这部分只要在公司差旅费办法里规定了标准的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缴个税的 我们公司很久之前被查过 起码北京是这样的”
    “记的之前安老师也说到过这个,说会计好心当时帮他们省了,事情过后,税务来查账了,查的是公司,最后老板被罚了,骂的也是财务,“这个笨蛋,早干嘛吃去了”
        “好像听安老师说过,说这种事情,不要好心,该交就要交,回来人走了,税务局查出来,全是企业担着”
    坛主ZWJ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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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5
  • 细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细说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近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本期组织了四篇文章,分别从《企业基础信息表》的重要性、图文列解《优惠明细表》、申报表封面如何填写,以及税务干部眼中的新申报表修订的意义等角度,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填写新申报表。

    莫忽视《基础信息表》的填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已实施6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表》属于新增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提醒纳税人,切勿忽视填报此表的重要性。

    人性化申报

      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特别增加了“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其中“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需要提醒的,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按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行业分类对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进行明确,即“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写时,行业代码为06**至50**,为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判断;填写其他行业代码,为其他企业,按照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特殊规定,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规定,六大行业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也就是说六大行业的企业填写“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需要仔细,不能填错,否则影响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明确政策务实口径

      “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的填报直接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以前实务操作中计算的口径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按照填报说明规定,“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行填报是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从税法的“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和填报实务操作角度来说,“104从业人数”和“105资产总额”计算口径应该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即按照填报说明规定计算。

    细节填报需要关注

      “102注册资本”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就会出现注册资本“零首付”,所以在实务填报操作中需要关注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其中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需要强调的是,“102注册资本”该行填写的是注册资本非实收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该行填报需要关注语言的表述。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在实务填报中,非特殊情况一般性企业选择“是”。
      “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的折旧方法。
      “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该行填报需要关注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302对外投资(前5位)”填报和“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等行填报需要关注股东类型。在实务填报中,(1)个人股东,证件种类是身份证或护照,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经济性质为自然人;(2)单位股东,证件种类是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号码是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号,经济性质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报,国籍按其登记注册的注册地址;(3)国外非居民企业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写。

    申报表对税企都重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修订了已经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要在即将开始的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启用新版申报表,因此,公告下发后引起了业界及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笔者从税收征管角度,谈几点看法。

    报表修订意在优化申报及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四条优化申报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调整、补充、细化、优化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申报方式的优化促进纳税规范,同时搜集相关信息。

    如实填写对税企双方都很重要

      税总发〔2014〕107号文件第四条加强风险管理中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分析判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风险等级,与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相统筹,分别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管理。
      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即通过主动地发现税收风险,有方向地确定管理对象,避免撒网式及一人得病众人吃药的管理模式,更有效地利用征管资源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风险管理要求税务机关更有效地使用征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高度重视申报信息的质量,同时需要关注申报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的一致性,一旦信息异常,则有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眼中的高风险户,进而进行后续管理。
      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经能够查询A类纳税人企业名单,D类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的公开也就在不久的将来,未来的纳税信用会影响到企业及个人的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纳税人如果不如实填写纳税申报信息,就有可能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自身的整体社会信用评价。

    正确认识此次报表修订的意义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今后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新版申报表修订后,有纳税人质疑,新版报表比原报表在数量上多了不少,给企业增加了工作量。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人不能局限于就表填表,而应从维护自身纳税信用的角度,正确认识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的意义。同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报表修订后,税务机关作为纳税服务的提供者,也一定会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服务。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报表,对政策不理解、不适用、不确定的部分,积极寻求税务机关帮助。

    例解《优惠明细表》第28行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新申报表新增加的行次,新申报表填报说明对该行的解释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该行看似复杂,应如何理解及填报,以下举例说明。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征收。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由于老申报表没有区分该内容,导致填报复杂,新申报表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新申报表的设计,填报并不像上面计算那么简单,需要逆向思维。
    新申报表填报如下:
      第一步:技术转让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表1)
      第二步:先按照25%税率计算(2000-700)×25%=325(万元);再统一按照15%税率计算(2000-700)×15%+(700-500)×15%=225(万元)
      差额=325-225=100(万元),填入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700-500)×15%-(700-500)×25%×50%=5(万元),填入第28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2)
      第三步:过渡到主表(表3)
      综上所述,“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填报时须注意两点:一是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减半,而不能按照优惠税率减半;二是填报该行时需要逆向思维,差额填入该行次。建议先按照正确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倒推出差额,就可以按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运算出应纳税额了。

    申报表封面如何填写?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适用对象是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填写此表。
      封面上的“税款所属期间”,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来填写。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有些纳税人是在2013年底之前成立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其“税款所属期间”就填“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有些纳税人是在2014年的年度中间开业的,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持续经营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为准,如成立日期是2014年1月18日,则填写“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2014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如果纳税人在2014年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比如说某企业是在2010年成立的,在2014年度7月31日停止经营了,并且在9月20日注销清算结束,则不填写本表。如果企业清算结束是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则需要填写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1月1日到7月31日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这段时间,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填写的是2008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企业需要把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作为清算期。企业的清算期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假设企业是在2014年7月31日停止生产经营,在2014年9月20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即把2014年8月1日至9月20日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它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名称都是一致的。
      填写好的申报表,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填写确认日期。
      正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在封面和所有附表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公章”名称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有些集团企业公章统一保管,在对申报表加盖公章时不注意,出现过张冠李戴的笑话。
      “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的日期。如果纳税人是从2015年3月5日开始填写本申报表,等到把整套报表全部填写完毕是2015年3月31日,实际向税务机关申报是2015年4月8日,则申报表上的“填报日期”为2015年4月8日。
      要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日期应该是在“填报日期”之前,或者与“填报日期”一致。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这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
    坛主z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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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09
  • 如何避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

    如何避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
    每到年终奖发放前,本人经常会遇到领导、同行和领年终奖朋友咨询:媒体上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多交上千元的个人所得税”,是真的吗?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雷区”呢?怎么避开这个“雷区”呢?       相信看过媒体报道或者网上查询过的朋友,也知道这是真的,也许会记住“雷区”范围。
          作为财务人员怎么轻松记住并避开“雷区”,并且向非财务人员解释清楚呢?本人是这样做的,跟大家分享。
          首先明白我国年终奖(包含年终双薪等)的计算办法。
          一、计算办法分2种情况:
          1、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本月工资-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种情况仅仅是要先补足当月不足3500元的部分,与第二种办法无本质差别;为方便,本文只讨论第二种情况,下同。
          二、找适用税率及计算“雷区”
         步骤:
        第一步、用“年终奖/12”的结果在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税率表找对应的税率。税率表如下(图-1):

        第二步,计算各档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前)的下限和上限:
            比如:3%的税率的上限=1500*12=18000元;
                  10%的税率的下限=1500*12=18000元;
                  10%的税率的上限=4500*12=54000元;
                  其余以此类推计算。
            第三步,计算按各档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后)的下限和上限:
            比如,3%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后)上限=18000-(18000*3%-0)=17460元;
                  10%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后)下限=18000-(18000*10%-105)=16305元;
                  10%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后)上限=54000-(54000*10%-105)=48705元;
                  其余以此类推计算。
            上述计算在EXCEL表中是很简单的,计算结果如图-2:

    提示:在EXCEL表中的G3栏中输入“=ROUND(E3-(E3*$C3/100-$D3),2)”,然后批量复制到G3栏至H7栏中,这样就全部OK。
        第三步,计算平衡点(税前)
        平衡点(税前)是指:在高档税率情况下,年终奖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收入(年终奖税后收入)与低一档税率计算的实际收入相等。
        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设平衡点(税前)为X,这有方程式如下:
        X-(X*高档税率-高档税率速算扣除数)=低档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后)上限
        解方程,可以得到:
        X=(低档税率计算的年终奖(税后)上限-高档税率速算扣除数)/(1-高档税率)
        根据方程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在EXCEL表中I4栏输入“=ROUND((H3-D4)/(1-C4/100),2)”,然后批量复制到I4到I9栏中,所有的平衡点就全部计算出来了。
        第四步,标示出年终奖(税前)的“雷区”
        通过第三步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年终奖(税前)的“雷区”就是适用税率对应的年终奖(税前)下限至平衡点(税前)的区域。
         如上图,在EXCEL表中J4栏输入“=E4”,K4栏输入“=I4”,然后向下批量复制到第七档税率栏。
        通过上述四步就计算出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我们可以上述计算的EXCEL表作为一个工具表格存放在电脑中以备使用查找。
        通过上述步骤的计算,我们明白了计算过程,但是还不明显,我们可以用坐标图清楚表现出来“为什么存在雷区”的问题:

    从上图可以清楚看到:年终奖的税前收入是一条连续的直线,而年终奖的税后收入在整个图上是由不同区间且不连续的线段组成,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会存在“雷区”的问题。图中的三角区就是“雷区”,图上标示的“雷区”下限、上限的数值是税前数(当然也可标示出税后税)。
    坛主xiawe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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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09
  • 个人所得税难点热点问题解答

    [i=s] 本帖最后由 xiaweiyi 于 2014-12-5 13:16 编辑 [/i] 个人所得税难点、热点问题解答——税务局
    坛主xiawe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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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5
  • 揭露41张申报表秘密:所得税制信息化提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的公告。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从现行的16张变化为41张,增加了25张。
    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从明年,也就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就意味着,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将全部用新的申报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间是下一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针对此次调整,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表示,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41张表内容更多,划分更细,虽然工作量加大了,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细化之后的税务风险却更加小了。

    他说,比如所得税申报时最重要的纳税调整表,以往只有一张表,现在有15张来支持它,把纳税调整表里面的每一项都拿出来细着写。

    “以前纳税条件表哪个地方有调整,只有一个数,但数是怎么来的没说清楚,现在弄一张表把数的计算过程表示出来,从税务局征管角度来讲是科学化、精细化,这和以前的要求是一致的。”王冬生说,也更准确地体现了税法,因为申报表是个形式,形式是体现税法内容的,2008年到现在税法发了很多文件,以前的表比较粗糙,有的地方体现不出来。

    再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尽管税法里规定相当复杂的条件,如各类费用的标准,税务总局也曾经发文件要求纳税人要符合那条件,但具体纳税人到底符合不符合税务局不好掌握。

    王冬生说,现在把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列在表上,税务局征管的时候到底合适不合适一眼就看出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单独的表问纳税人是不是具备那些条件。“比如优惠政策,不要求填表的时候,企业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稀里糊涂就过去了;现在对着表填可以审视、检查自己是否还符合条件,对纳税人规避纳税风险非常有帮助。”王冬生告诉经济观察报。

    在匡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邓寅生来看,新的企业税申报表反映未来国税总局征管思路的转变,基本上贯彻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的思路转变。

    国税总局局长王军曾在2013年提出,解决税收管理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全面实施信息管税,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社会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推行网络发票,广泛采集信息,实现自动稽核比对,及时查找管理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彻底走出“人盯人”的窠臼。

    邓寅生从事的是税务信息化的工作,过去几年一直在为大型企业集团、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系列税务信息化解决方案。他告诉经济观察报,以前是专管员管企业,因为90%的税都是5%的企业缴纳的。

    而现在,重点税源户由大企业司提供专业服务,其余95%更多的是信息管税,体现在申报表上就是申报内容的深化和细化,由原来的16张增加的41张,需要纳税人填写的内容和披露的内容增加,需要披露的信息和内容之间有着非常强的关联和关系。

    他表示,未来企业所得税的清缴,税务机关通过信息检查企业是否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也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大方向,这种申报表的变化未来在其他税种的申报上也将会体现。
    坛主xiawe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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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1
  • 职工外派出差补助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考虑?

        最近发生一件小事,先说一下事情,某公司外派十多名职工去外省提供技术支持,时间会很长,比如一年吧,说好一天补助130元,一个月约4000元,因为事先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没有考虑周全,到7月份时,拖欠了半年的补贴需要处理,这个时候问题出现了,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1、不交税。
    2、把6个月的补助平均除以月份,按每月应得补助和每期工资汇总计算应缴税额,然后减去已扣缴过的工资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3、直接按拿到的24000元与7月份工资汇总计算缴纳7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4、???
        请各位谈谈各自的想法,哪个更合理,哪个更实用,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前提是,许多事情是需要提前布局,但事已至此,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件事情。
    坛主ZWJ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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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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