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世今生”
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因此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支持,而且这些政策也在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最新的政策就是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为方便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优惠政策,现将这一政策的演化过程进行一个梳理。
先强调一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小微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小微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将企业按收入、人数、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个类型,其中的后两类小型和微型企业,称为“小微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完全是企业所得税范畴上使用的一个专属概念,有着特定的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所讨论政策均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而不是“小微企业”。
一、政策起源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源。
二、政策细化
享受20%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进行了明确:首先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操作详解
政策已经明确,条件已经细化,但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明确:
(一)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基础上再优惠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扩大优惠幅度,不仅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且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执行了10%的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在20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执行20%的税率,不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五、优惠范围持续扩大
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2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财税〔2015〕34号文规定的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也就是说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扩大到了所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不仅限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该政策执行期间是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3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了50万元,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3号文尚未执行到期,时隔一年后,2018年7月11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5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了100万元,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相比之前的优惠政策文件,财税[2017]43号和财税[2018]7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标准已经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是30万元,但上述两个文件连续突破,达到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从法理上来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纸文件并没有权利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但这一对广大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的利好消息,我们仍然愿意确认其有效。
六、优惠范围再次创新性提高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统一部署,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重磅文件,落实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公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描述改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不仅应税所得额的标准再次由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而且计算时引进了分段计算的方法,对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和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分别按不同比例计算应税所得额,这是此项政策的一大亮点。此政策下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5%,应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只有不到8.5%,这个税率已经远远低于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财税[2019]13号文的另一大亮点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中的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进行了大幅度提高,同时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标准统一为300人和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
七、重申最新政策
最后重申一下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计算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从上述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演化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减税决心是坚定的,我国的小微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税收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