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收款损失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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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16-04-13 09:17:54

    单位转让资产,转让价低于账面余额,形成了资产转让损失,但因所转让的资产的特殊性,受让方付款的日期一直拖延到了下一年度(没有超出汇算清结束的日期)。 请问:此种情况下上述转让损失能否比照费用的列支,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完成款项支付就可以在当年度确认资产转让损失?有没有相关法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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