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公司(民办非营利培训学校)聘请本来有正式工作的多个老师(在其他公司、学校或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购买社保的)当培训老师,因培训业务暂时不太稳定,每月培训不一定能安排所有的老师都上课问题:
1、基于背景描述的业务实质,学校该与聘请的老师签订什么性质的合同或者协议更利于降低老师们的个人所得税?
2、培训完成后,发给老师们的报酬应该按照什么口径申报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所得、月度工资,还是别的?
3、作为聘请单位,学校是否有义务代聘请的培训老师申报其个人所得税,还是由培训老师在年度终了后自行到税局进行申报?如果学校不为培训老师申报,对学校有哪些风险?
期盼能快速得到高手们的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