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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对财税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沙龙收获总结

    《新公司法对财税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北京沙龙 收获总结


    2024年71日,最新一版《公司法》开始执行。这一次的修法工作有不少的波折,争议颇多。最终定稿的修订案中,有很多对公司经营与财税处理有深远影响的内容,如:

    “五年实缴”,是倒退还是纠错?究竟如何解决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问题,减资可以吗?有没有税务风险?要怎样做才能安全减资?用无形资产出资可以吗?是不是一个完美解决方案?有没有后患?“横向穿透”,是新提法还是老政策?民营企业关联公司间交易是不是被极大限制了?今后是不是得避免关联交易了?“减资补亏”,“资本公积补亏”,新鲜的提法,这些设计的用意是什么?民营企业用这些方式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这样做有没有可能出现财税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最近我对韩老师5月讲的这次解读新公司法内容的沙龙,进行了详细的复盘和思考。面对法律环境的新变化,财务只有做到与时俱进、迅速适应,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和老板。下面就分享下我的收获总结。


    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公司法最新修订的要点

    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制-部分认缴;

    2013年这次公司法修订最重要,实现了全面认缴制(有的把手机号写成了注册资本),大的问题都解决了;

    2018年那次是小修订;

    2023年这次本来想也是小修订,但没想到5年实缴,修订争议大。注册资本的加速到期:原来《九民纪要》上说破产和延期债务要加速到期,这是新公司法的变化。

    都有注册资本迷恋症,国家法规还是要尊重市场。


    1、趋向于进一步放松的:立法过程就是从紧到松的,交给市场。一个股东的公司(有限公司1-50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200个发起人);全部同意的话可以不设监事会了;类别股。

    2、趋紧的:5年实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影响非常深远(吓人),处罚规定写进来了(对评估机构评估不实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吓人)。

    3、补充的:股东失权(吓人)、人格否认(横向穿透、过度控制吓人)、董监高的责任。


    二、核心变化-出资,实缴问题

    1、限时实缴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股份公司是实缴制注册了,这条非常关键;对于实缴制公司,抽逃资金是涉及刑事责任的)


    2、过渡期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202471日至20276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7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3、要是不实缴会怎样

    除了要实缴,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书面催缴书。


    4、股东失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减资或转让给其他股东)


    5、资本弱化问题:

    出资之后我只要有利润,再往外拿就要交20%个税了。比如要投1500万(注册资本1000万),老板只投200万,剩下1300万以个人借款的形式借到公司(还能收利息),这样1500万也能转起来经营。未来公司挣钱的情况,再慢慢把这1300万还了。在税务层面上,这1300万中的800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应出资而未出资的部分)。税局资本弱化杠:

    公司向老板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法律要求),最低0因为和公司利益一致,但向员工借款利息不能为0

    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金融企业5:1,非金融企业2:1本金限制防止资本弱化),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利率限制),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还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利息支出的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不同情形下利息支出的据实扣/限额扣:

    向金融企业借款、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关联方借款——限额扣,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关联方借款——限额扣,需考虑2个标准计算限:

    利率限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本金限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如果企业可以证明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受本金限制。

    所以,主要还是税和现金的问题,主导了大家做这些动作,但在现实中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还是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


    64种方式的选择:虚假出资,减资,抽逃,就不缴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财务责任人。

    2014年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金融行业公司、劳务类公司及股份公司


    7、几类公司可采取的方式策略:

    1)空壳公司无资产无利润的:减资或注销,3年简易窗口期,快捷方便;

    2)注销资本不能降的:非货币出资,垫资或抽逃;

    3)有高增值资产或高额未分配利润的:非货币出资,垫资或抽逃;

    4)公司现在是亏损的但未来预期会赚钱,未实缴,想实缴了的:老板成立个公司,把老板自然人股权全部买走,在这一刻不用交税。未来一合规挣了钱,就分红给老板的公司,这一手也不用交税。上面公司把分的红再打回来,就完成实缴出资了。


    三、出资形式-非货币出资

    1、非货币出资适用范围:实物(房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三大件-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出资解决实缴问题的思路:唯一能拿来解决出资的就是知识产权,其他不好找。市场上买一个很低价格的技术成果,作价过高,出资不实。

    3、要交哪些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印花税万分之三(技术合同);增值税-正常按转让无形资产6%,小规模1%,月销售额不足10万的免,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免,要要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个税-5年分期缴纳(财税201541号文),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要在税务备案(财税2016101号文);企业的更复杂些,除了用这条还可以用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4、存在的风险:作价虚高的法律后果-追究补充出资的连带责任,甚至执行股东个人财产;要变更产权登记;抽逃风险;税收问题;无形资产和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直接相关;摊销能否税前抵扣-可以,但如果是为了解决实缴问题,就不要税前抵扣了,因为实缴问题解决不了没什么后果,但无形资产税前抵扣了就偷税漏税了,刚开始抵时他不管过3年后找来了,全部调增,那3年的税金、滞纳金都得交!疯狂。


    四、公司减资和股权转让

    1、需不需要减资-2种情况:注册资本高、外部债务多、无投标和行业要求、资金又较紧张的-可考虑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依照法律的程序做个减资。

    经营较稳健、外部没有那么多债务的-可以等一等,有8年时间给到老公司呢,或许过几年直接注销了更简单,现在减资引发的税尚不明确,省的折腾。


    2、简易减资的条件;现在有3年的简易窗口期,快捷方便。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3年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说白了就是快捷减资、便捷减资、简易减资)。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不符合的正常减资,所以空壳公司减资会比较容易,简易减资)


    3、减资和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同比例减资与不同比例减资(在实践中,非同比例减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视同股权转让要交税);实缴减资与认缴减资(201141号文,自然人股东减资,分回来的资产扣除原始成本之后,还有收益的,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税)。由减资时引发的税现在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司法把控尺度不同,不排除现在不征、未来去征税的可能性。


    4、减资法律程序性要求:召开股东会,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不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话减资是违法、无效的,债权人可要求恢复出资),公司高管有催缴义务,过了宽限期会失权(失权这部分股权要么减资,要么股权转让)。


    50元或1元转让在税务上的要求:

    什么时候0元或1元转让?净资产为负、资不抵债时,在商业逻辑上是符合0元转让的,相当于公司本来就不值钱了,把壳白送你了。但金4对一些行为有专门的大数据推送,其中就有这个,0元或1元转让。

    67号文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被投资企业含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增资资产的,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要有评估报告,未超过20%的税务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低于初始投资成本;

    低于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的;

    不具有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受重大影响(市场商业行为);

    2)继承,抚养人或赡养人(有法律身份;直系亲属或夫妻之间,也不建议0元或1元转让,因为那样未来转让时投资成本就没了,个税就高了,建议平价转让就行了,避免很多麻烦);

    3)在公司内部做员工激励,有内部制度已规定不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如果员工离职转让只能平价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对于0元或1元转让,原则上第一先看净资产,无论是转让10%还是100%0元或1元一定资不抵债型了,这种属于合理的。但现实中税务机关在把握政策时,其实差异也挺大的,一般情况下资不抵债的0元或1元转让都没有问题,但也遇到过净资产为负且无增值资产的,1元转让被税局打回来了,让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也不太可能出现增资资产),税局就是不同意他这种0元转让。

    这种情况下可以拿着政策去和税政科理论,说我认为我的0元或1元转让是有依据的,你要是强行让我交税,也可以行政复议去,核心还是看你禁不禁查,有的老板害怕引发别的风险就认了。

    所以核心还是在于说,要不然你的净资产很低,你也没有什么要增资的资产。另外就是我内部的员工,原价转让(那也不是0元或1元了)。还有一个就是直系亲属之间的,有赡养义务之间的。


    6、股权转让时个税没交会怎样?

    原来最早做股权转让时,是工商做变更不通过税务;后来是一刀切,必须先过税务才能到工商来做变更。所以就造成了当时有很多企业,在做股权转让时,都没有做个税申报。这种没申报个税的现在补还行吗?可以,但会有滞纳金。不补行吗?这就涉及到一个追诉期的问题了,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责任没有申报的:10万以内3年,10万以上5年追诉期,要追征税款,缴纳滞纳金。


    补充:关于追征期——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3年追征期,补缴税款,无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3/5年追征期(10万以内3年,10万以上5年),追征税款,滞纳金;

    偷、逃、骗税:无限期追征,追征税款,滞纳金。

    所以,如果税务局3年不找你,就基本算过去了(因税务机关责任的:3年追征期,补缴税款,无滞纳金)。争议:同比例减资,谁都没有所得,就不交税?存在补税的风险。


    五、公司解散注销

    1、解散的清算主体,谁对清算负责:

    很多老板在注销公司时,往往没有依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去清算,税务这块就更别提了。很多公司走的简易注销,就是全体股东签个字,说我们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做清算。有的忘了做工商登记变更,被债权人看到了公司和大股东没钱还,但小股东还挺赚钱。现实中就有撤资拿回了30万,却背上了3000万债务的案例(就看你的工商登记)。

    原来的公司法-没有尽到清算义务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哪怕已经实缴了也不行;新公司法-这个清算责任的主体是董事了,法定清算组负责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是董事。


    2、公司解散时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没钱,亏损很多,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不是。原则上把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资产都卖掉,所有欠款还掉之后,最终还剩的钱是老板的,交完个税拿走,这是正常的流程。

    但企业的债权债务有时不完全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很多是表外的资产和负债。这时我注销了,在资产负债清单上也没有这个债权人,所以也没通知他,然后过段时间他来找我还钱了(公司走的简易注销,或压根没在我账面出现2种情况)。

    现实中注销还会出现什么问题?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记坏账损失,应付账款还不起(破产清产)不还了被免掉的债务算营业外收入,要交企税。所以在清算时,要把你所有的收入、豁免的债务也算收入、折价处理的资产损失相抵之后,有收益的话先交企税;然后清算后超过你投资额的部分,拿回来再交个税,这是整个的涉税环节。


    3、另外,公司注销要注意3点:

    1)注销企业的账簿要保存10年。

    2)在经营期间有骗税、逃税和抗税的,追征期是无限追征,即使注销了也可能恢复你的税务登记,或由法人来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你再新成立的公司就拉入黑名单了。所以历史上有比较大风险的,还是要处理下,把有一些证据链、资料完善下,该补的补下。

    3)注销清算时,税务局一般看3年的资料。所以如果你税务风险比较高,3年内慢慢缩小别再干什么坏事了,3年内的梳理梳理,平稳过渡下。所以注销是不能闭着眼睛去干的,在财税上要善始善终。


    六、出资时间

    1、转让的股权还有出资义务吗-分情况:

    老股东转让前未到出资期限-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一般责任,有缓冲区);老股东转让时已到出资期限未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不实-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新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老股东,也可以2人一块起诉)。


    所以,老板现在将没有出资完毕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时,要小心接手方在出资期限内没有完成出资,老板可能会有补充出资责任,这是卖公司时要小心的。说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就是由受让人出,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都由他来承担,不行,你们之间的约定可以凭这个再管他要钱,但你现在得先把钱还给债权人,以出资额为限。

    如果老板出去买公司时要小心,现在很有可能买这公司写着实缴完毕,你要查清楚他拿什么实缴的,可能是虚假出资。“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你到时如何证明你不知道这事?


    因为说实话,为什么实缴出资这件事被国家拿到了法律层面上来做?因为中国公司注销、破产的数量曲线,从90年代有公司这件事开始,这曲线都是每年的绝对值平缓上升,但从20年开始,近4年来是加速上升。近4年来陷入到破产、法律诉讼、经营困难的公司,可能是历史总和的不知道多少倍。所以将来每一个公司面对经济纠纷的概率,会比以前大的多得多!民营企业以前可能穷尽一生也没遇到过这种,都是靠几个客户活,现在客户资金链断了,这种情况非常多。


    2、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现在只要公司存在未能到期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也不管你申请不申请破产了(吓人)。所以如果你确实没有出资,就要防范这种风险,所以要不就等几年也许注销了,要是减资的话就要符合减资的法律程序要求。


    七、股权架构设计

    1、股权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和公司规模利润的匹配度、老板3-5年经营规划和税收成本。不同规划和特点的企业,股权架构一定长得不一样。

    1)股权设计首先是匹配度,不同的企业达到不同的体量,它有不同的匹配。特别忌讳的就是,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所以首先匹配度非常重要。

    2)然后老板3-5年的经营规划,未来所有的管理体系、财务体系、股权架构都是要匹配你未来的增长的,未来你要干什么,决定了今天的股权架构长成什么样。

    3)考虑税收成本。现在股权上被追责的主要有2,一种是以前股权转让没交税的,一种是有一批上市公司,当时限售股出售时去洼地成立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返税的,这2年频频爆雷。公司关了也不行,现在是强行恢复税务登记,把税交了再关,或股东、实控人、法人要被追究连带责任。


    2、用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税负的不同?

    个人:分红20%,股权转让20%

    有限公司:分红0(可以理解为,国家鼓励企业家用分红再投资,希望你再投入别放兜里了,大家一起来把GDP转起来;成立持股公司分红不交税,至少有个缓冲地带,什么时候需要钱再拿出来,但个人只要宣告分红就要交20%个税),股权转让40%25%+20%)。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分红20%,股权转让5%-35%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红40%25%+20%),股权转让40%


    3、到底用什么主体,给到老板的建议?

    根据企业的体量和利润,利润比较少时,个人直持没问题(可用其他方式拿钱);企业大了,利润多了,老板想法也开始多了,股权架构就要有梯次(有持股公司未来用于分红再投资,有个人持的部分直接放到个人兜里,在经营的公司就发工资、交社保、发奖金)。

    核心是隔离风险(网上有很多视频如何用股权架构隔离风险,老板一知半解地做了很多动作,事实上却没达到隔离风险的目的),让经营合法化,让老板的个人收入更合法化、税负更合理。


    八、法人人格否认

    1、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财务、人员、资产混同,纵向穿透和横向穿透,横向穿透明确写出来了-吓人。

    财务混同(股东和公司之间随意的资金拆借调拨,没有相应的财务上的制度)、人员混同(比如:A公司业务员和B公司业务员是同一个人,甚至高管团队都是一拨,一套人马2块牌子),业务混同(比如:A公司业务员签一个合同,拿的是B公司的章,公章串着用随便用,办公地点也在一块)。

    出现这几种混同情况的,如果说子公司欠钱,债权人有可能要求它的股东-母公司也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过去的公司法。

    新公司法规定,几家关联公司,不管是横着还是纵着的关系,只要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财务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那只要有一家公司欠钱,债权人可以把所有的这几家关联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所有关联公司都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前5条很多公司都有,都是两套账的典型情况:

    这是在历史判决当中,过度控制出现的可能性,示范性案例:

    这个就比较吓人了,银行资金池产品(资金吸纳后统一使用,母公司把几个子公司的钱归集了,问题不大;几个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吓人),这是典型的过度控制,法律后果。还有一方面,归集的过程中要交税的,资金的无偿金融服务利息交增值税(不是金融机构,利息发票不能抵扣),还有企税(开票能抵)。


    2、从财税角度如何看待这种财务混同?该如何规范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实现财务合规?

    第一,当公司达到一定体量(3000-5000万),单一主体就很难承接它了,就可能会分离出一些职能,税收上大拆小有很多优惠,所以本身拆分就会造成它有若干公司。如:电商公司拆成很多店铺,管理成本虽高(可能股东都不够用了,代持人都不够了),但拆成小规模、小微后的税负明显降低(增值税小规模1%、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5%)。所以未来中国在增值税上还会有进一步的改革,很显然大家只能去钻这种空子。


    第二,把现在所有的公司都列出来,梳理它们的工商信息(股东是谁、注册资本多少、实缴多少、董监高、财务负责人、报税人都是谁)、财务数据(这几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是多少)、功能定位(比如说它就是我的采购公司,它就是我的生产制造企业,它就是我放资产的公司,它是我的运营公司,某个公司是我的持股公司等)。

    相当于所有的公司做一个大平铺,整理清单的过程中,系统思考每个公司的定位、主营业务是什么。因为只有主营业务清晰了,才能知道每个公司应该匹配什么样的成本费用和人员,避免混同。别人会怎样评判这种混同?会以你内部的组织架构、及审批流程为准。

    一旦资产和人员被关联公司侵占了,有利益输送,那就要由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税务角度上,关联公司支付了和它收入无关的费用,税务不认,企税上也要调增。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是独立法人,应该资产独立、人员独立、主营业务和成本费用都是独立的,如果不能独立就相当于一锅粥,那肯定是连带责任了。


    第三,母子公司,建议持股公司就持股。母公司就只做2个动作,实收资本实缴和子公司有利润了拿分红,而子公司就做它的经营,这时它们就应该属于各自独立、清晰的。这样母公司100%持有子公司,也不承担关联的连带责任。

    第四,税局特别关注关联交易,同一控制人下的关联交易定价要公允,否则的话会被认为有利益输送,可能会调增你的收入,按调整后的收入交增值税、企税、个税。


    3、集团架构的挑战:

    实际上这种资金归集、控股公司,在5年实缴制、以及纵向横向穿透已经写进法律以后,包括税务上对于关联公司间资金使用视同销售结论的双重加持下,说实话,历史上曾经盛行一时的控股公司这种模式,往后不好搞,现在这帮做股东的老师估计还没缓过闷来。

    因为以前控股公司有一个典型用法就是所谓的小头大尾,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会写的非常低,10万元实缴,然后下面随便注册公司,那些公司通通都是认缴而且写的越高越好,很多老师都这么教。但是现在在5年实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对不起,你公司所注册的公司要不要完成实缴义务?要,所以这个公司7月1日之后最多存活5年,你如果不打算实缴的话,它的存活期最多就是5年。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历史上都说这种控股公司有好处,可以资金沉淀(只能沉淀分红资金)。如果你把你的资金,用刚说的资金池方式进行归集,就有可能涉嫌过度支配了。而且有可能你会涉及,所谓资金使用利息的视同销售。所以这是集团架构所要面临的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九、政策的走向趋势

    1、跟着公司法的修订,很多相关法规的出现:

    1)《最终受益人登记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得去登记,说白了什么概念?你虽然可能不是工商登记的那个股东,但你是背后的老板,你需要把自己真正的身份说出来。这些自然人对于合伙企业、个独,全都要进行登记。不登记有什么处罚措施?其实是没有的,但这代表着一种象征意义和政府治理的态度。


    2)《“检查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什么叫检查护企,面对人家害怕的人是谁?-老板;人家保护的是谁?保护的是企业。老板和企业不是一回事。

    这个文件某种程度上其实和恒大,包括一系列房地产企业这种情况,仍然有它的相关性:“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开展对公司实控人、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治理”。我们老板以前从公司拿钱的那些行为,很多时候我们认为是民事行为,但实际上如果把它稍微严格定义下,很有可能就是职务侵占罪,这是检察院的态度。

    因为实际上恒大我们会发现,它其实利用了大量的这种所谓关联交易也好,或过度控制的手段也好,给他自己和他的家族在公司获取了大量的个人利益,不然的话其实恒大不至于倒下得这么迅速,这个公司实际上是给掏空了。当然这里面的手法,到现在你也没看见,但我们现在从已经看到的信息来看,有这种倾向,不然也不会抓人。

    所以这其实应该是现在整个主流的声音,包括“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这是一个主流的声音,或者说是整个最高层的一个态度。


    2、一个可能的走向:从追求效率-追求安全

    过去自改革开放到2012 年之前,我们国家在安全和效率这2点上做权衡的时候,我们注重的是效率,之前还有一句话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0年以来实际上会感觉,国家治理在安全和效率上怎么做的选择?安全会越来越重,实际上这也是现在整体的一个治理思路。

    所以我们会发现,其实法规越来越细致,法规要求的越来越严格,宁可把某一方面活力限制得有点受不了了,比如:房地产、互联网,那也愿意选择一个可能更清晰的、更安全的治理方式。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安全这个字眼出现的频率,已经比效率或经济等出现的频率,要高的多了,这是一个大的趋势。

    所以这个实际上是我们今天讲整个这些东西,要跟大家交流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我们在之前,可能会觉得很多东西也许不会有那么严重,但在未来不好说,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这些方面的思想准备。


    十、其他一些有意思的变化

    1、监事会这个“摆设”可以不要了:监事会彻底没有了(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的情形:

    审委会代监事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降本增效不设置(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准程序没有了?

    实际上优先购买权和这个批准权,是一回事。所以,其实这块不是批准程序没有了,而是原来老公司法写的跟绕口令似的太啰嗦,就这个批准权和优先购买权其实一样,所以新公司法直接把批准权那块给抹了,今后少一个程序。

    而不是网上那帮大师们说的,今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随便卖,可不是随便卖!新公司法当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提前通知写的非常详细,你需要提前将转让的条件通知,多少天不回复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写的非常细。


    3、补亏的方式多了:

    如果在历史上公司出现亏损了(想分红分不了了),我想弥补历史亏损,怎么补?首选用历史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这2个用完了还不行,再用未分配利润(我历史上产生亏损了,未分配利润是负的,我挣钱了是不是得先把亏损弥补完才能再往后说啊)。新增的补亏方式是,你可以减资补亏;你还可以用资本公积补亏,这是比较神奇的。

    (减资弥补亏损的原理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将减资所得的资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从而达到恢复企业健康运营的目的。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既能降低企业的负债压力,又能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恢复企业的健康运营。此外,减资还能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股东权益的含金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说白了就是,我们的净资产、所有权权益这几个科目,你可以把它们内部合并同类项,最后有个余额就行了。可以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降下来。比如有投资人进来了,历史亏损特别大,怎么办?补亏,都可以。

    当然这东西它到底在实际应用当中怎么用,暂时还没发现它跟民营企业有什么关系,一般还是给准备上市的公司用的。先知道下就行了。


    4、一个股东,范围可能变大了:

    在老公司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独自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吗?不行,因为以前一个股东的公司叫做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独企业都不是人。在老公司法下,个独和合伙企业均不可独自成立一个公司,因为它不是法人。但是新公司法把名改了,叫一个股东的公司,那是不是代表着未来个独和合伙企业可以独自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好说,这东西到底有什么用途,还不知道。


    以上就是我对这次《新公司法对财税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沙龙活动的复盘,其中也提炼了在新公司法实施的大背景下,老板目前最关心的那些问题。后续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加深理解体会、不断完善,也希望能和大家多多探讨切磋。


    狄蕊    2024年8月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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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8
  • 股权架构设计:训练营复盘(上)

    2023年10月 股权架构设计

    训练营复盘(上)


    10月底参加了韩老师的股权架构设计训练营,自己感觉收获很大,因为课程把股权设计这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做了系统提炼,而且是用场景案例的方式,把实务中很多的高频问题、及细碎的技术点都串起来了,所以重点应用问题很突出,给出的逻辑框架也很清晰。比如:提炼了股权架构设计的一个中心点,叫做以终为始;要考虑的三个基本点,包括人、法、税,把这些重要因素都考虑全了,就能做一个好的股权设计,所以很实战。


    这个实战不仅体现在,讲了实务中该如何应对处理合适,而且还把很多政策法规的演进过程、为什么这样选择背后的原理、及股权设计的正确理念等,都做了深入剖析,所以感觉收获很大。所以趁热打铁,11月赶紧对课程进行了全面复盘。经过这半个月的学习复盘和延展,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框架。


    我的复盘大概参考了:公司法,股权相关个税,相关税务法规政策(主要是国税201467号公告,财税200535号文,2015116号文,2016101号文),几个e讲堂+笔记,及过往自己做过的任务,梳理过的脑图、文案、技术点等。


    结合这些研究,重新对股权相关知识框架做了梳理,做了股权相关知识地图(目前梳理到了: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绩效管理,待不断延展和链接),我想这样能更能按图索骥,以及发现知识之间更深层次的联系,重新组合、灵活应用吧。下面就分享下我的学习和复盘收获,主要是法篇和税篇。


    一、股权架构设计=++税,要坚持以终为始


    股权设计要考虑的因素:

    1、法律因素,股权架构设计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的,不能做非法的约定和设计。

    2、股东收益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是一切矛盾的来源,最难解决的股权问题就是人的问题,而不是技术上的;

    3、公司战略因素,因为股权的价值根本是公司的价值,背离公司发展的股权架构都是空中楼阁。

    4、税收成本,不能光搭架构,而不考虑税收影响,没有可操作性。



    二、法篇:公司、股东与股权

    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股东身份的可选项,几对组织形式辨析,个体户转公司问题;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形式+出资时间);股东的4种权利(财产权、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权利的保障和载体等。


    (一)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 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最核心的影响是什么?谁的责任。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个独、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

    什么叫法人?法律上认为它是个“人”,这里面最核心的一条是,它要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当出现债务危机时,非得死一个的话,是法人死(公司),不让让股东死。但是个独的话,只能个独的投资人死。

    注:在我们国家司法体系当中,个体户、个独叫投资人或出资人,合伙企业叫合伙人。它不叫股东,股这个词在我们的语境中,只在公司这使用。在我国体系中没有合伙公司这一说,别的国家有(也叫无限责任公司)。


    2、 股东身份的可选项(组织形式选择):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


    2)法人组织(公司、商业组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和资合的中间地带)、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挂牌和非上市,在税上不同对待,上市公司是极致的资合状态)。商业组织如:学校,非营利组织,国家政府机关等。


    3)其中,一人有限公司特殊(受限):

    a、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类型,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法人)。

    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即: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不能独自成为另外一个公司的股东,所以轻易不用,太复杂。

    c、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且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还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各类公司,包括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一人有限公司即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就是那个唯一的股东)。

    d、公示: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e、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f、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非法人企业(包括个独、合伙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Q:老板想给公司弄个持股平台,用有限合伙,打算把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都装进去,老板个人做GP,其他股东都做LP,这样这个合伙企业就成了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个架构问题吗?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是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层面的“人”,就这2类)。当你只有一个股东的时候,你就是所谓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合伙企业不是人(非法人企业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所以这个架构本身不成立。而且实际上,公司完全都是持股平台上,也没有这么搭的,极端,本身目的不是很明确。


    5)非法人组织:个体户,个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持股平台,资合)。特点:都是一道税,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


    3、 几种组织形式辨析:个独和个体户,个独和合伙企业,公司和合伙企业,个独和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1)个独VS个体户:个体户是我国特有的产物,简单、不严谨地看,个独就是大号的个体户,2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体现在:


    a、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设立。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为限,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d、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要有自己的字号且受保护(而个体户不行,工商不核名),可以有自己的商标,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无限制,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可以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以后可以上市。而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2)个独VS合伙企业:可以简单、不严谨地把合伙企业理解为,就是一个一个的小个独(自然人合伙人)。


    3)公司VS合伙企业:本质区别:合伙企业就是大家把钱和资产放在一起进行经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但这个资产还归属于合伙人。而投入公司的资产,就是属于公司了,不能再拿走了(股东出资一经投出不许撤回,对应的才能享受有限责任)。


    4)个独VS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它们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赔和个人赔都一样。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防火墙。2、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受企业所得税法监管,企业所有者最终拿到钱时要交2道税40%;而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所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要交2道税,有限责任;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交1道税,但无限责任。二者各有优势,需要根据需求判断取舍。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股东人数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和股份有限公司差不多,股份公司由于人多,治理结构更完善一些,股份转让较自由。区别主要在于上市,上市后会有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发起人的股票(原始股),上市后持有1年分红就免税。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交2道税,但当企业上市挂牌之后,个税不用交了。


    股份公司特点:资本总额划分为相等股份;股东人数增至200人;股份转让灵活度更高;对公司治理要求更严;是上市的必由之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有既定的程序,即股改。


    4、 个体户能不能直接变成公司?或者反过来?

    ——在法人和非法人之间是不可能自由切换的,只是工商上有一个便捷处理条件。从法律本质上,是相当于把原来的注销,再新设一个。但这个过程中,税务在注销时要求清算,个体户可以不清算,但个独和合伙企业都要求清算,那就可能出现清算所得,就要征税了。所以,如果直接在工商上切换、便捷处理了,就会有涉税风险。

    所以对于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变更,无论是从工商、还是税总条线来说,都是注销一个,新设一个,这是基本原则。


    (二)股东的义务——出资

    1、股东最大的义务:出资(跟养孩子一样,得给够抚养费),里面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方式给(出资形式)在什么时间给(出资时间)。当然还有一个隐含的,要让它拥有法人资格、法人身份(不能公私不分),它要独立承担所有责任。


    2、出资形式:老板想用技术入股引进高人,行不行?问题拆解:

    1)老板所说的技术入股,到底是什么?

    ——个人的技术价值,实质是劳务(出卖的是自己的能力、经验、知识)。


    2)这个东西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劳务不可以作为公司股权的出资形式。所以本质上,老板所讲的技术入股,是无法作为他所认为的出资形式-技术。


    3)这个东西出资,有无相关的法规限制,或特别要求?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通俗理解,给钱行,给资产2个条件:能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


    4)会不会有税收成本?延伸知识-非货币出资的股东税收问题:

    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商品交易还要交增值税,及印花税)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基于非货币资产:1、程序复杂,需要走评估程序;2、有将来的出资不足的风险;3、存在税收问题。所以,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建议在出资形式上使用非货币出资,非万不得已不用这招。而且用土地房产出资的话,除了增值税、个税等,还有一个土地增值税,很高,除非是住宅。


    另外,也可以用股权出资,即以我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作为资产进行出资,就是俗称的换股。股权出资是股权架构设计当中很容易使用的一种手段,但一旦使用这种手段,它的价值、以及它的税收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3、出资时间,关于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如果出现下列2种情况,那么法院可以判决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九民纪要》


    4、出资时间:转让的股权还有出资义务吗?(常见的核心问题)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并不由于股权的转让而解除,是终身的。减资并不减除他减资前的债务责任。比如说,做生意已经欠人钱了,把认缴1个亿改成认缴100万,不行,还得按1个亿算。


    5、 出资不足(抽逃):现在抽逃可以把它理解为出资没到位,只有民事责任,把钱给人补上。如果现在还继续谈所谓的抽逃罪,只针对:金融行业公司、劳务类公司及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一些特种行业公司)。如果公司在注册的时候讲清楚了必须实缴到位,那要抽逃了就真有罪名。其他所有认缴制的公司,14年后成立的认缴制公司,都没事。


    6、 小股东能撤资吗?不能。


    7、 减资:是对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伤害。减资这件事很复杂,形式上必须取得股东和债权人的同意;在实务中,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所以不轻易动。减资了,并没有减到你的义务(债务)。


    8、 出资相关问题-代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的权利(财产权、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

    1、能把不良股东开除吗?股东不能随便开除。股权最根本的是他的财产,不能随便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法律上没有这个强制规定。但股东之间可以事先约定,不能事后约定。


    2、股东权利-收益权。股东分红可按: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比例。差异化分红或不对称分红,这种行为必须是全体股东的约定,否则大股东很容易欺负小股东了。


    3、亏损是不能分红的。收益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不能超额分红!


    4、不让儿子继承公司?继承转让(股权继承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权利-财产权:股东间可相互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之外的人进行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三十日内不表态视为同意;同意转让后仍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可继承。以上事项股东章程均可另行约定。


    5、股东权利-参与决策权:股东行使管理权,必须通过三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对公司施加管理。这个也是避免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

    老板有多重身份,他可能是大股东,甚至可能是唯一股东,但是当他有其他小股东时,他就要学会和其他股东相处。他是大股东、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所以当他发出一个命令的时候,我们要会区分,这到底代表谁说话。如果他作为大股东说话,不好使,因为我们接受股东的命令,只接受股东会层面的。


    6、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事项表决权:“一人一票”与“表决权”的区分:

    在公司法中,更多时我们说的都是表决权(出钱多的是老大,有话语权)。但当破坏了人合性时,就要看这个人顺不顺眼,想不想和他做生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的是“一人一票”。


    7、股东权利-知情权:要寻正常途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8、股东权利的载体和保障-协议:

    协议和章程有很重要的不同点,但协议超出章程的是,投或者不投,就是在公司成立或者增资之前,或者增资没成功之后,所有这些事协议都还管着呢。所以投资协议大过章程,投资协议把章程的内容都包了,它还包括了实际投资行为的相关信息,所以投资协议的重要性就是在这。


    什么是投资协议?——对投资行为的说明与约束,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认定与分担的标准,大家打架的法律依据。

    投资协议的内容包括:参与各方的信息,出资信息(金额、方式、时间),股权信息(股东信息、比例),投资行为的各项约定,股东的权利与责任(分红、转让、继承、回购、信息披露、其他承诺等),公司的议事规则(三会制度、表决方式、表决内容、关键人员的推举和任命),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内容。


    税篇复盘见下篇。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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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2
  • 股权架构设计:训练营复盘(下)

    202310月 股权架构设计

    训练营复盘(下)


    接上篇(法篇)。


    三、税篇-股东收益的税收影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所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扎实掌握,深度理解)

    1、什么是转让: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减资),司法判决强制执行(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非货币性出资等。


    2、何时认定股权转让,转让的时点确定:

    转让价款已支付或部分支付(给钱了),工商变更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股东会、董事会改组),这是指正常的交易。还有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司法判决)、资产重组等,这些只要发生,都算股权转让成立。

    所以,合同生效、款项(部分)支付、股东会及董事会改组均视为交易发生,在交易发生的次月15日内要向(被交易标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比几类所得的申报时间:分红、股权转让都是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宣布分红就得交,不是等到账才交;工资是到手交,因为拿工资的都是弱势群体,到手了才算数;个独和合伙企业申报它的经营所得,都是按季度来。


    3、收入怎么确定(核心问题):

    1)什么叫不合理低价:

    1、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2、低于持股成本。3、低于类似交易。4、低于类似公司(不符合商业逻辑)。5、无偿转让(合理性不存在)。

    其中第1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怎么理解公允价值?首先看净资产账面值,不能低于账面净资产;还要看资产的构成情况,资产中带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的,还要看下公允价值。这些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局可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24种情况算有正当理由:

    公司面临重大经营困难,直系三代(继承、直系亲属、抚养人被抚养人、赡养人被赡养人等),职工内部股,税务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很核心的对于我们来说,可认可的合理理由是,公司员工间转让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流通股份(权)。双方都是员工,就可以适用不合理低价,文件中是这样写的。但实务中税务局具体要什么样的形式和东西,需要和征管部门具体去沟通。


    3)税务局核定次序(三板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4、成本怎么确定:2个方向

    1)税务局认可股东投入的真金白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之前按这个数收过税,那这个数就继续向下传导: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纳税基数=转让收入(合理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持有成本(税务局认可的投入公司的真金白银)


    (二)三种持股方式税负汇总表

    1、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未上市)

    1)分红环节:自然人20%,法人公司20%,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20%(先分后税,分配顺序: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自然人直持20%(财产转让所得),有限公司持股40%,个独、合伙企业5%-35%超额累进(已明确按经营所得5%-35%,汇总到一起算,过往的20%变成了一个优惠政策)。


    补充:创投企业(必须是基金业协会、发改委给的这个资格,一般企业拿不到)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税应纳税额。(3年内不能变更)

    单一投资基金:从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所得后,按20%税率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不能结转。从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税率纳税。(只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不能结转,因为已经20%低税率了)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按经营所得项目、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5%-35%,税率高,所以可结转)


    所以,这是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分红20%,转让5%-35%。所以在设计时就要想清楚,持股平台未来的大方向是上市还是分红。


    2、非上市公司-收益兑现阶段(已上市)

    主要区别:

    1)增值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商品转让,不交增值税,营改增的时候对这有过定义。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要交增值税(3%6%,按转让总数,销项还不能拿任何进项做抵扣);但如果是自然人转让,免征;合伙企业转让,要交增值税。

    2)分红优惠。员工直接持股:持股期限超过1年:暂免。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



    (三)延伸篇-实际应用场景

    场景1:公司初创

    1、公司刚开始,把生意做起来最重要,刚开始时上一堆股权课也没用,实力决定一切。

    2、西少爷肉夹馍的故事:都说初创公司,股权不能平分?错并不出在平均分股权上,而是出在初创时,三方话语权均等上。本质是,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话语权发生了变化。

    3、真正的控制权,是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试图在股权架构上解决(技术上,外人看的),不可能。得其他人心甘情愿让出去,有在股权之外的手段,让他们听命于我。

    4、民营企业小股东打败大股东的终极武器是?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很多是无解。最好用的方法是举报,收集证据。举例:遗产纠纷姐弟,人性,瑕疵。

    5、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什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钱,如:扎克伯格。说老板后悔当初股权没设好,才会多花这么多钱?——我们不能上帝视角,现在是内因发生变化了,当初谈判的就是最好的结果。

    为什么闹矛盾?因为你有钱。为什么矛盾没法解决?因为你还不够有钱。因为股权设计最终要回到人的层面,人的欲望是一切矛盾的来源,而人的欲望是随着发展动态变化的。


    场景2:集团公司与控股架构

    1、集团公司架构的好处:每个“人”独立发展,分散风险;公司间分红免税,打通了资金通道(投资平台),避免串联投资,风险串联;利润沉淀等。


    2、集团公司的异化-防火墙公司

    所有股权设计的一个中心就是以终为始,终是将股东的风险和公司的风险隔离开。所以看,股东有什么风险,防火墙公司能否防住这样的风险。老板害怕的,主要是2种风险:


    1公司经营失败,导致股东个人财产损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失败让股东来担任,有2种可能:

    第一, 出资不足(实缴抽逃、非货币出资评估虚高也算)。2个原因:认缴高,投标需要。那如果是用新设公司去投资实体公司,这种情况下防火墙公司有用(除了资本显著不足的特殊情况)。如果是现有公司转让给防火墙公司,这种情况就起不到防火作用了。因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不随股权的转让而消失的。所以当现有公司欠债,而防火墙公司又给不出时,还是要找前手的股东来出。所以总结来看,针对出资不足的情况,防火墙公司相对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是新设公司时,确实必须要有一个高认缴,可以用这种方式去抵挡。


    第二, 公司人格否认(股东行为不当,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不再是个“人”了,直接穿透了。人格否认有2种情况:人格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如:私户收款),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民企最常出现的问题是:不尊重下属任何一个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公司间资金混用,往来对不上等)。

    所以这2种情况,都叫刺破了公司的面纱,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时防火墙公司也起不到作用了,因为它也是被过度控制的一员。


    2)老板担心的第二种风险,就是公司违法乱纪,导致股东担责,如: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卫生(餐饮企业)。这种情况下首先考虑的就是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所以隔多少层也没用。

          所以,通过对这2种火的类型、及它出现可能性的分析,防火墙公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集团公司的异化-钱包公司、或家族公司

    钱分到这里不用交税,但到老板兜里还要交税。钱包公司的钱要花的话,要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根据【2003158号文的规定,与企业生活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同分红要交20%个税。所以,从钱包公司花钱是受限的,如果有合理的费用支出,能拿一小部分,但没法大规模的拿(风险高,可能最后还是按20%交分红个税)。所以,一般还是从实际经营的公司拿钱,这样还能抵一份企业所得税。


    所以实际上,集团公司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在设计架构时,也可以借用这个架构,它能起到分散风险、投资平台、利润沉淀等一系列作用。但它也不是那么万能的,像防火、钱包的作用,并不那么明显,包括在税收层面也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搭建时,及未来如果需要卖实体公司份额时)。


    所以,集团公司我们既不能把它神话,也不要把它妖魔化,要正确认识它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一个具体作用。究竟要不要搭它?要权衡搭它的好处和成本代价,及负担这个成本有没有必要。如果说公司对未来重复投资、反复对外投资或独自发展的这种趋势,需求越来越高,现在也愿意付这个成本,那趁现在未分配利润积累的还少,就把这架构搭好,也不错。所以,不是说交税就是错,而是要在利弊之间进行一次权衡、取舍和妥协。


    场景3:股权激励的实施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以激励为重。股权激励在激励上有它的特殊性:周期特别长,1年起步;实现概率特别低;精神属性高。我国真正有股权激励的概念,实际上不到20年的时间。这里不讲股权激励的激励,只讨论它的股权部分,如何帮助公司在法律形式上实现激励。


    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ESOP、收益权、股票购买计划、绩效单位计划等。但股权激励的实现行为,无非就2种,分红+增值。因为股权真正给股东带来经济效益的途径,也无非就是财产权和收益权,控制权的较少。


    1、虚股=代持=年终奖,分红用比较好。

    1)虚拟股权非常特殊,它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代持行为


    2)虚拟股权一般来说,它激励的标的一般是分红收益。因为本身是种代持,私下签了代持,去上市是有障碍的,到时是要签无代持承诺的。所以如果签了代持,有人拿出来了,这就叫证券市场不诚信,耽误上市。所以一般来说,追求的都是分红收益。如果是有所谓的股权转让可能性的时候,一般安全起见,要把隐名的股东显出来,解除代持状态。


    3)分红收益的兑现有2个途径:老板直接给、年终奖。


    虚拟股,也能算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法律形式,双方签订协议(年底按什么数发),员工内部激励实施办法。但实际上从某种程度来说,它更依赖于被激励对象,对于公司、对于大股东的充分信任。因为被激励的人也不知道他该拿多少,财务信息是不公开透明的,所以如果没有信任关系,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是老板代持的情况下交什么税?个税-股息红利。要是按年终奖发呢?个税-工资薪金(超额累进)。看哪个税节省就用哪个方式好,发的越高20%合适。


    2、 股权激励的副作用:4个。

    1)控制权分散,因为股权激励到最后基本都是老板自己给,别人不会跟你一起稀释。

    2)直持,股东人数增加,人多了办手续麻烦,签字都费劲。

    3)变更程序复杂。有限公司股东上限50人。人不可能只进不出,变更程序麻烦,如果他拒绝配合、或找不到人了,没法办工商变更手续。

    4)公司秘密泄密。股东有知情权,有权看报表,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高级干部也就罢了,但如果不是就很烦,很多企业家都有这困惑。哪怕全合规的,不怕税务局,但这些数他知道了辞职了怎么办?关系好时、没矛盾时不看不给行,但关系不好时人可以告你,强制执行,要求查账!这是很多企业家隐约有感觉,但没意识到真正背后有问题的地方。


    3、 让股东权利集中的4种方式:

         1)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期限,典型公司阿里巴巴(早期的阿里巴巴,孙正义不管,和马云保持一个高度的一致行动),效

    果:表演性质大过实际性质。

         2)投票权委托:约定期限,典型公司腾讯,效果:阶段性使用,委托的这个人随时是可以撤销的。

         3)AB股设置(同股不同权):有条件无限期,典型公司京东,效果:设置操作起来很复杂,不适用大多数企业。

         4)持股平台。其中,只有持股平台最为简单、长期、效果强。


    4、 什么是持股平台,设立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股东权利,才设置的持股平台!实体公司的股东会,他们也没权利参加,股东会决议上,是平台商业组织的公章,法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签字。知情权,让持股平台来行使权利。从而达到了限制被激励对象股东权利的目的。

    所以,只是为了限制被激励对象的权利,而设置的持股平台,其他的节税等都不用想,不仅不能节税还得多交,为了它还得设计好多事,很麻烦。选择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根本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


    5、 关于持股平台、代持、虚拟股权

    1)虚股:本质就是代持。代持是桌子底下的,无法面对公众市场。


    2)持股平台:不是代持,在一份文件里你总能找到自己的名字,这份文件是可以见光的,阳光化的,所有东西都是摊开讲的(可面对公众市场)。老板先拿着叫一种待授予的状态,不叫代持,因为这背后是没有实际股东的。


    3)这两者一般不会同时使用,没必要,两者都会造成股东权益受限,这是一定的。代持你什么也干不了,因为有个名义股东在。而需要增信时,为了让被激励对象安心,用持股平台,因为有工商登记。


    4使用持股平台的2个原因:要面对公众市场、没有虚拟持股的信任感,因为要解决这2个问题,我们选择持股平台,不然直接代持更好。所以,2者不同时使用,能使用代持不使用持股平台。


    5) 但持股平台不是个筐,不能所有股东往里装。

    a、外部投资人是不会接受平台持股的。

    b、对公司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员工平台持股是困难的。

    c、创始团队平台持股是不现实的。这些人对公司是资本属性,不是劳动属性了,所以创始团队和对公司有极高战略意义的员工,就不要往平台放了。说白了进平台对员工而言,没好处,只有坏处。最直接的是税高了,还没有发言权了。持股平台真正的内核,就是不信任。


    6、持股平台用合伙企业好,还是用有限公司好?

    1)可以选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个独。分析后只有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可选。


    2)有限合伙的优势:控制权集中且稳定保持(这个是合伙企业法法定的,而且是稳定的,不需要做其他的制度安排);退出相对方便(程序优势,不像公司要做减资程序);税收成本较低(5%-35%,低一点但不多)。


    所以,基本上有限合伙就是为持股而生的。但在IPO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股东人数穿透计算是无法避免的(证监会的穿透核查理念,害怕的是企业私下里做公开募集了;证券法、公司法要求,未经证监会交易所批准程序,不允许公开募集,违法)。穿透就是股东的所有股东,要一级一级往上追,追到一级国资部门了或自然人了,就不追了。那所有的股东数怎么算?在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只要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人都是公司雇佣的员工,那股东人数算1


    3)再说下有限合伙的程序优势:股东人数方面,有限公司1-50人,有限合伙2-50人,普通合伙无上限,有限合伙是介乎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中间的一个状态。从公司把钱拿出来,有一步程序是逃不开的,就是减资;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把钱从合伙企业拿出来,叫做退伙,退伙程序极其简单,不需要去公示,也不需要开债权人会议,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整体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所以综上,合伙企业在控制权上有优势,税收上稍微有优势(因为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最终他的所得,超过50万就触发35%了,无限接近35%,和40%差不了多少),程序上简单有优势。


    5)有限公司的优势:1、《公司法》及税收相关规定比较完善清晰,政策变动风险小。2、虽然最终税负高,但分段征收。3、目标公司参与特殊重组时,重组时无税负成本。


    6)实际上,从控制权、操作难易程度、税收角度考虑,有限公司这种方式作为持股平台,就意义不大了。做就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就是为了持股而生的,基金用、持股平台用,大家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就是一帮人出钱,有一帮人干活、负责,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出钱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出钱的人安全,做主的人比较有主动性,做事不会受到有限合伙人的干扰,所以特别合适。

    控制权的副作用:限售期会长。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是3年,所以他控制的持股平台限售期也是3年,都得跟着他。


    7、被激励对象与平台的关系:被激励对象的雇佣关系是核心(这个雇佣关系一定要理顺),以避免退伙时的法律纠纷。


    因为持股平台有一个比较麻烦的设计问题,即所谓的办理手续问题,有一个法律困境。即有一种可能性,员工作为被激励对象,公司不认可他的工作成绩,要辞退他,这时要做工商变更手续,而员工不开心不配合,这时就很难。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几个准备动作:

    1)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时不用刷脸,拿身份证就能办的那种,那就要提前让他把所有东西签好。到时他走了也不影响办手续。

    2)如果办手续非得员工出面,他又不配合,只能打官司,法院判决直接办工商变更,也是可以的。但这时要想官司打赢,或者说想占据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那在合伙协议中,就要把必然退伙的条件说清楚,就是你只要不是我的员工就必须退出去。有这条件就好办,不然就容易扯皮。


    员工入伙、退伙多数还是转让方式,注意税收问题。税务局于对于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是不能低于最近一期净资产的;但对于合伙企业这条不适用,可自由定价(可平价转让获得),灵活的多,当然具体操作时,还是要跟当地税务充分沟通。

    员工是否付款的问题,要综合考量。

    员工退出平台要看平台的方式,公司制就比较复杂,合伙制相对简单。


    8、平台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增资,是按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孰高增资;转让,价格自定,但税务局会调整转让收入,最低为净资产公允价值。这是国税公告201467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


    1)平台成为公司股东就是增资和转让两种方式,尽量采用增资方式,那增资就要大家等比例稀释了。但有时如果公司有投资人的话,投资人会说我不参与稀释了,那就只能老板无偿送给他被稀释那点,那就又出个税了,绕不开了(但这样增资比直接走转让的方式,个税还是低很多;因为转让就涉及定价问题,要交税,但实际上谁都没有所得,变成只有税务局有所得了,痛苦)。当然,这还涉及再说服其他小股东,所以是一个进入前原股东的协调问题。

    2)如果有潜在的融资和并购存在,平台设立尽量是在外部融资和并购前。主要是公允价值上去了,估值和税都上去了,动用资金量很大。

    3)注册资本是指认缴金额,不是实缴金额。所以如果公司的认缴金额搞的很大,持股平台以增资方式进入,就会很痛苦,因为相当于持股平台就背负了一个巨大的认缴责任,而让员工拿什么认?没法认。


    9明确持股公司的持股标的:老板有好多个公司,得想明白,持股平台到底放谁头上?原则:激励哪个公司的高管,被激励人从哪获得收益,就放在哪个公司上,这点一定搞清楚,不是一定都往最高层上放。所以,要先把战略、业务、架构梳理清楚。


    10、平台设立地点的选择,原则:程序简便(LPGP是否必须到注册及银行开户现场;是否需要真实经营地址;未来向个人款项支付是否便捷),税收优惠。平台设在哪,理论上讲设哪都一样,但技术上,还是选一些程序简便的。税收上,持股平台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比直持高不少。


    11GP身份的选择:GP是老板或能忠实传达老板意志的人。用有限公司做GP可以吗?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是无限的,它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可能没必要,因为不做经营没有风险,而且分红和转让时可能还会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


    12、股权激励的特有税收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梳理:

    1)凡是个税所得,根本大法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所有收益都要遵从它的法律精神。

    2200535号文(根本性文件),是股权激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征收时点和征收税目,写的很清晰,非上市公司就是参照它执行。

    3)进一步进化的,国税公告201467号是重要文件,把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问题,规定的非常清楚。

    4)财税2015116号是个重要里程碑性的文件,第一次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正式提出来了。

    5)国税公告201580号非常关键,虽然它是116号文的一个补丁文件,但这里包括了一个转增股本的问题。


    6)最著名的一个经常提到的,2016101号文,就是鼓励一部分非上市企业去做股权激励。税务总局不是不征,而是先不征,两段式第一段不征,第二段征,即:行权时不交,转让时交。收的时候比如按10元拿的,这时没交,到时能卖30元,要按030元来交(不是按20元),按财产转让所得20%收,这就是101号文的核心精神。

           而且101号文对授予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授予的概念包括技术入股、增资、大股东的直接让渡和其他合法的股权取得方式”。但到了执行时出现了争议,这就导致了101号文在真正应用过程中用的很少。


    13、持股平台与2016101号文:

      “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份(股权),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彻底递延个人所得税缴纳,即在行权阶段无需缴纳个税,待股权转让时进行缴纳。”

    那授予持股平台,算不算授予员工?或者说适不适用于101号文?大部分税务机关觉得不适用。原因是101号文中讲,股权来源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平台了,员工拿到的是平台的股权或出资额,这2个之间差着一层,所以他认为不适用101号文,还是应该套201467号文。这就是持股平台与101号文的问题。


    14101号文不适用,如何应对?

    因为间接持股和行业限制,导致101号文中在实务中适用很少。所以如果是以分红为目的,建议就不搭持股平台,直接做虚拟持股。

    如果是以增值为目的,公司将来最大的目标是上市,既然要面对公众市场,那就需要给员工确权,那就要搭持股平台。那搭持股平台给员工行权的时候,就会有这样一个税收风险。所以建议把这个过程,就解释为一般的增资转让就行了,别提股权激励的事。

    因为在实务中,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有很多争议,从行权的方式到行权的主体等,这些争议的存在,让116号文和101号文的现实意义都有弱化。所以最后很有可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就变成了一个简单的股权转让。


    15持股平台的账务处理——股份支付,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国证监会有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避免利用这个操纵利润。

    实际上持股平台真正在会计处理中,就是股份支付这件事比较挠头,就是合伙企业怎么做账,或者用有限公司做持股平台,有限公司怎么做账,不那么重要,因为从一般概念上你是绝对不经营的,那就不用很操心账是怎么做,只要税务局不找麻烦,把钱管明白了就没事。核心在于,当它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时,可能会面临一个股份支付的问题。那什么叫股份支付?怎么理解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说白了就是,公司为了获取职工为公司服务,而给职工股份或股权,这就叫股份支付。公司没给钱,而是给了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让职工获得收益的股份或股权。如果不确认股份支付,获得的那块收益在利润表上没体现,那就相当于用这种方式让财务报表更漂亮了,所以这块盯得比较严,应该确认股份支付。公司当期的利润,或分摊的这几个考核期的利润,可能因为股份支付,都会下降。


          在实操当中,会计准则中说: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的股份,叫股份支付,从字面上理解,相当于增发,因为是企业给的不是股东给的。所以在实务中,当年就有过一个争议,大股东、二股东、或老板娘给的算不算?所以,证监会有了一个明确解答,说白了也就是大股东给,二股东给(只要股份比例够高),或家里人给,或老板控制的其他公司给,被认为都是股份支付。为什么?因为要不然就成了操纵利润的方式了,公司上市了受益最大的还是这些股东。所以,要更公允地反映这所造成的财务后果。


    那会计准则和证监会解答,该信谁?如果公司就没打算上市,或离的还很远,压根就不用考虑股份支付的事,因为这也不允许税前抵扣(只要给出去的不是钱)。所以一般来说,你要面对公众市场时(做持股平台的2个核心目的,一是面对公众市场,一是消除不信任),显然是要按着证监会规矩来。准则就是个基础,证监会这个才是在实操中的指导。不计入股份支付不让上市。


    补充:股份支付分录,借:管理费用(如果被激励人员是研发人员,也可以是研发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为职工给企业创造价值,价值总要转到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可以,留存收益不合适,股本溢价更不可能,只能去了其他资本公积。

    管理费用:股份支付通常是针对公司里“有功之臣”的一种奖励,或者是对一些高级管理层的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是由股东做的,他们的费用都属于管理费用。

    资本公积:是记录购买股票价格超出股本的部分,即“卖股票所得的利润”,因为在行权期之前尚不确定记入股本溢价的金额,所以整体先放在“其他资本公积”下。



    场景4:资本市场

    1、高频问题:老板想上市,有4个公司ABCDA总部,B管生产,C管研发,D管销售,4个公司平行拉开,老板说我们现在业务很受关注,该用哪个公司去上市?——打包,因为是关联交易。

    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在股权架构设计上的一个所谓独立性的问题。什么叫独立性问题?这是内地资本市场特有的、特别关注的一个要求,叫做杜绝同业竞争,尽量避免关联交易。这种时候我们就发现,主体整合将成为股权架构设计,当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必须要做出的一个痛苦选择,税高。


    所以,集团架构也好,控股架构也好,面对困境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不做,但当你面对资本市场的时候,可能就要做一个权衡了,可能非做不可。那我们就要给老板出主意,看怎样能让这个成本更低一些。


    2、股改问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是个股份公司。所以有时老板一想上市,就有人建议得股改,很多公司就忙着股改去了。但我们说不需要,为什么?因为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而且必须是持续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那么证明:1)在上市那一刹那是股份公司;2)这个股份公司已经必须持续运营3年,那它要上市就必须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然后持续运营3年吗?


    不用,因为根据《创业板首发及注册管理办法》,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所以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在想上市的时候马上就改,只要是个有限公司,将来要走标准的股份制改造程序的话,那么大概只要在上市前半年左右时间完成股改就行。那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变成股份公司呢?


    回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它们之间的区别,没有什么太多别的区别,最核心的区别是,股份公司有很多公司治理上的细节要求,很费劲。所以,如果你是一个民营企业,离上市还很远,还在为生存着急,就没必要先把自己变成股份公司,不要轻易做股改。


    最后总结3句话:

    1、世界上不存在有问题的股权架构。存在即合理,是当时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结果。


    2、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问题的股权架构。这个世界上没有完美的股权架构。股东的个人欲望在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话语权强弱在发生变化,外部环境变化,内部在发生变化,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也在发生变化,所有这些共同的作用之下就会造成,股权架构一定要发生变化。所以实际上,没有说不对的股权架构,只存在不适合现在需求的股权架构。


    3、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不是所有股东满意,是所有股东都不难么不满意!这就是说,股权架构设计这个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妥协的艺术。股东间的需求妥协,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妥协,对法律条文必须让步。所以最后设计出来的东西,自己看着都会觉得不那么满意,但大家都认可了,往往就是这样。


    所以,不去追求完美的股权架构,也不去追求所有人都满意的股权架构,也更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以上就是对这次课程的总结。


    狄蕊

    2023年12月3

    坛主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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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2
  • 关于创业公司股权架构的思考

           

    一  股权架构的意义可以从五点来说:
              1、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为了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和利,科学体现各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和责任;
              2、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
              3、保证公司的控制权,因为融资会导致股权稀释,不考虑可能会使创始人失去企业的控制权;
              4、融资的时候,投资人会严格考察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股权架构可能会使企业从内部瓦解,真功夫就是一个现实的案例;
              5、任何资本市场包括A股、中小板、新三板都会重点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明晰、清楚、稳定,稳定的创始人架构才能使企业的项目持续发展。
         二   找什么样的合伙人以及相关原则
             确定一个合伙人需要先恋爱再结婚,找到合适的合伙人后要先了解对方是不是如其所说,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能一直走下去,所以选择一个合伙人经过业界的总结大概要满足三个条件:
             1、要有适合自己创业项目的能力,能推进项目的进展,最好与自己有共同的价值观,相互之间能够信任,能与自己的技能形成互补,能共同出资,可以独挡一面;
             2、有积极乐观的创业心态,做的是一份事业,而不单纯是一份工作;
             3、一定能坚持,创业的路上有太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俗话说今天很糟糕,明天更糟糕,但是后天会美好,很多人死在了明天晚上,经历过的人才会懂;
             什么样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呢?经过验证有六类人不建议吸收会合伙人:
              1、资源提供者,要考虑资源是否可以一直提供,资源是否一直对项目有帮助,是否稳定,否则建议以顾问的形式服务于项目;
              2、兼职者,他们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创业项目,作为合伙人是不公平的;
              3、专家顾问,他们可以作为项目的智力支持或者顾问的形式来帮公司做判断;
              4、早期员工,因为不够了解,过早吸收入伙容易引起隐患;
              5、观念不一致者,道不同不相与谋;
              6、天使投资人,投资人的本质是逐利的,过早吸收他们入伙会对项目的产品定位产生影响或者短期效应。
        三   作为股东可以有哪些权利呢?不同比例的股权有什么不同呢?
              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享有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分红权、表决权、会议召集权、异议股东回购权、司法解散申请权、以及违法决议撤销权。
              67%的股权完全控制公司,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减资等重大事项;
              51%的股权拥有相对控制权,对于除公司生死存亡外的一般事项的决策权;
              34%的股权拥有一票否决权,股东会的决议可以不同意;
              30%的股权拥有收购要约权,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
              10%的股权拥有解散公司的申请权,他可以申请临时股东会,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5%的股权可以发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禁止短线交易;
              3%的股权可以发起临时提案权;保障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1%的股权可以拥有股东代表诉讼权,可以让监事或者董事会间接向法院起诉。
              其中最需要关注的三个股权是67%、51%、以及10%
       四   股权该如何分配,分配给谁,开始的时候要预留股权么?
              一般开始创业的时候会预留10-16%给企业未来的合伙人,也有的企业留的更多的,如奇虎360,留了40%给后来的合伙人,而华为只是用现金激励的形式进行全员激励,每个行业的特色不同,预留的股份也各有千秋,具体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权的分配扣除预留的剩下的是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的,具体的分配不能仅仅以出资额来确定比例,还要考虑公平、以及带头大哥,及合伙人提供的资金外的人力资源及其他的可能的贡献,还要考虑的是提成。具体的分法可以做表格打分来确定。

              这样的股权架构是否很圆满了呢?想要入伙,必须先要考虑好退货机制,人的思想在随社会改变,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能一起坚持到底的,开始考虑好退伙机制也非常重要,它能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激励能有效合理的进行下去,退出机制可以考虑一下方案:发限制性股权;股权分期成熟;约定回购机制。

              股权在企业没有做起来之前可以说是无价值的,但是企业一但发展势头好,跟资本结合了,人性的欲望又都会被纵容,为了后期的稳定,开始设置好股权架构是必须的。
    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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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20
  • 关于股权架构的设计

    有个问题,想请大家帮出出主意我认识一个老板,他已经60多,公司开得挺大了,但膝下只有两个女儿(已婚),想把公司股权分给女儿每人三分之一,自己留三分之一养老。他希望股权始终在女儿手上,不会将来落到女婿手里,请问这种有没有一个好的设计方案
    坛主echo_liuwe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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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6
  • 关于创业公司股权架构的思考

           

    一  股权架构的意义可以从五点来说:
              1、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为了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和利,科学体现各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和责任;
              2、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
              3、保证公司的控制权,因为融资会导致股权稀释,不考虑可能会使创始人失去企业的控制权;
              4、融资的时候,投资人会严格考察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股权架构可能会使企业从内部瓦解,真功夫就是一个现实的案例;
              5、任何资本市场包括A股、中小板、新三板都会重点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明晰、清楚、稳定,稳定的创始人架构才能使企业的项目持续发展。
         二   找什么样的合伙人以及相关原则
             确定一个合伙人需要先恋爱再结婚,找到合适的合伙人后要先了解对方是不是如其所说,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能一直走下去,所以选择一个合伙人经过业界的总结大概要满足三个条件:
             1、要有适合自己创业项目的能力,能推进项目的进展,最好与自己有共同的价值观,相互之间能够信任,能与自己的技能形成互补,能共同出资,可以独挡一面;
             2、有积极乐观的创业心态,做的是一份事业,而不单纯是一份工作;
             3、一定能坚持,创业的路上有太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俗话说今天很糟糕,明天更糟糕,但是后天会美好,很多人死在了明天晚上,经历过的人才会懂;
             什么样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呢?经过验证有六类人不建议吸收会合伙人:
              1、资源提供者,要考虑资源是否可以一直提供,资源是否一直对项目有帮助,是否稳定,否则建议以顾问的形式服务于项目;
              2、兼职者,他们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创业项目,作为合伙人是不公平的;
              3、专家顾问,他们可以作为项目的智力支持或者顾问的形式来帮公司做判断;
              4、早期员工,因为不够了解,过早吸收入伙容易引起隐患;
              5、观念不一致者,道不同不相与谋;
              6、天使投资人,投资人的本质是逐利的,过早吸收他们入伙会对项目的产品定位产生影响或者短期效应。
        三   作为股东可以有哪些权利呢?不同比例的股权有什么不同呢?
              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享有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分红权、表决权、会议召集权、异议股东回购权、司法解散申请权、以及违法决议撤销权。
              67%的股权完全控制公司,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减资等重大事项;
              51%的股权拥有相对控制权,对于除公司生死存亡外的一般事项的决策权;
              34%的股权拥有一票否决权,股东会的决议可以不同意;
              30%的股权拥有收购要约权,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
              10%的股权拥有解散公司的申请权,他可以申请临时股东会,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5%的股权可以发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禁止短线交易;
              3%的股权可以发起临时提案权;保障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1%的股权可以拥有股东代表诉讼权,可以让监事或者董事会间接向法院起诉。
              其中最需要关注的三个股权是67%、51%、以及10%
       四   股权该如何分配,分配给谁,开始的时候要预留股权么?
              一般开始创业的时候会预留10-16%给企业未来的合伙人,也有的企业留的更多的,如奇虎360,留了40%给后来的合伙人,而华为只是用现金激励的形式进行全员激励,每个行业的特色不同,预留的股份也各有千秋,具体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权的分配扣除预留的剩下的是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的,具体的分配不能仅仅以出资额来确定比例,还要考虑公平、以及带头大哥,及合伙人提供的资金外的人力资源及其他的可能的贡献,还要考虑的是提成。具体的分法可以做表格打分来确定。

              这样的股权架构是否很圆满了呢?想要入伙,必须先要考虑好退货机制,人的思想在随社会改变,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能一起坚持到底的,开始考虑好退伙机制也非常重要,它能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激励能有效合理的进行下去,退出机制可以考虑一下方案:发限制性股权;股权分期成熟;约定回购机制。

              股权在企业没有做起来之前可以说是无价值的,但是企业一但发展势头好,跟资本结合了,人性的欲望又都会被纵容,为了后期的稳定,开始设置好股权架构是必须的。
    坛主wsbyt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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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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