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 股权架构设计
训练营复盘(上)
自10月底参加了韩老师的股权架构设计训练营,自己感觉收获很大,因为课程把股权设计这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做了系统提炼,而且是用场景案例的方式,把实务中很多的高频问题、及细碎的技术点都串起来了,所以重点应用问题很突出,给出的逻辑框架也很清晰。比如:提炼了股权架构设计的一个中心点,叫做以终为始;要考虑的三个基本点,包括人、法、税,把这些重要因素都考虑全了,就能做一个好的股权设计,所以很实战。
这个实战不仅体现在,讲了实务中该如何应对处理合适,而且还把很多政策法规的演进过程、为什么这样选择背后的原理、及股权设计的正确理念等,都做了深入剖析,所以感觉收获很大。所以趁热打铁,11月赶紧对课程进行了全面复盘。经过这半个月的学习复盘和延展,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框架。
我的复盘大概参考了:公司法,股权相关个税,相关税务法规政策(主要是国税2014年67号公告,财税2005年35号文,2015年116号文,2016年101号文),几个e讲堂+笔记,及过往自己做过的任务,梳理过的脑图、文案、技术点等。
结合这些研究,重新对股权相关知识框架做了梳理,做了股权相关知识地图(目前梳理到了: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绩效管理,待不断延展和链接),我想这样能更能按图索骥,以及发现知识之间更深层次的联系,重新组合、灵活应用吧。下面就分享下我的学习和复盘收获,主要是法篇和税篇。
一、股权架构设计=人+法+税,要坚持以终为始
股权设计要考虑的因素:
1、法律因素,股权架构设计必须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的,不能做非法的约定和设计。
2、股东收益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是一切矛盾的来源,最难解决的股权问题就是人的问题,而不是技术上的;
3、公司战略因素,因为股权的价值根本是公司的价值,背离公司发展的股权架构都是空中楼阁。
4、税收成本,不能光搭架构,而不考虑税收影响,没有可操作性。
二、法篇:公司、股东与股权
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股东身份的可选项,几对组织形式辨析,个体户转公司问题;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形式+出资时间);股东的4种权利(财产权、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权利的保障和载体等。
(一)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1、 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最核心的影响是什么?谁的责任。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个独、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
什么叫法人?法律上认为它是个“人”,这里面最核心的一条是,它要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当出现债务危机时,非得死一个的话,是法人死(公司),不让让股东死。但是个独的话,只能个独的投资人死。
注:在我们国家司法体系当中,个体户、个独叫投资人或出资人,合伙企业叫合伙人。它不叫股东,股这个词在我们的语境中,只在公司这使用。在我国体系中没有合伙公司这一说,别的国家有(也叫无限责任公司)。
2、 股东身份的可选项(组织形式选择):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
2)法人组织(公司、商业组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和资合的中间地带)、股份有限公司(分上市挂牌和非上市,在税上不同对待,上市公司是极致的资合状态)。商业组织如:学校,非营利组织,国家政府机关等。
3)其中,一人有限公司特殊(受限):
a、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类型,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法人)。
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即: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不能独自成为另外一个公司的股东,所以轻易不用,太复杂。
c、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且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还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各类公司,包括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一人有限公司即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就是那个唯一的股东)。
d、公示: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e、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f、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非法人企业(包括个独、合伙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Q:老板想给公司弄个持股平台,用有限合伙,打算把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都装进去,老板个人做GP,其他股东都做LP,这样这个合伙企业就成了公司的唯一股东。这个架构问题吗?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是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层面的“人”,就这2类)。当你只有一个股东的时候,你就是所谓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合伙企业不是人(非法人企业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所以这个架构本身不成立。而且实际上,公司完全都是持股平台上,也没有这么搭的,极端,本身目的不是很明确。
5)非法人组织:个体户,个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持股平台,资合)。特点:都是一道税,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
3、 几种组织形式辨析:个独和个体户,个独和合伙企业,公司和合伙企业,个独和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1)个独VS个体户:个体户是我国特有的产物,简单、不严谨地看,个独就是大号的个体户,2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体现在:
a、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设立。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为限,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d、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要有自己的字号且受保护(而个体户不行,工商不核名),可以有自己的商标,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数量无限制,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可以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以后可以上市。而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2)个独VS合伙企业:可以简单、不严谨地把合伙企业理解为,就是一个一个的小个独(自然人合伙人)。
3)公司VS合伙企业:本质区别:合伙企业就是大家把钱和资产放在一起进行经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但这个资产还归属于合伙人。而投入公司的资产,就是属于公司了,不能再拿走了(股东出资一经投出不许撤回,对应的才能享受有限责任)。
4)个独VS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它们的区别:1、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赔和个人赔都一样。而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防火墙。2、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受企业所得税法监管,企业所有者最终拿到钱时要交2道税40%;而个人独资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所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要交2道税,有限责任;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交1道税,但无限责任。二者各有优势,需要根据需求判断取舍。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股东人数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和股份有限公司差不多,股份公司由于人多,治理结构更完善一些,股份转让较自由。区别主要在于上市,上市后会有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发起人的股票(原始股),上市后持有1年分红就免税。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交2道税,但当企业上市挂牌之后,个税不用交了。
股份公司特点:资本总额划分为相等股份;股东人数增至200人;股份转让灵活度更高;对公司治理要求更严;是上市的必由之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有既定的程序,即股改。
4、 个体户能不能直接变成公司?或者反过来?
——在法人和非法人之间是不可能自由切换的,只是工商上有一个便捷处理条件。从法律本质上,是相当于把原来的注销,再新设一个。但这个过程中,税务在注销时要求清算,个体户可以不清算,但个独和合伙企业都要求清算,那就可能出现清算所得,就要征税了。所以,如果直接在工商上切换、便捷处理了,就会有涉税风险。
所以对于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变更,无论是从工商、还是税总条线来说,都是注销一个,新设一个,这是基本原则。
(二)股东的义务——出资
1、股东最大的义务:出资(跟养孩子一样,得给够抚养费),里面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方式给(出资形式),在什么时间给(出资时间)。当然还有一个隐含的,要让它拥有法人资格、法人身份(不能公私不分),它要独立承担所有责任。
2、出资形式:老板想用技术入股引进高人,行不行?问题拆解:
1)老板所说的技术入股,到底是什么?
——个人的技术价值,实质是劳务(出卖的是自己的能力、经验、知识)。
2)这个东西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劳务不可以作为公司股权的出资形式。所以本质上,老板所讲的技术入股,是无法作为他所认为的出资形式-技术。
3)这个东西出资,有无相关的法规限制,或特别要求?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通俗理解,给钱行,给资产2个条件:能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
4)会不会有税收成本?延伸知识-非货币出资的股东税收问题:
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商品交易还要交增值税,及印花税)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基于非货币资产:1、程序复杂,需要走评估程序;2、有将来的出资不足的风险;3、存在税收问题。所以,公司在设立之初,不建议在出资形式上使用非货币出资,非万不得已不用这招。而且用土地房产出资的话,除了增值税、个税等,还有一个土地增值税,很高,除非是住宅。
另外,也可以用股权出资,即以我持有的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作为资产进行出资,就是俗称的换股。股权出资是股权架构设计当中很容易使用的一种手段,但一旦使用这种手段,它的价值、以及它的税收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3、出资时间,关于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如果出现下列2种情况,那么法院可以判决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九民纪要》
4、出资时间:转让的股权还有出资义务吗?(常见的核心问题)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并不由于股权的转让而解除,是终身的。减资并不减除他减资前的债务责任。比如说,做生意已经欠人钱了,把认缴1个亿改成认缴100万,不行,还得按1个亿算。
5、 出资不足(抽逃):现在抽逃可以把它理解为出资没到位,只有民事责任,把钱给人补上。如果现在还继续谈所谓的抽逃罪,只针对:金融行业公司、劳务类公司及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一些特种行业公司)。如果公司在注册的时候讲清楚了必须实缴到位,那要抽逃了就真有罪名。其他所有认缴制的公司,14年后成立的认缴制公司,都没事。
6、 小股东能撤资吗?不能。
7、 减资:是对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伤害。减资这件事很复杂,形式上必须取得股东和债权人的同意;在实务中,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所以不轻易动。减资了,并没有减到你的义务(债务)。
8、 出资相关问题-代持。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的权利(财产权、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
1、能把不良股东开除吗?股东不能随便开除。股权最根本的是他的财产,不能随便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法律上没有这个强制规定。但股东之间可以事先约定,不能事后约定。
2、股东权利-收益权。股东分红可按:公司章程约定-实缴出资比例。差异化分红或不对称分红,这种行为必须是全体股东的约定,否则大股东很容易欺负小股东了。
3、亏损是不能分红的。收益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不能超额分红!
4、不让儿子继承公司?继承转让(股权继承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权利-财产权:股东间可相互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之外的人进行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三十日内不表态视为同意;同意转让后仍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可继承。以上事项股东章程均可另行约定。
5、股东权利-参与决策权:股东行使管理权,必须通过三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对公司施加管理。这个也是避免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
老板有多重身份,他可能是大股东,甚至可能是唯一股东,但是当他有其他小股东时,他就要学会和其他股东相处。他是大股东、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所以当他发出一个命令的时候,我们要会区分,这到底代表谁说话。如果他作为大股东说话,不好使,因为我们接受股东的命令,只接受股东会层面的。
6、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事项表决权:“一人一票”与“表决权”的区分:
在公司法中,更多时我们说的都是表决权(出钱多的是老大,有话语权)。但当破坏了人合性时,就要看这个人顺不顺眼,想不想和他做生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的是“一人一票”。
7、股东权利-知情权:要寻正常途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8、股东权利的载体和保障-协议:
协议和章程有很重要的不同点,但协议超出章程的是,投或者不投,就是在公司成立或者增资之前,或者增资没成功之后,所有这些事协议都还管着呢。所以投资协议大过章程,投资协议把章程的内容都包了,它还包括了实际投资行为的相关信息,所以投资协议的重要性就是在这。
什么是投资协议?——对投资行为的说明与约束,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认定与分担的标准,大家打架的法律依据。
投资协议的内容包括:参与各方的信息,出资信息(金额、方式、时间),股权信息(股东信息、比例),投资行为的各项约定,股东的权利与责任(分红、转让、继承、回购、信息披露、其他承诺等),公司的议事规则(三会制度、表决方式、表决内容、关键人员的推举和任命),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内容。
税篇复盘见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