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十答,带你深入了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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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23-12-06 15:40:32

    分公司也是公司,有什么好深入的?的确!分公司属于公司,奋斗习惯称它是总公司的一个“部门”(职能部门的延伸),就像财务部、销售部、服务部一样,但它又不是普通的部门,它有自己的营业执照,有自己的一班人马。
    分公司与子公司,是一对难兄难弟,分析它俩异同点的文章一大把。但是,今天奋斗只做分公司的自问自答。

    1、问: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吗?

    答:回答之前,我们需要学习以下什么是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的独立地位就是公司独立的行使权利、独立地承担义务,独立地因其行为而负责,公司的人格与公司的股东是分开的,不因公司的行为而让股东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什么股东设立公司的初衷之一,不至于让公司的业务影响个人的生活,难听一点就是公司破产,而自己不会倾家荡产)独立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以及债务由总公司来承担。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问: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吗?换句话说,可以用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分公司的亏损吗?
    答:分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不能弥补,第(2)种情况能弥补(1)分公司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即财务核算独立,有独立的会计人员、有独立的账套、银行账户,单独报税,自负盈亏等。分公司若经营不好,产生亏损,亏损金额不能转移到总公司,冲减总公司的盈利或加剧总公司的亏损。(2)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即独立核算的反面。其会计核算全体现在总公司账上,故亏损也包含进了总公司的利润中,盈利是给总公司添砖加瓦,亏损是拖总公司的后腿。

    3、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分红,需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答:不需要!因为很简单它没有注资过程(不涉及“实收资本”科目),运营资金全有总公司划拨。它没有自己的股东,如果真要给它找个股东,那就是总公司的股东。因为在分公司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股东”填写栏中,填写的股东名字就是总公司的股东姓名。


    4、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将利润分红,账务如何处理?

    答:账务处理与子公司基本雷同,向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是税后的利润,分公司分配的利润按内部往来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支付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上缴总公司利润

          贷:银行存款   

    备注:也就是分公司分红,不涉及“应付股利”科目。


    5、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不能。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当并入总公司,汇总后,若总公司的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公司独立核算,纵使其各项条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也不能单独享受。

    能否享受优惠,总结来说:非独立核算看汇总;独立核算也不行(因为税局出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个体户。) 


    6、问: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答:看是否有总公司授权。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对外合同,应由总公司签署,交由分公司负责实施。实际工作中由分公司直接签署协议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签署协议的手续。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如果有总公司的授权,则属于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属于印花税列举凭证的,应当缴纳印花税。


    7、问: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单独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8、总分公司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总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9、问:总公司借款给分公司,让其无偿使用,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若分公司注销,无力偿还欠款,总公司能否将此应收款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1)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2)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主体,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因此总公司借款给分公司就是一种债权投资。现在分公司注销后,债权收不回来就形成了资产损失,总公司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准备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然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申报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现实中,税局会猜测纳税人利用总分公司的应收款坏账来规避纳税,对总公司的上述资产损失不予认可。为了减少阻碍,总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转移部分有盈利的业务给分公司,等分公司弥补亏损后再考虑注销。


    10、问:分公司注销,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清算?

    答:不需要。具体原因请点开这篇链接:分公司的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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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公司,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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