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晰,我理解为:分公司将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是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严格而言,是不符合“资产重组”定义的。
但我个人认为,如果符合13号公司”一并转让“条件,相应进项税是可以平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