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1、最大的亮点是“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2、最大的疑问是“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既然不是增值税纳税人,那是不是就不用报税了?
3、最让我想弱弱地问一句的是“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谁这么有病?
4、最大的“惊喜”是货物用于投资没有出现在视同销售的列举中,是不是不以物投资不用缴纳增值税了?还有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不是我自己使用过的房产再交易也可以免税了?
5、最大的惊讶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见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内容,没有见到5%征收率,没有见到服务视同销售,难道这些都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