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公司是一个类似于金龙鱼、鲁花运作模式的茶油企业,销售渠道主要是全国各地各大商超。
目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相应的商超里我们会超一部分促销人员,工资及社保 缴纳问题。人员比较分散,遍布各个省、市,目前不具备公司自己缴纳社保及工资发放能力,没有相应的在当地成立分公司。
2014年的做法是,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代理缴纳社保,工资还是总部发放财务账务处理“工资”。但是年底的时候被地税及社保局要求补缴已经在代理公司缴纳社保的金额。理由是:社保法上要求是应该以“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保,即使在通过第三方在外地缴纳也不认可。通过各方协调也未果,最终补缴通过“第三方已代缴社保的这部分工 资基数”,十分冤枉。
2015年后没有办法,只能跟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部分促销人员的工资及社保全部由第三方发放及缴纳,“账务处理入“劳务费””。公司今年准备上新三板,律师提出来,有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超过公司人员有一个比例,10%左右”,因促销人员较多,约占公司50%左右。
请问下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筹划公司外地促销人员,劳动关系、工 资发放、社保缴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