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对方补偿金税前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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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24-05-06 21:19:09

    背景:

    A公司建厂时没有合适的场地,政府将之前出售给B公司的土地收回后出售给A公司,并办理完过户手续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厂房土地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用于弥补B公司因转让场地带来的损失,同时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补偿金


    问题:

    A公司账务处理时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能否以合同协议和B公司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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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算清缴, 税法,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 1主题 2帖数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24-05-06 21:23:33

    在线等,挺急的
  • 30主题 49帖数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24-08-08 16:20:57

    这个业务优化下就解决了,打个比方,A公司支付政府的钱2亿+支付B公司的钱0.2亿,就是承担的土地成本2.2亿,那么相当于从政府手里买的价款。与政府之间的协议就是2.2亿,只是2亿支付给政府,0.20亿代政府支付给B。因为政府与B公司之间的问题,B会从政府那里违约金,这个钱由A代政府支付就行了0.20亿。这样,皆大欢喜,A支付的成本就是2.2亿,有合同、有协议、政府开的财政票据。B公司因退还土地,拿到A代政府支付的0.20亿补偿款,如无特殊目的,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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