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发布 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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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财务实战专家

    发表于:2009-06-09 11:22:00

    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他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四大看点


      1、上市要求

      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有: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股东退出

      满三年后控股股东可转股权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


      3、退市机制

      “净资产为负”即退市

      《上市规则》中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情形。《上市规则》称,相比主板市场,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4、交易规则

      实施变动1%事后披露制度

      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实施增、减持1%事后披露制度,即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附件:

    2009-6/20096911201723964.rar

    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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