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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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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07-07-09 15:12:00

    1. 社会保险与私营保险/商业保险

    各国政府都决定应由政府而不是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某些类型的保险,因此,大多数国家有广泛的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抚恤、退休、伤残和失业方面的保障。健康保险和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和疾病方面的保障常常可以由政府或私营机构单独提供或共同提供。

    社会保险与私营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侧重点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社会公平(即收入再分配),而私营保险强调个人统计公平(即保费要反映损失的预期价值)。另一方面在于社会保险计划的参与是强制性的,它的资金来源依靠政府强制收取的保费(即税收)。本书尽管侧重于私营保险,但也兼顾了社会保险。有一些险种在一些国家是私营的,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则是公营的。有些政府(例如法国)拥有或控制保险公司,尽管现在的趋势是减少这种控制,这些保险公司或者垄断经营或者与私营保险公司进行竞争。

    2. 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

    传统上,按照保险公司销售的险种,把保险业划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前者为人身提供保障,后者则为财产提供保障。这种分类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二者存在业务交叉,不过仍将为我们的研究打下基础。

    个人保险或人寿保险

    在很多国家,尤其是那些英联邦国家,个人保险指提供给个人身体的保险。而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个人保险是指与个人有关的非人寿保险产品。

    非人寿保险通常在美国指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责任保险(Casualty Insurance),而在英国指普通保险(General Insurance)

    非人寿保险包括:

    1) 财产损失,即房屋、汽车、商业、飞机等的损失或破坏。

    2) 责任损失,即由于职业疏忽、产品缺陷、司机过失等造成的赔付。

    3) 在一些国家,包括职工赔偿(和健康保险)的赔付。

    人寿保险包括一个人因以下原因而获得保险收益的保险:

    1) 死亡(通常称人寿保险)。

    2) 生存至某一阶段(两全保险、年金和养老金)。

    3) 伤残(伤残保险)。

    4) 受伤或生病(健康保险)。在很多市场,尤其在欧洲,健康保险被归为非人寿保险。

    由于种种原因,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性质截然不同,很多国家禁止一个公司经营销售两类保险,尽管通过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是允许的。6 下载国际风险与保险

    3. 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

    个人购买的非人寿保险(例如房主综合保险、汽车保险)被称为个人保险。在欧盟,这种保险(加上小企业购买的保险)通常指承保多种风险标的的保险。由公司或其他组织购买的保险(例如产品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汽车保险)被称为企业保险。由于在个人保险方面存在较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对个人保险的监管比对企业保险的监管更严格。

    4. 直接保险与再保险

    直接销售给公众和非保险工商企业的保险称为直接保险。销售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个人与企业保险的保险人称为直接承保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所收取的保费称为直接保险保费。

    原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障其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称为再保险( R e i n s u r a n c e ),销售此种保险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R e i n s u r e r ),有些也可由直接承保公司的再保险部经营,再保险为批发保险。原保险人购买再保险以避免潜在损失过度集中,利用再保险人的特殊专业技术,以保障较强的承保能力和财务经营的稳定性。

    几乎所有的保险人都购买再保险。而再保险人自己也购买再保险,即他们把一些业务再分( R e t r o c e d e )给其他再保险人和原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很多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通常对保单的自留部分有较高的限额。

    典型的再保险要涉及较大的损失风险,通常是那些潜在巨灾损失风险。正因如此,再保险人在承保和定价时必需有再保险的专业技能。因为普通的直接承保商是博识的买者,而再保险人是博识的卖者,所以,传统上政府对再保险业务不进行干预或极少干预。再保险大概是保险业中最具国际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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