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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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15-07-17 10:14:08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在合并分立,重组过程中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清算?具体的涉税流程是怎样的,清算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过程中有着怎样的要求?本文就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解读。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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