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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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会计员

    发表于:2015-07-08 13:22:49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总体要求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税目及税率
    上市公司
    财税〔2005〕35号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
    国税函〔2007〕1030号
    1.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暂按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4.雇员转让时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雇员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

    2.非上市公司: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7〕1030号}

    3.高新技术企业: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2015〕62号}

    财税〔2015〕62号目前的适用范围:七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中关村 (二)武汉东湖 (三)上海张江 (四)深圳 (五)苏南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8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长株潭 长沙、株洲、湘潭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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